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教育经费
清代,县教育经费无专项拨款,主要来源是学田和官绅富户及社会贤达的派捐、乐捐。民国年间,官办学校经费主要来自地丁附加、学田课租等。民国17年(1928年)省政府颁发“庙产兴学通令”和每丁银一元得附加教育费二角至八角办法后,教育经费始有巨量增加。民国23年县教育经费来源有五:丁地附加年收7200元(银元,下同),契税附加年收19000元,学田115顷课租年收3468元,屠宰附加年收960元,基金生息266元,合计30894元,是年支出30608元,尚余286元。民国31年后,国民政府颁布财政统一令,将原来应收的所有教育款,统归县政府稽征处征收,教育经费多被挪用、挤占,教师工资常无保障,以致教育事业发展缓慢。
建国初,各地学校经费主要靠当地政府和农会筹措。1950年秋教育经费始纳入国家预算,由国家统一拨发,用于教职员工工资、校舍维修、设备购置及办公费用。1956年,开始向学生征收学杂费,主要用于照明和教学设备购置。1962年以后,农村学校校舍修建、设备购置等,多采用“民办公助”办法解决。1980年开始实行经费包干。1985年又实行“分乡切块”办法把教育经费分包到各乡(镇)管理使用,不足部分由各乡(镇)财政自筹。1984年起,动员社会各界积资办学,至1987年全县共筹集资金300多万元,改建校舍890间,其中在第一高级中学建成教研实验楼和教学卫星地面接收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