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离休 退休 退职
第一节 离休
清及民国时期,官吏离职为民,不享受任何待遇。
建国后,党和政府把老干部视为国家的宝贵财富,从各方面予以照顾。1981年着手开展老干部离休工作。1982年5月,县老干部管理局成立后,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老字[1982]10号文件规定,首次为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1948年底以前在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男满60岁、女55岁的老干部办理了离休手续。截止1987年,已办理394名。其中享受地级待遇的4人、县级62人、一般干部328人。安置在县城干休所的34人,农村346人,易地安置14人。
老干部离休后,由老干部局颁发荣誉证书,政治上享受原级别待遇,工资由原单位照发。1983年1月起,又依其参加革命时间不同、增发一定数量的工资作为生活补助。其标准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每年增发2个月的原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的,增发1个半月的原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的,增发1个月的原工资。
老干部离休后,住房、医疗、用车、生活品供应优先照顾。易地住房按地级、县级和一般干部三种级别,发给建房费4000、3000和2000元。同时,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取暖补助费,每年一次探亲往返车、船费如实报销。丧葬费与在职去世的人员相同。
第二节 退休 退职
1958年县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首次对部分年老、体弱、患病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工人、职员办理了退休手续。1962年精简人员时,对一些老、弱、病、残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在其自愿的情况下,办理了退职手续。1976年,按国家有关规定,民政、劳动部门为34名工人办理了退休手续。1978年6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县革委成立了职工退休、退职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劳动局负责。从此,职工退休、退职工作正常开展。1979~1987年,全县共为1357名职工办理了退休手续。与此同时,参照全民所有制工人退休办法,对符合退休条件的集体所有制职工亦办理了退休手续。
职工退休后,属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发本人原工资的9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的,发原工资的80%;建国后参加工作,工龄满20年的,发原工资的75%;工龄满15年,不足20年的,发原工资的70%;工龄不足15年的,发原工资的60%;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1985年5月1日起,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生活补贴费17元。
职工退休后,还可享受公费医疗、取暖补助费和安排1名子女接班招工等待遇以及每年一次探亲假,车、船费报销。病故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与在职去世的职工相同。
职工退职时,由原工作单位按其工龄长短,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费;不满1年的发1个月的原工资;1~10年的,每满1年加发1个月的原工资;10年以上的,每满1年加发1个半月的原工资。1978年后,改为每月发原工资的40%,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作为生活补助费。
第三节 离、退休人员管理
1982年前,老干部及职工离、退休工作,分别由县委组织部、人事、劳动部门管理。1982年后,老干部的离休工作,由老干部局负责。1984年后,老干部的退休工作由劳动人事局负责。
1982年开始筹建老干部休养所,1984年建成。有住室11套,供10位离休老干部居住。同时配备管理和保健人员。干休所建有老干部活动室,供老干部进行学习和娱乐。老干部局每年还组织离休老干部外出旅游一次;对其身体健康情况,每年检查一次,建档立卡。凡离休干部就诊,医疗单位均优先照顾。交通、文化、商业、粮食等服务单位,均积极为离、退休老干部提供方便,热情服务。老干部局还经常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书画学习、打门球等一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