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 察
第一节 机 构
泌阳县于1953年7月成立人民检察署,配干部2名。1955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署更名为泌阳县人民检察院,配干部5人,干警增至20人,其中正、副检察长各1人,检察员8人,书记员8人。1956年8月,检察院内设秘书、侦察、审判和一般监督4个组。同年撤一般监督组,改称侦察监督组。1958年9月,检察院并入泌阳人民公社政法公安部,年底又恢复。1959年1月,检察院设审批起诉、劳改检察和秘书3个股。1965年7月,改属驻马店检察分院后,干警减为10人,置正、副检察长各1人,秘书1人,检察员3人,书记员4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构被撤销,1978年12月恢复,配7人,设办公室、人事组、刑事检察组。1980年1月增设法纪检察组,干警增至46人。1981年6月,增设监所检察组和人民来信来访组。1984年5月,根据上级指示,院内设置均改称科,设人事科、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和办公室。年底,增设刑事技术科。1987年又增设税务检察室,共有干警80人。
第二节 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捕
1955年1月1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担负部分审查批捕人犯的工作。同年4月始,独立行使检察权。1959年5月起,县检察院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案件后,经审查,呈请县委决定。需逮捕时,再由检察院报地区检察分院审批;不需逮捕或需要补充侦察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因严格依照法律审批程序,并对公安机关侦破活动实行监督,办案质量不断提高,未发生错捕案件。1962年至1965年四年间,经审查批捕的人犯占公安提请总数100%;决定起诉占公安机关提请总数100%,受到省检察院通报表扬。
“文化大革命”中,人民检察院被撤销,刑事检察业务中止。1978年12月县检察院恢复,仍独立行使检察权。1980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后,审查批捕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凡公安机关报请批捕案件全部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不受其它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检察人员严格依法办案,冲破关系网,抵制说情风,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做到不枉不纵,保证了法律正常实施。
二、支持公诉
县人民检察院从1955年开始出庭支持公诉。1955年5次,1958年839次,1983年561次,共发表公诉词45篇。1985年57次,发表公诉词40篇。1987年93次,发表公诉词83篇。
公诉人在法庭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帮助法庭准确定罪量刑,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借以张扬法制,群众受到教育。1982年7月15日,开庭审理杨家集信用社业务员熊xx贪污一案时,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公诉被告自1977年至1981年1月任杨家集信用社业务员、会计期间,违犯国家金融政策,搞乱账目,制造假单据,以错记、漏记、重记余额,收回款不入帐以及顶名立约等手段,先后贪污信用社资金58493.45元,非法动用信用社、信用站资金155206元。总合计213699.45元。公诉后,法院判处罪犯熊xx徒刑15年。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55年检察院设立刑侦组,始把经济案件列入自侦案件。对国家、集体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投机倒把、渎职等案件进行立案、侦察、决定逮捕、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或实行抗诉。
1957年11月,检察院刑侦组对原县委机关总务会计田子祥采用虚报、重报、搅乱账目等手段贪污人民币万元以上的案件进行自侦后,依法逮捕,并起诉法院,依法判处罪犯田子祥死缓。1981年受理10多起经济案件,经立案侦察,向法院起诉,并追回赃款,挽回经济损失13万元。1982年县检察院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犯罪的决定》,以经济检察工作为重点,发出打击经济犯罪布告3500份,全面开展经济检察业务,配合县委“打经办”对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立案侦察,反复核实查证,不但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1.6万元,而且帮助各经济部门健全了经济管理制度。1987年受理经济检察案件18起20人,全部结案,均作出正确处理。
第四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始于1955年,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1957年,县粮食局一干部将11万余斤不符合标准的种子供应给农业合作社,使农业生产遭受严重损失。检察院受理此案查清事实后,对主要责任者依法逮捕,起诉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有关领导的官僚主义错误转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1979年,检察院设法纪检察机构之后,法纪检察业务全面开展。从1979年至1987年,立案侦察的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27%。在事实查清后,均予以起诉,作出了严肃处理;对不需立案的,则分别转其它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节 监所检察
县检察署刚成立时,就定期不定期对监狱和劳改人员进行检查监督。检查时,检察长亲自参加,并对在押人犯训导教育。1956年4月,县人民检察院设监察组,配备专职干部1人。1959年8月,监察组改称“劳教社改检察股”,因工作成绩显著,1962年曾受到省高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表扬。1981年6月,检察院设监所检察组,坚持“教育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对监所实行月检察或不定期检察。1984年至1987年监所检察科对监所进行安全检察89次。办理漏罪和重新犯罪各2件,对在押人犯检察训教43次,纠正不安全因素2件,受理劳改犯申诉23件,受理劳改犯重新犯罪案1件,向法院起诉1件,法院作了加罪处理。1985年初,会同公安机关制订《看守干警文明管教守则》和《人犯文明守则》之后,监所检察工作逐步走向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