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药 政
第一节 药品质量监督
建国前,县内无药品管理专门机构。1950年以后,县卫生主管部门加强药政管理,对药品生产、销售及医疗单位的药品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严禁销售和使用,对质变失效药品,及时进行处理。1962年,卫生科配药政专职干部1名,以加强对医药市场管理。1982年,经县卫生局批准,抽调县、社医疗单位50名药剂工作人员及卫生干部任药品质量监督员,并发给证书,持此证,可在县范围内行使对药品检查监督权力。同年9月,中央卫生部公布127种淘汰药品,县卫生部门即对所有经营、使用药品的单位进行盘存登记,共查出91种属淘汰药品,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使用。1985年,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县组织药品质量检查小组,对县经营、使用药品的单位的存药进行检查,计查出伪中药材17种,霉变中药材30种,霉烂变质中成药75种,霉变各种自制的膏、丹、丸、散药56种,变质西药46种,过期失效西药15种,淘汰药品8种。同年11月,在县城北关外进行销毁处理。
第二节 麻醉药品管理
1950年,在全县开展严禁鸦片烟毒工作同时,县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先后下达、转发一系列有关麻醉、剧毒品生产、供应、管理、使用等具体规定的文件,对麻醉品、毒品、限制性剧毒药品的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严格管理,在麻醉药品使用范围上仅限于全民和集体的县、社医疗单位,私人开业医生不供应麻毒药品。能临床使用麻醉药品的人员,必须是具有一定临床经验的医生,针剂使用不超过1日量,片、酊、糖浆类不超过3日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以防成瘾。1981年11月,县卫生部门执行中央关于核发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片的规定。1985年底,县23个医疗单位使用麻醉药品的有22个,都经地区卫生局批准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卡,并严格执行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本、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麻醉品使用。
第三节 药品检验
1979年,开始对县医院、公社卫生院生产的液体、针、片、丸等产品进行检验,对不合格者不准生产,对县医药公司供应的液体、针、片剂和中成药丸剂不定期的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980年以来,对县、社医疗单位的制剂室进行整顿,大队一级制剂相继停止,县制药厂停止大输液的生产,只允许生产一些丸、散、片剂自用。1982~1985年开展有热源检验、菌检、中药鉴定、含量测定、片剂溃解质、PH值测定等药品检验项目,计检验药品487份,合格230份,合格率为47.2%,对不合格者不准出售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