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复员退伍人员安置
1950年,县成立专门安置复员退伍人员的机构,接收安置复员转业军人。根据“妥善安置,各得其所,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当年172人返乡,由地方政府妥善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战士退伍回原籍。1956年县、区、乡均成立复员转业军人建设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安置小组,县确定一名副县长,每区、乡确定一名副职抓此项工作,有专门人员办理具体事宜。1956~1957年的两年中,复员581人,转业安置36人。国家拨款52600元,群众自动帮助28765元,用以解决回乡军人购置农具、修建房屋、治疗疾病等实际困难。回乡军人中任高级农业社支部书记的3人,一般农业社干部112人,76名学有专长者被安排在机关、企事业单位。
1972年,复员退伍办公室划归民政局。1981年后,部队精简整编,复员退伍军人数量增加,地方企业职工满员,安置难度大,县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 包干安置”的办法,妥善予以解决。1983年,接收退伍军人656人,其中农村的460人,被选任基层干部的63人。回乡住房困难的124人,解决经费2730元,木材13立方米,水泥31吨,砖瓦48万块,建新房164间,修旧房264间,解决口粮 34275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