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土地房产管理
第一节 地产管理
解放前,土地私有,可作商品任意典当买卖。买卖时,经中介人立写契约,双方再到契税局纳税注册。有钱者可买地数十顷,也有依仗权势强占土地者。由于没有土地管理法规,因土地引起纠纷,以致殴伤人命、灭门霸产的事屡有发生。
1950年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土地法规进行土地改革,规定城市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禁止土地私人买卖。国家为了公共事业的需要,可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征用。1952年春,对全县居民住宅和耕地清丈,划定四至界限,设地标或栽立界石,并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土地证,承认其使用和管理权。1958至1959年,国家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始在县城、集镇征地建房,并进行交通和水利基本建设,计减少耕地76198亩。1966年后,部分乡村生产队划出村边耕地为宅基地,解决一些农户住房困难问题,加上其他用地,致使全县耕地逐年减少。1978年后,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占用耕地情况有所收敛,而县城附近超标准占地建房现象较为严重。1982年国家颁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3年县人民政府发出禁止乱占耕地的布告,要求农村建房控制在原村庄范围以内,城镇建房严格按规划,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有效地制止了乱占耕地现象。1987年9月,县政府设土地管理局,经宣传、教育,全县土地管理工作逐步展开。
第二节 房产管理
民国期间,县内无房产管理机构。城镇、农村房屋出租买卖自由。
1950年县城公房均由人民政府统管,农村中没收地主豪绅房产,或分给贫苦农户,或作公房使用。县城总计没收房屋400间,改造接管房屋280间,代管私房5间,共1.04万平方米。1962年县房地产管理所成立后,担负公、私房地产管理和住宅建设双重任务。“文化大革命”期间,城镇部分居民下放农村落户,其房屋由房地产管理所收管,先后收管房屋398间、5800平方米。1979年设立“泌阳县落实城镇私房政策办公室”,对在私房改造和“文化大革命”中错误处理的房地产予以纠正,同时解决私房遗留问题,发还410户房屋千余间1.5万平方米,并补偿款近3万元。1980年县房地产管理所直接管理公房1555.5间、2.54万平方米,各单位建设的办公用房或居住用房仍由单位自管。1981年,县委成立解决职工乱建私房问题领导小组,对部分职工不顾城镇规划,乱拆乱建、乱占地皮的情况进行查处,据情立案208户,经查证落实,按照政策没收118户房屋579.5间、1.02万平方米。同时,还纠正了部分职工多占住房问题,查出人均超面积10平方米以上者200余人,计3694平方米,月加收房租费275元。1985年县城房屋普查,普查区4457户,20081人,住房使用面积208530平方米。其中人均2平方米的23户,117人;2~4平方米的150户,874人;4~6平方米的439户,2272人;6~8平方米的723户,3929人;8~10平方米的779户,3772人;10平方米以上的2343户,9117人。普查后,对破旧房屋进行了修缮,县城公、私房使用及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