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机构
1951年10月,成立汝南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县检察署更名为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设秘书、侦察、监判和一般监督4个组,有检察长、副检察长各1名,检察员、书记员、法警计13名。1958年9月,县检察院并入县委政法部。1959年4月,县委政法部撤销,县检察院恢复建制,设秘书、批捕、起诉、人民申诉4股。1966年2月,县检察院被军管,检察院组织瘫痪,其职权由军事管制小组批捕起诉组行使。1979年1月,县检察院恢复建制,内设秘书股、批捕股、起诉股、信访接待股、法纪检察股等。后改设办公室、人事科、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和信访科。1985年增设申诉检察科和技术科。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县检察院成立以前,刑事犯罪案件由县检察署审查,呈报县委审定。县检察院成立后,由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1955年7月至12月,县内刑事检察的重点是审查镇压反革命案件,打击“四类分子”的破坏活动以及凶杀、纵火、投毒、抢劫、强奸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期间,审查批捕人犯占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总数的44%,决定起诉的人犯占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总数的94.5%。次年,依照及时、合法、敏捷办案的原则,批捕率和起诉率有所提高,分别达92%和99%,出庭支持公诉率达82%。1957年后,由于阶级斗争扩大化,错捕部分无罪人员。1959年5月起严格批捕审批程序,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后,只就案件事实进行审查,是否逮捕要呈报县委决定,县委决定逮捕的,由县检察院报地区检察分院审批;不需要逮捕或需要补充侦察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当年批捕人犯占受理总数的44%,决定起诉人犯占受理总数的89%,未发生一起错案,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1960年以后,又出现个别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错案,1962年开始纠正,至“文化大革命”开始前,刑事检察未发生错捕案件,出庭支持公诉率为100%。“文化大革命”期间,军管组批捕、起诉的依据、程序很乱,随意性很大。恢复建制后,开始独立行使检察权,大、要案的批捕、起诉由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刑事检察工作走上规范化,1980年至1985年,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中,依法批准逮捕的为80.6%,未批准逮捕的为8.2%,其余的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平均起诉率为83.1%,免于起诉的占1.08%,出庭支持公诉率为100%。
第三节 法纪检察
1955年前,国家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违法乱纪和渎职犯罪,由公安机关侦察。1955年开始,这类案件列入检察院的自办案件中,立案、侦察、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均由检察院开展。初为一般监督,后称自办案件,属刑事案件的一部分。1956年至1985年,共受理法纪案件198件251人,立案113件170人,逮捕140人,起诉92件105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6.1万元,粮票1500公斤。
第四节 经济检察
“文化大革命”前,经济犯罪案件归刑事检察,按自办案件处理。1979年,检察院恢复建制初期归法纪检察处理。1981年设经济检察股专门受理经济犯罪案件,当年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济犯罪人犯占受理总人数的25%,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占65%,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500元。1982年底开始按照《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犯罪的决定》,开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发出打击经济犯罪的布告3500份,配合县委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办公室,对全县各种经济犯罪线索立案侦察,至1985年底,县检察院共受理经济检察案件18起20人,全部审结,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0.6万元。这一期间,还受理诈骗、走私、偷、漏、抗税等经济犯罪案件38起,全部向法院起诉,均被作出有罪判决。
第五节 监所检察
县检察院建立后,设有专职监所检察人员,制定有劳改、监所检察制度。1957~1967年,共对监所检察123次,协助监所对犯人开展守法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建立健全管教、看守制度,正确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惩罚管制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政治教育与劳改生产相结合,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的劳改政策,查访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给予批评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无开展监所检察工作。1979年,县检察院恢复监所检察工作,按照“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惩罚犯罪、纠正违法”的精神,对收押、管教、释放、生活等定期检查,至1985年底,共对监所进行安全检察85次,办理漏罪案3件,重新犯罪案1件,对在押人犯检察训教35次,纠正不安全因素3件,受理劳改犯申诉28件,对缓刑、管制、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等人犯考察近百次。还会同公安机关制定《看守干警文明管教原则》和《人犯文明守则》等,监所检察工作走向正规。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和举报
控告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全面开展检察业务活动的重要渠道。1959年以前,控申举报由各业务股分别接待查处,人民申诉股设立后,由该股专司接待工作,根据当事人反映的不同情况,分别直接答复、自办或转办。1959年至1967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985件次。1980~1985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358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