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 构
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主要任务是协助县政府处理案件。1951年县人民法院成立,司法科撤销,司法行政工作由县人民法院管理。1979年10月,成立司法局,配干部7人,专理法制教育、民事调解等行政业务。1980年7月复设法律顾问处,1981年8月增设公证处,均受其领导。1987年局内设宣传教育股、人民调解股、人秘股,干警增至29人。
第二节 法制宣传
建国初,县司法科、县人民法院和各分庭实行“巡回审判”期间,大张旗鼓地宣传了“镇反”和土改的方针、政策、法令。1949年至1951年全县召开公审大会274次,与会群众达82.2万人次。1981年至1987年,县司法局在全县城乡宣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部《婚姻法》以及《森林法》、《卫生食品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经济合同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令。6年间共编印布告2万多份,宣判词170余份,作法制报告306场,办宣传专栏471个,办法制展览287场,编文艺节目147个,演出2425场,使50多万人受到法制教育。
第三节 民事调解
解放前,民间发生纠纷,由当事双方或一方到保公处说理,解决不了再到区、乡公所争论,调解仍无效,到县打官司。到县打官司,没钱根本告不上状。从递状到结案,需过几道关,关关要钱,不少人为打官司倾家荡产。
建国后,民事调解初由公安局、人民法院兼管。1953年3月,县人民政府发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通知”后,归人民法院管理。县法院即在官庄区铁王乡进行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试点工作。这个乡调解组织建立后,6天时间,群众自行调解12起纠纷案件,此作法受到河南省人民法院南阳分院通报表扬,并转发了此经验,于是,人民调解组织在全县普遍建立起来。1954年春,县分期分批轮训了70个乡调委会主任,学习《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和调解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均发挥了应有作用。到1956年上半年,全县发生民事纠纷1198件,除极少数案件外,绝大多数均由各乡人民调解组织作出公正处理。1959年,县调解组织与治安委员会合并称“治安调处委员会”,全县建立10个公社治调委员会,243个大队分会和972个治调小组,各级治调委员共4849人。是年,各级治调委员会调处民事纠纷6574件。1963年经调整建立调解委员会254个,调解干部1423人,占应建立312个的81.3%。是年各级调委会共调解2850起简单纠纷。1964年,二铺公社张庄大队发生295起民事纠纷,其中大队调委会解决281件,占95.3%,公社处理10件,占3.3%,转县法院处理的4件,占1.35%。1965年该大队发生民事纠纷58件,大部解决在基层。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各级调解委员会解散。
1979年7月,恢复和重建基层调解组织。1980年,人民调解组织由司法局民调股管理。1987年,全县共建乡镇民事调解领导小组24个,成员168人;村民调解委员会389个,成员2830人;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1个,成员7人;居民调解小组7个,成员35人。县直机关.厂矿、企业建调解领导小组37个,成员175人;调解办公室17个,调解委员85人;调解小组65个,成员195人。1980年至1987年,各级调解组织共受理民事调解案6376件,调解处理5776件,成功率达90.58%。避免诉讼5700余件,防止矛盾激化147件。
第四节 公证 律师
公证 1957年泌阳县试办公证工作,由法律顾问处2名律师代管,是年办理合同公证12件。嗣后,公证工作暂停。1981年恢复并正式成立公证处,编制4人。1981年到1987年,共办理各类公证3034件,其中经济2751件、民事283件。
律师 泌阳县1956年7月成立法律顾问处,配律师1名、律师工作者1名。该处属事业单位,归法院领导。1958年停止业务活动。1980年7月,恢复法律顾问处,配律师1人,受司法局领导和业务监督,1987年有工作人员5名,其中律师1人、律师工作者4人。1980年至1987年,该处办理“民事代理”案件50件、非诉讼案件28件、“刑事辩护”案件31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303份,解答法律咨询问题4964人次,接待群众来访14691人次,办理“经济代理”案件103件,挽回经济损失3055500元。此外,1985~1987年,县法律顾问处派员为县妇联会、泰山庙乡供销合作社、县搬运公司等13个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