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债券
第一节 公债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建国初期,为支援人民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发行1950年度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公债之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面额单位为“分”,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特定实物折算,每十日公布一次分值,故称“折实”公债。本期公债分5年作5次偿还,年息5厘。上级分配泌阳县4万分,1951年2月如数完成任务。1956年3月31日后,由县人民银行将本息全部偿清。
国家建设公债 1954年起,国家发行经济建设公债,连续发行五年,利率均为年息4厘,上级分配泌阳县17.5万元,实际完成21.1万元。后几年均超额完成任务。1954年的经济建设公债分八年偿还,以后各年度均为十年。1954~1958年历年发行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已于1968年连本带息全部还清。
第二节 国库券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国务院决定从1981年起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1981年国库券主要是向单位发行。1982年后,除继续向单位集体发行外,开始向城乡居民个人发行。1981~1984年,国库券条例规定,单位购买的年息为4%,个人购买的年息为8%。自发行后第六年开始还本付息。1985年发行的国库券,单位购买的年息提高为5%,个人购买的年息提高为9%。1986~1987年,单位购买的年息提高为6%,个人购买的年息为10%,五年后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