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明清县衙 国民党县政府及参议会
第一节 明清县衙署
明清时期,汝阳县行政机关衙署设知县、县丞、主簿、典史、教谕、训导等职。县丞辅佐知县主事,主簿典领文书,办理事务,典史则主管一县的缉捕、监狱事务,教谕、训导主管教育、风化。1911年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建立,县级各官称随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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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民党县政府
民国2年(1913年),县首脑机关改称县知事公署或县署,主事者由知县改称县知事。民国16年(1927年),县公署改称县政府,主事者改称县长。县长由省政府委任。在军阀混乱时期,也有军队师、旅长直接委任的。
民国17年(1928年),依据《河南省政府组织章程》,汝南县政府内设第一科、第二科。第一科掌管内务、教育、建设、司法、发收、监印及党务事项。第二科掌管各项税捐、公债、货币、出纳款项及其它不属第一科事项。监察所并于第一科,设警佐,专司其事。民国27年(1938年)1月,县政府设县长1人,秘书1人,设第一科,第二科,第三科,第四科,每科设科长1人,科员、事
务员等,还设承审员和书记若干人。民国28年(1939年)2月至9月,县政府设县长1人,秘书1人,设第一科,第二科,第三科,第四科,兵役科,承审员1人,书记室书记11人,传达2人,勤务10人。民国31年(1942年)9月至1944年2月,县政府机关人员设置较前有增加。设县长1人,秘书1人,助理秘书1人,科员2人。取消一、二、三、四科,设民政科科长1人,科员2人,事务员1人;财政科科长1人,科员2人,事务员1人;建设科科长1人,技士1人,技佐1人,事务员1人;教育科科长1人,督学4人,科员3人,事务员2人;兵役科科长1人,指导员2人,科员2人,事务员1人;会计室主任1人,科员4人,事务员1人;合作室主任1人,指导员1人,事务员1人;承审室承审员1人,书记2人;书记室书记10人,传达2人,勤务员10人。
民国34年(1945年)秋至民国35年(1946年)3月,县政府机构设置,按照国民政府颁发的新县制,增设粮政、军事等科,民政科内设户政和地政室。县政府机关设县长1人,秘书1人,助理秘书1人,指导员3人,事务员1人;民政科科长1人,户政主任1人,地政主任1人,科员2人,事务员1人;财政科科长1人,科员2人,事务员2人;建设科科长1人,技士1人,技佐2人,事务员1人;教育科科长1人,督学4人,科员3人,事务员1人;审事科科长1人,指导2人,科员2人,事务员1人;粮政科科长1人,事务员2人;会计室主任1人,科员2人,事务员2人;合作室主任1人,指导员2人,事务员1人;承审室承审员3人;书记室书记11人,传达2人,勤务10人。民国36年(1947年)4月至9月底,县政府机构设置,较前增加社会科,有科长1人,下设科员、事务员等职,建设科内增设度量衡和检定员各1人。民国36年(1947年)至民国37年(1948年)3月,汝南县政府机构编制情况是县长1人,秘书主任1人,助理秘书1人,会报秘书1人,指导员1人,事务员1人;民政科科长1人,户政主任1人,地政主任1人,下设科员、事务员等职;财政科科长1人,下设科员、事务员等职;建设科科长1人,下设科员、技工、技佐、度量衡检定员、事务员等职;教育科科长1人,下设督学、科员、事务员等职;审事科科长1人,下设指导员、科员、事务员等职;社会科科长1人,下设科员、事务员等职;合作指导室(负责农村合作事业)主任1人,下设指导员、科员、事务员等职;粮政科(田赋管理,或称粮仓管理)科长1人,下设科员、事务员等职;会计室主任1人,下设科员、事务员等职;会报室(全称汝南县党政军团联系会报)会报秘书1人、助理秘书1人(民国27年称特务秘书,其职权是收集情报,秘密进行审讯,逮捕共产党人,镇压革命群众的活动,其署名、通讯均使用代号、密码);军法承审室(原为司法承审室,民国26年(1937年)2月,县成立司法处。县政府改设军法承审室,县长兼任中校军法官,负责审理政治军人、盗匪、烟毒等特种刑案)设军法承审员2人,书记1人;政警队,在县自卫总队中,设县政府直属中队或县政府特务中队,为县政府直接掌管的武装力量。此外,县政府设有书记室(负责编写文字,印发等),人员配备一般10人左右,有时达14人之多。民国37年(1948年)6月,时任国民党汝南县政府县长的陶琅斋去职,李耀远接任。李耀远是板店乡殷湾寨人,曾任国民党板店乡乡长、县参议员等职。他任职时为巩固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增设两个机构:民国37年(1948年)9月20日增设政工室,设主任1人,下设组训干事3人,宣传干事3人,总务干事2人,书记2人;机要室,设机要主任1人,下设作战干事、情报干事、文书干事书记等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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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县参议会
