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婚姻登记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废除了封建社会的一夫多妻制,实行一夫一妻制,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并限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男20岁,女18岁。区政府(人民公社、乡)设婚姻登记处,男女双方各持村、大队证明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经登记人员了解双方基本情况,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登记结婚,并发给结婚证。
1981年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1986年3月,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男女结婚、复婚,双方各持本单位或村委证明信,到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室申请,经审查了解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准予结婚,并发给双方《结婚证》和《夫妻关系证明书》,确定其夫妻关系。复婚,必须在结婚申请书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并把原离婚证书收回注销。
夫妇离婚,也需提出申请,经调解无效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书。再婚时,男女双方各持村(大队)证明信到婚姻登记处登记,领取结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