第九章 体 育
第一节 学校体育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县城小学堂始设体育课。民国期间,师范、中学和各小学设有体育课。
建国后,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布的“体育教学大纲”,均配专职体育教师,置备体育设施,每周有两节体育课。教学内容主要是队列操、广播操、球类运动、田径训练等。小学初级班设有体育游戏。1953年10月国家体委发布《劳卫制条例》,各校按照条例规定,把学生分为少年级、一级、二级3个级别进行训练,达到标准的颁发证书或证章。1964年《劳卫制条例》停止执行。1972年试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泌阳一高、城关一初中、下碑寺初中、城关一小等学校执行较正规。其它学校因条件不具备,未能实行。县每年召开一次“达标运动会”,以期促进体育运动普遍开展,增强学生体质,培养体育人材。
第二节 群众体育
泌阳县群众体育活动项目有球类、田径、游泳、射击、体操、棋类等。每逢元旦、“五一”、“十一”节日或周末,均有开展球类比赛的习惯。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多组建有篮球、乒乓球代表队。
民间体育活动,清代至民国均以武术为主,其它项目甚少。建国后,农村体育活动项目逐渐增多,除武术外,球类、田径、游泳、体操等逐步开展起来,乡与乡之间开展球类比赛相应频繁,象棋遍于城乡。70年代后,农村体育设施多有增添,并有家庭体育室出现。
1980年以来,老年体育亦有较大进展。主要项目有棋类、太极拳、慢跑、气功、武术、门球、钓鱼、放风筝等。1985年3月,县举办了第一届老年人运动会,同时成立“老年人体育协会”,老年体育活动已普遍开展起来。
第三节 体育竞赛
一、县办运动会、比赛
民国8年(1919年),在县城南河沙滩首次举行田径运动会,参加者为各级学校师生。民国32年,县长王松亭检阅全县中心国民学校以上的童子军,同时在城南河沙滩举行运动会,比赛项目有武术、田径、篮球等。
建国后,1959年元月,举行泌阳县第一届运动会,比赛项目有自行车、举重、射击、象棋、田径、排球、篮球、乒乓球等。参赛者有县直机关、各区和工厂、学校共16个代表队,运动员400余人。1965年5月1日~3日在城关举行县直体育比赛,比赛项目为篮球、乒乓球、象棋等,税务局获男篮冠军。县医院获乒乓球冠军,是年还先后举办有中学生田径比赛、少年篮球锦标赛、游泳比赛(地点:六角潭、板桥水库)以及县直单位国庆节体育比赛。1972年3月29日~4月2日,举行全县青、少年田径比赛,14个公社派队参加,城关获第一名。5~12月又分别举行单项竞赛7次,是建国后举行体育竞赛最多的一年。1974年5月举行泌阳县第二届运动会。竞赛项目为田径、乒乓球、篮球等,参加运动员300人,城关三小获田径第一名,篮球银行夺冠。1975年5月1日至10日,举行泌阳县中、小学篮球、乒乓球运动会,参加19个代表队700余人。1976年冬举行泌阳县冬季长跑运动会,各公社和条山铁矿、宋家场水库、泌阳一高22个代表队参加,运动员180人。1977年元旦,举行县直篮球比赛,男队16支,女队5支;2月举行冬季长跑比赛,各公社派队参加。1978年5月,举行泌阳县第三届运动会,竞赛项目为田径、乒乓球等。12月举行冬季长跑运动会,各公社和泌阳一高共25个代表队180人参加。1979年9月县举办篮球、象棋比赛,县直机关、板桥水库施工队、“五一”油田、条山铁矿等单位派代表队参加。1980年元旦举行县直机关篮球比赛,同时举行冬季长跑比赛;“五一”劳动节举行县直机关篮球及象棋比赛,参赛的除县直机关外,还有水利部第三工程局板桥水库工程队、信阳钢铁厂条山铁矿、驻马店运输公司第五车队等单位。1982年4月10日至14日,召开泌阳县第四届运动会,竞赛项目为田径、篮球、中国象棋,全县25个代表队参加,运动员800人。下碑寺队获田径第一名,农业局王明海获中国象棋第一名,城关队获男、女篮第一名。1983年4月7日~10日,举办泌阳县中、小学田径比赛,25个代表队、400名运动员参加。1984年先后举办了泌阳县中、小学田径、“五一”节、国庆节县直篮球、象棋和冬季长跑比赛。1985年3月3日至4日县召开泌阳县第一届老年人运动会。11月21日至25日,举行泌阳县第五届运动会,设田径、乒乓球、围棋和中国象棋四项竞赛。城关镇获田径第一名,中国象棋由官庄乡孙国正夺冠,围棋,男、女队第一名为城关一初中的梁松江、刘仿(女)夺得。1986年元旦,举行县直篮球比赛。
二、承办省、地运动会
1958年在一中操场承办南阳地区举行的唐(河)、桐(柏)、泌(阳)三县篮、排球对抗赛。1973年4月承办驻马店地区中学生篮球比赛。1977年9月承办驻马店地区工人篮球比赛,历时8天。1978年7月,在县体育场承办河南省重点业余体校篮球比赛,由省体校和各地、市18个代表队参加,历时11天。1979年在宋家场水库举行驻马店地区水利系统篮球比赛。1983年5月在县体育场举行驻马店地区中小学生射击比赛,参赛运动员105人,历时4天。1985年在县体育场承办驻马店地区举行的篮球邀请赛,与会6支男队,4支女队。
