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构
民国时期,县政府设民政科,主管地方行政区划、地方自治人员任免及选举、户政、救济、禁烟、禁毒、礼俗、宗教等。
民国27年(1938年),民政科置科长1人,科员1人,事务员2人,管理内务、民政事宜,各区设民政干事1人。民国31年(1942年),民政科增设户政主任1人,地政主任1人。
民国36年(1947年)10月,县民主政府成立民政科,设科长1人,办事员3人。1950年,各区配民政助理1人,各乡配民政委员1人。1958年,撤区、乡,成立人民公社,各公社配民政助理,生产大队设民政委员。1960年,县人民政府进行机构调整,人事科并入民政科,民政科兼管人事工作。1967年,民政业务并入县计划委员会。1968年10月,县成立综合小组专管民政事宜。
1969年11月,改名为内务组,1972年,易名为民劳局。1975年4月,民政、劳动分开,成立民政局。1985年,民政局内设人秘、民政、优抚、社会救济和退伍办公室,有干部28人。辖殡仪馆、烈士陵园、福利公司、光荣院,有职工4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