民国35年(1946年)春,汝南县参议会正式成立。地址在西门大街路南(现县面粉厂院)。参议会议员(各乡镇在内)28人,各工会、商会代表8人,全会每3个月1次,有急事每月1次,决议各单位交议事项。
议长陶琅斋,汝南高杨店乡人(现平舆)。副议长刘仁斋,兴旺乡人(现平舆)。民国36年(1947年)夏,参议会议决,各乡(镇)派民工到县城修城墙,以阻击解放军解放城池。同年冬,经参议会和县政府公议,成立汝南县动员委员会,县长高钦铭兼任主任委员,刘仁斋为副主任委员,组织人枪反共,并动员群众有钱拿钱,有力出力,强迫人民替他们当炮灰,挖工事等。并决议:凡是通共有据,就地正法,并没收其全部财产;摊派地亩捐,每亩旧币千元,计旧币370亿元,给县保安队制棉衣。
民国36年(1947年),汝南城第一次解放后,县参议会召开紧急会议,议决全县每保摊派3人3枪,没枪者变价交款。
第四节 选举
一 基层选举
民国36年(1947年)国民党政府进行一次乡(镇)长选举,以乡(镇)为单位,每保选出保代表两名,实际都是由保长指定两名保绅,报乡(镇)政府。同年秋,各乡(镇)把乡(镇)长候选人5~7人名单报县审批,经审批合格后,作为正式候选人,从中选出正副乡(镇)长各1人。消息传出后,各地乡绅四处活动,走亲探友,结帮拉票,采取各种方式,对上行贿收买,对下许愿筵请。王岗乡胡萼,原任王岗乡乡长。经在县党部任职的本乡绅士张祥亭和西洋店乡县参议员李恒荣等人的一番活动,胡萼的乡长职务被免,由李恒荣任乡长。民国36年(1947年)春,胡萼借这次选举之机,再次争当王岗乡乡长,他与老君庙乡乡长温敬吾商量,一同去开封请省保安副司令温其亮(温敬吾的哥)说情,
又送重金于温家。民国36年(1947年)秋的乡(镇)长选举中,胡萼又当上王岗乡乡长,原乡长李恒荣到西洋店乡(现平舆)任乡长。
二 县级选举
民国时期,县议员有贿选的,也有强迫投票的。在选举时,有的先定几个填票员,按指定的名字填票,代表和选民根本不知道被选者的姓名和情况。县派人到乡(镇)公所监选,也是先送人情,后收礼物,走走过场。
附:日伪政权
“维持会”是日本侵略者在汝南县利用汉奸建立的一种临时性傀儡政权组织,以维持地方秩序为名,统治沦陷区的人民,是日本帝国主义为实现“以华制华”的目的所利用的工具。日本侵略军盘踞汝南县城时期,“维持会”头目更换4次。民国30年(1941年)春,第一次建立汝南“维持会”。会长陈培斋,汝南城内云路街人,赵倜督豫时,陈曾任宏威军营长,系汝南青帮骨干分子。副会长轩辕忠、崔雨臣均系汝南青帮骨干分子。股长曹子玉。这次日军犯汝,仅8天,“维持会”组织尚未健全,日军即行撤退,临撤走时,还纵火烧毁了府黉学(即大成殿)。日军走后,陈培斋畏罪潜逃,轩辕忠、崔雨臣、曹子玉被国民党汝南县政府抓获,枪毙于汝南西门外。
民国33年(1944年)6月至12月,第二次建立汝南“维持会”。会长魏甲荣,字耀山,汝南人,保定军官学校毕业,曾在国民党军队里任教导团团长。副会长杨玉喜,安徽省砀山县人,原系汝南国民兵团副团长,投靠日本后,当上“维持会”副会长兼参谋长,后又充任日军司令部直辖自卫团团长。外交参谋刘子厚,河北省人,天主教徒,通日语,很受日军信任。此时“维持会”下设五个股,即交通股、事务股、粮秣股、宣传股、公田稞租股,每股都设有股长等职。同年8月,汝南“维持会”为增加反人民的统治势力,又扩大组织,内设五科、二室、一所、三个中队。五科:总务科、民政科、建设科、司法科、财政科,每科设科长、科员等职。二室:收发室、金库室,设主任、副主任等职。一所:看守所,设所长、督办等职。三个中队:即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队内均设队长、副队长等职。另外,还有手枪队、政警队,均设有队长、副队长等职。
第三次成立汝南“维持会”在民国34年(1945年)1月至3月。陈培斋二次当上汝南“维持会”会长后,首先成立警察局,地点设云路街路西,局长刘云衢。后又成立税务局,调民政科科长温其昉当局长、方华轩(陈的外甥女婿)当会计,兼金库主任,并在东关设分卡。原民政科科员汤宏义提为民政科 科长。将原财政科科长王洁臣调粮秣科当科长,把原财政科科员吴贯一提升为该科科长。将原司法科科长驼锡坤撤职,把科员郭寿臣(即张全仁)提升为司法科科长。改任岳东升为看守所所长,其他人员均未更动。
民国34年(1945年)4月至8月,第四次建立汝南“维持会”。会长崔蕴珍,原籍新蔡县,寄居汝南,系前清举人,当过杞县县长。副会长刘瑛(即刘懋襄),汝南刘寨人,原任国民党汝南县政府自卫队队长,投降日寇后,任清乡司令和“维持会”副会长,他把崔蕴珍抬出来当会长作招牌,自己却总揽会中大权。崔蕴珍、刘瑛二人上台后,成立清乡司令部,由“维持会”副会长刘瑛兼司令。刘云衢任警察局局长兼总务科科长。王洁臣从粮秣科调回财政科任科长,蔡子栋为科员。陈登初为事务主任。在崔、刘任“维持会”正副会长期间,在沦陷区内分设13个伪乡镇,即东关镇、东壁镇、南华镇、西园镇、北苑镇、西关镇、半截河乡、板店乡、燕亭乡、李旗乡、楚铺乡、老君庙乡、金铺乡。各乡镇内设正副乡镇长、民政干事、经济干事。各镇、乡下设一保、二保、三保,每保都有保长、副保长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