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一节 婚姻登记
旧时县内婚姻,主要是家长包办,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封建社会的一夫多妻制,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并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制度。限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区政府设婚姻登记处,男女双方各持所在乡证明,到男女一方所在区政府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1980年9月,新《婚姻法》中规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对“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持男女双方所在单位或大队证明、户口簿到男女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节 支边与迁安
我国边疆地区地广人稀,需要大量人力开发。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县多次组织人员支边。1956年3次迁民:第1批迁往甘肃省120人;第2批迁往青海省103人;第3批迁往新疆参加军垦1220人。同年684名军垦青年家属,迁往新疆与军垦青年团聚,安家落户。1958年1月,413人迁往湖北省开发东西湖。是年,兴建宿鸭湖水库,湖内6个乡,48个农业社,50个自然村的居民5330户、23065人,分别迁往本县境内的和孝、常兴、余店、马乡、姜坡、康店等乡,国家给移民一定的经济赔偿。少数自然村由低处,集体迁至附近高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