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兵役
第一节 募兵
征兵制由来已久,唐、宋废征兵为募兵,沿至元、明。清末袁世凯编练新军,其招募办法是先由练兵处设立选练处所,酌定开招日期,并颁布应募规格,预期晓谕各村乡民,然后造册送请选验,一经选定,即开赴练兵地。民国3年(1914年),河南省巡按使颁布征募新兵办法:
1.年满20至30岁者;2.身长官裁尺为4尺8寸以上、体力强壮,并无暗疾者;3.平日确有营业并有房地等不动产者;4.身家清白及未经犯事案及各种习癖者。关于本身年貌、住地、三代,须有邻右或亲族证实,联名结保,初验、复验合格,然后发给执照入伍。
民国14年(1925年)11月,中央陆军第四师第七旅在遂平、确山、汝南3县招募新兵206人。
第二节 征兵
民国18年(1929年)7月,国民政府制定兵役法8条,又于民国22年(1933年),制定兵役法12条,废除前8条。民国25年(1936年)颁布征兵规则,第二年秋季汝南开始施行。当年县抽签壮丁2766名,奉命征集新兵250名,防空兵52名,伕目6名。民国35年(1946年)修定兵役法为35条,其中规定:兵役分两种,一为常备兵役,征集年龄为20~25岁男子。常备兵役分现役、正役、续役。为期3年者为现役;现役期满退伍为正役,为期6年,平时在乡劳作,不定期赴规定地点学习,战时动员召集参战;正役期满为续役,至年满40岁时止,任务与正役相同。二为国民兵役:凡年满18~40岁者,在不服常备兵役时,服此种兵役。
虽然当局多次颁布兵役法令,但都未依法征兵。在征兵过程中,有钱有势者以权势或以金钱通融,由别人顶替,结果服兵役者多为穷苦百姓。日伪统治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征兵当局完全抛开兵役法令,大肆抓丁、拉丁,使很多穷苦人家妻离子散,家破人亡。1948年秋,国民党第十一师仅在汝南的和孝店、常兴店就抓走壮丁200多人充兵。壮丁们被绳捆索绑、械押入伍。
第三节 志愿兵
志愿兵始于解放战争时期。民国36年(1947年)以后,广大穷苦人民,为推翻压在自己头上的帝、官、封三座大山,踊跃报名,自愿参加人民解放军。民国37年(1948年)春,刘邓大军在汝南征集新兵,一次就有200多人报名,137名青年光荣应征。民国38年(1949年)4月,刘邓大军下江南,在汝南城关设征兵处,500多名青壮年随军南下,出现父送子、妻送夫、兄妹争相上前线的动人景象。
1950年6月25日,美帝国主义悍然发动侵朝战争,把战火烧到中国边境。1950年冬,中央军委发布扩军命令,全国掀起轰轰烈烈的报名参军、参战热潮。当年12月,上级分配汝南县1000名的新兵任务,到1951年元月15日,全县就有5000多名青年志愿报名参军。1951年4月,又分配1000名新兵任务,五区大冀庄民兵中队长陈顺治新婚第二天就带领15名青年报名参军;八区大肖庄妇女主任吴延芝除送夫参军外,还动员4名妇女送夫参军;老祖庙乡夏池的母亲同时送两个儿子参军;广大妇女除支持、动员丈夫、儿子、兄弟参军外,还有116名女青年报名,要求参军,有11人被批准入伍。到1951年6月底,全县共选送新兵2356人。
第四节 义务兵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兵役法,8月,毛泽东主席发出全国实行义务兵役法的命令。兵役法规定公民年满18至22周岁的男性青年,身体健康,政治历史清楚,没有反党反政府行为的,都可以服役。又规定陆军服役期3年,空军4年,海军5年。女青年只征集18~19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汝南县从1954年起,3年共征义务兵1860名。1965年开始选招飞行员,简称“招飞”或“特招”。1965年至1985年, 共招“飞行员”33名,女兵19名。
1978年4月17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将原来的义务兵改为义务兵役和志愿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规定:陆军3年,空军、海军、陆勤4年,海军舰艇、陆军船舶5年。技术骨干服兵役,可延长到15~20年,退役后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汝南当年按兵役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