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泌阳无大型工矿企业,一些商号和手工业经营者所用工人,均为佣工,政府对此无统一管理,工人就业时需经亲友引荐、担保。工人薪水低微,工作无保障,在人事安排上,政府官员实行荐任和委任制,教职员实行聘任制。政府官员、职员和教职员、邮电职工均执行统一规定的等级工资标准。
建国后,县委、县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具体管理干部任免、工人调配、劳动就业、职工培训、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务。伴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的发展以及国家机关、事业部门的逐步建立与健全,到1987年全民所有制职工增至14237人,相当于1949年的10.9倍,集体所有制工人增至5334人,相当于1953年的17.4倍。全县职工平均月工资额为87.25元,为1952年的3.3倍。
第一章 机 构
民国时期县政府设民政科兼管有关劳动方面事务,县长直接掌管人事任免事宜。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兼管劳动,1951年增设人事科,管理人事。1958年秋泌阳县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下设劳动人事部统管劳动、人事工作。1959年10月复设人事科,成立劳动科。1960年7月机构精简,人事科、劳动科与民政科合并,成立泌阳县民政局。1964年3月恢复人事科,7月恢复劳动科。1965年9月,县人委设城镇知识青年安置办公室。1967年11月,劳动事务归县革委生产组,人事工作归政工组。1970年5月,民政、劳动、知青安置并入县计划委员会。1972年10月,民政、劳动又从计委析出,成立民政劳动局。1974年1月,县革委设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1978年4月设劳动局。次年6月设人事局。1982年12月,知青办公室并入劳动局。1984年5月机构改革时,劳动局、人事局合并为劳动人事局。至1987年局内设办公室、劳动计划股、劳动工资股、劳动仲裁股、劳动培训股、劳动保护股、劳动奖惩股、干部调配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