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房地产管理
第一节 房产管理
汝南县房产管理始于1950年10月,经县政府批准成立“房产信托处”,房产管理工作开展后的主要任务是没收建国以前官僚资本家、逃亡地主的房地产和庙产。1951年,始房产买卖契税,到1958年停止使用。1961年后改为“房管所”。对所管理的房屋,按上级文件规定进行管理,具体办法是:属于行政机关占用的房产由本机关管理,属于企业、事业及居民占用的均按规定交纳房租金,公共场所由信托处管理。1963年后,随着全县城乡发展的需要,按照县政府(1963)2号文件,经核查,澄清城关的房产情况:有公房1341.5间,公代管房1042间,占总房产的12.3%。有瓦房622间,楼房12间,草房707.5间;私房5977.5间,其中瓦房1113.3间,楼房9间(不包括行政单位 企业单位自盖房)。农村占用公房很少,也按此文件执行。根据(1963)11号文件中“关于对私房改造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剥削阶级出租的房屋,出租多少改造多少,对劳动人民出租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把超出80平方米的纳入改造范围,全城关共改造223户,房屋10355间,其中接管剥削阶级157户,计743间。1984年8月,县房地产交易站成立,房产交易按1950年3月国家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执行。1985年底,城关共有公房22400间。房屋维修方法是,单位用房由本单位自修,私人住公房自出房租,房屋毁坏由房管所负责维修。1984年来,县房管所投入兴建房舍资金1205364万元,维修费8.6956万元。城乡个人房舍自建自修。
第二节 地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于1953年规定:城市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禁止买卖。196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62)号文件,规定城镇所有地皮(包括坑塘),一律为国有,除党、政机关外,单位或个人占用营业场地,均按规定缴纳地皮租金。不久,此规定废止。县城内绝大多数占据国有地皮的个人和单位至今仍无偿占用,有的以售房为名出卖。
50年代,无论农村或城镇,征用土地建房建厂的很少。人民公社化初期,土地归集体所有,社员建房不需什么单位审批,只经生产队同意即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社员、单位用地的增加,1961年起个人建房需经所在地大队同意,由生产队划定宅基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民建房、农村公共设施占用土地的现象日趋严重,县政府开始加强建设用地管理。
1982年后,县人民政府指示,严格耕地管理,禁止建房乱占耕地;并规定占耕地2亩~5亩报地区行署批准,5亩以上须经省政府批准;农民建房,先申请然后经村民委员会审查报乡(镇)政府批准。据统计,全县建房占地达17.8万亩。人均耕地由1949年的4.2亩到1985年减至1.75亩,平均每人减少2.45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