三、参加地区运动会
1951年泌阳县体育代表团参加南阳地区首届运动会,获中学生男排冠军和自行车快速赛第一名。1959年南阳地区召开第二届运动会,泌阳派男、女篮球代表队和象棋代表队参加。1974年7月,泌阳县体育代表团参加驻马店地区第一届运动会。1978年派代表团参加驻马店地区第二届运动会,刘连舫创田径赛3000米9分43秒记录,获第一名,孟献芝创标枪29.84米、手榴弹41.48米记录均获第一名。1982年4月泌阳县体育代表团参加驻马店地区第三届运动会,参赛项目有田径、篮球、乒乓球、射击、中国象棋,曲保才以200米24秒1的成绩获第一名。1986年5月,县体育代表团参加驻马店地区第四届运动会,参赛项目有田径、篮球、乒乓球、围棋、象棋,男、女篮均获第二名;刘仿获围棋第二名;李广伟获跳高第二名。
四、参加地区单项体育比赛
1954年10月,王金钟在南阳地区田径比赛会上,获撑竿跳高第一名,张元贞获手榴弹第一名。1959年10月县派队参加南阳地区在唐河县举行的唐、桐、泌三县手球、足球、垒球比赛。1960年参加南阳地区在唐河县举行的唐、桐、泌三县田径对抗赛。1962年11月参加南阳地区篮球锦标赛;12月参加南阳地区乒乓球比赛。1964年8月参加南阳地区乒乓球、田径、自行车、射击比赛。1965年6月1日参加南阳地区少年乒乓球比赛,男、女队均获亚军;6月24日参加南阳地区男子篮球锦标赛;8月参加驻马店地区首届游泳比赛。1972年至1986年先后参加过驻马店地区青少年篮球比赛、地区篮球选拔赛、青少年乒乓球比赛。地区小学基层小足、篮、排球赛、地区公路自行车比赛、地区少年篮球比赛(泌阳男队获第1名)、长跑比赛、地区中国象棋比赛、地区越野长跑比赛以及地区中小学射击比赛、中学生篮球调赛等单项比赛共28次。
五、参加省单项体育比赛
1954年王金钟代表南阳地区参加省田径比赛,1958年邢家珍参加省少年体操比赛和射击通讯赛,1959年邢家珍代表南阳地区参加省跳伞比赛。1963年7月南阳地区参加省青少年田径运动会组建代表队,14名队员泌阳占8名,其中泌阳齐桂芝获100米第二名,成绩12秒9;刘家玉获200米第二名,成绩26秒6;焦书海获60米第二名,成绩7秒5。1965年6月黄卫东、王龙富、徐美芝代表南阳地区参加省青少年田径比赛;9月,郭玉德、李青山、李德义代表驻马店地区参加省中学生乒乓球比赛。1972年一高学生阎荫圃、史克奇、邹玉强、史克军、何顺英分别被选入地区男、女篮代表队,参加省少年篮球比赛;同年,王炳正、阎应照、吴国香(女)为地区篮球代表队员参加省篮球比赛;吕庆芝(女)、韩文清、邹玉强、何顺英为地区代表队员参加省中学生篮球比赛;左明芳(女)参加省青少年乒乓球比赛。1979年县体校男子篮球队,参加在巩县回郭镇举行的河南省重点业余体校篮球比赛,获第五名。1980年县体校男、女篮球队参加在孟县召开的省重点业余体校篮球比赛。1981年县体校在荥阳参加省业余体校篮球比赛;王克勤参加省长跑比赛。1982年县体校在长垣参加省重点业余体校篮球比赛。1983年张福田参加省第一届越野比赛,次年任省青少年长跑比赛裁判。1985年,田杰为地区代表队员参加省在洛阳举行的职工篮球比赛。
六、参加全国运动会
1958年邢家珍参加在青岛举办的全国少年跳伞比赛。1963年8月一高学生齐桂芝代表河南省在青岛参加全国青少年田径运动会。
第四节 体育要事简介
一、人才培训
裁判队伍
泌阳县自1980年以来,经批准的国家二级篮球裁判员10人,二级排球裁判员2人,二级乒乓球裁判员1人,二级田径裁判员5人,二级射击裁判员1人,二级中国象棋裁判员1人。
向职业队推荐、输送运动员
1972年以来,泌阳县向河南省职业队输送女篮队员3名,男篮队员1名,男排队员2名,自行车运动员1名。向湖南省职业队输送女篮队员5名。向河南省体育学校推荐、输送男、女学员3名。
先进典型
1971年官庄公社粮管所被评为省群众体育活动先进单位。1980年泌阳城关一中由省体委命名为“河南省篮球项目传统学校”。1981年吴俊峰被评为河南省优秀体育教师。高斌被评为河南省体育卫生先进工作者。1982年县化肥厂被评为省职工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出席河南省职工体育工作先进单位会议。1984年黄卫东在河南省中、小学体育教学评议活动中获优胜奖。
二、体育设置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近代体育传入泌阳后,县立小学堂有体育场1个,占地1.4亩。民国32年(1943年)县召开运动会是在城南河沙滩上举行的。建国后至1987年全县建篮球场82个,灯光篮球场3个,看台球场1个,排球场14个,足球场2个,400米田径场1个,300米田径场1个,小型田径场11个。
三、经费
民国年间与教育经费合用。建国后1949~1955年与文化、教育经费合用。1956年后拨专款,遇特殊情况另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