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经费
建国前卫生经费的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另外是医疗单位医疗费收入。建国后,政府每年都要拨出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发展卫生事业,并逐年增加。1952年卫生经费为108082000元(旧币),1985年,卫生经费达1133000元。
卫生经费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统管,根据各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及任务情况分配使用。1980年以前,实行“全额管理、定项补助”的分配办法。1981年财政体制改革后,除对防疫站、卫生学校、妇幼保健站、药检所实行“全额补助,经费包干”外,其它单位实行“定额补助”(指工资部分)的分配方法。
卫生经费的使用范围有人员工资、防疫经费、妇幼保健经费、计划生育经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烈军属及荣誉军人医疗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