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民国1年(1912年)汝南县设地方审判厅,民国8年(1919年)改审判厅为法院,始设检察长,不久撤销。民国18年(1929年)12月1日,县行政、司法分设,成立法院,内设民庭、刑庭、检查处、民事处。设主任推选事1人,学习书记官1人,推选事1人,警卫1人,法警8人。民国37年(1948年)底解体。
民国38年(1949年),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行使审判职权。组建时有3人,1951年增加至13人。1952年初建立汝南县人民法院取代司法科,设民事庭、信访科和办公室,由县长兼任院长,有副院长1人、秘书1人、审判员1人、书记员3人、法警2人、统计员1人。1956年增设刑事第一审判庭,审判员增加到6人。1958年,县法院与县公安局、检察院合并为县委政法部,1959年4月县委政法部撤销,法院恢复建制,恢复原有庭室,原法院人员仍回法院工作。“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于1966年2月被军事管制小组取代。1972年底,县法院再次恢复建制,原设庭室未作变动,有干警15人。自1980年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院院长,法院工作走向正规。1980年增设刑事第二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同年在金铺、水屯、马乡、三桥、城关、老君庙、王岗设立7个人民法庭,人员增加到36人。1985年10月增设三门闸人民法庭,有工作人员57人。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建国初期,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镇压反革命。1950年12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规定,县司法科与县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组成汝南县人民法庭,下设10个分庭,开始“镇压反革命运动”。至1951年8月,共逮捕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和封建把头1094人,判处死刑821人,判处有期徒刑的有233名,犯罪情节轻微,经教育释放的有40名。1953年到1957年,法院围绕过渡时期的总任务,重点惩处了贪污受贿、破坏统购统销、破坏农业合作社、抗拒“三大改造”的犯罪分子,共判刑171人。1957年以后,由于阶级斗争扩大化,刑事审判受到一定影响,造成一批冤、假、错案。1962年得到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审判受到严重冲击,军事管制小组主持审判工作期间制造一大批冤、假、错案。1978年开始陆续复查平反。
70年代末80年代初,县内经济犯罪有所上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县法院于1982年开始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至1984年12月底,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56件,判刑62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24人。1985年经济领域的犯罪案件有所下降,全年判处经济犯罪案件2件2人。
1983年9月开始,县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工作,至1985年底,依法从重从快判处杀人、强奸、抢劫、流氓、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555名。如张华金结伙盗窃、脱逃一案,张犯曾因强奸罪被判刑,劳改释放后又继续伙同他人结伙盗窃,参与作案23起,合伙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余元,被抓获后又脱逃,为打击的重点对象,此案起诉后,法院在15日内结案,主犯张华金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其他同案犯也被判处有期徒刑。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建国初期,民事纠纷案件由地方行政机构或地方党组织调解解决,重大案件由司法科裁判。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之后,民事审判主要以处理离婚案件为主,依法保护一夫一妻制和男女平等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解除了大量的一夫多妻或父母包办的封建婚姻。至1957年,县法院共处理民事案件5384件,其中婚姻案件3651件,占67.8%。“三大改造”和人民公社初期,人民法院受理大量的继承纠纷案件、房产纠纷案件和宅基地纠纷案件,以保护公有化为原则进行处理。“大跃进”开始后,民事纠纷案件逐渐减少。“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纠纷案件由军事管制小组处理,其间共处理民事案件433件,多为离婚案件。如1969~1972年审理的81起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占67件,达83.95%。进入80年代以后,民事审判改变以离婚案件为主的状况,债务、赔偿等案件逐渐上升。1985年离婚案件的比例下降到40%,至年底,法院共审结民事纠纷案件7073件。
第四节经济审判
1980年以前,县法院没设专门的经济审判机构,经济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1980年10月设立经济审判庭,把经济审判从民事审判中分离出来,经济审判程序仍然按照民事审判程序开展。至1985年底,县法院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108件。法院在经济审判中,对经济合同中的重大漏洞,及时总结,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1985年县法院审结经济案件49件,发现经济合同中存在的问题15处,提出司法建议6条,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327万元。
第五节 申诉复查
有错必纠是中国重要的司法制度。县法院对已结案件组织过多次复查。1956年8月,县法院对1955年至1956年6月判处的720起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1961年12月至1962年4月对1958年至1961年判处的140起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
1978年至1979年,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319起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在复查的65起86人反革命案件中,改判的35起35人,其中29起29人改判无罪,6起6人作其他改判。在复查的254起266人一般刑事案件中,改判7起7人,其中2起2人改判无罪,5起5人作其他改判。1980年县法院设立刑事第二审判庭,专门审理刑事申诉案件,至1985年底,共审查刑事申诉案件331起,依法对71人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