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1980年10月,县司法局建立。1981年,司法局内设公证、法律顾问两个处,年底又增设宣传、民调2个股和办公室,各乡设司法助理员1人。后,法律顾问处改称律师事务所,民调股易名基层工作股。1985年,局、所、处共有司法行政工作人员20名。
第二节 法制宣传
1949~1979年,法制宣传工作主要由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负责进行。他们发动和组织干部、师生,利用广播、展览、墙报及多种文艺形式,宣传党的各项法律、法令、决议等。1980年,司法局建立后,于1981年底专门设置法制宣传股,负责全县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至1985年,全县编制宣传版面、墙报14321幅(期),刑法图片展览1205场次,出动宣传车1421次,放映幻灯1231场次,印刷各种布告21230份,为县、地、省以上各级刊物撰稿120篇,为学校提供法制讲稿2210份,编写、翻印宣传材料21424册。
第三节 律师事务
1956年7月,汝南、平舆、新蔡、上蔡4县各调1名律师,在汝南设立法律顾问处作为试点,承担4县的法制宣传、出庭辩护、民事代书、法律咨询等事宜,1958年撤销。1980年建立司法局后,于1981年设立法律顾问处。到1985年底,为刑事案件出庭辩护210起,代理民事案件120件,接待来访、解答法律咨询3421次,代写法律文书812份,代理经济案件125件,挽回经济损失460万元,并担任8个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对全县经济的发展、依法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四节 公证
1981年,县公证处建立,有公证员2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开展法律公证。至1985年底,共办理公证业务2501件,其中合同公证1488件(经济合同公证1134件),其它公证1013件。公证内容涉及商业、货运、建筑、劳务、(借)贷款、合同、工副业、农副业、渔业、加工业承包、农工产品购销、征用土地、财产、房屋租赁、房屋买卖、赠与、继承、遗嘱、收养子女、委托、五保户供养等。
第五节 人民调解
建国初期,人民调解由县法院负责。1981年底,县司法局设民事调解股,各乡、镇设司法助理员1名。各乡、镇及行政村设立民事调解委员会,到1985年底,全县各类民事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12856件,防止可能发生非正常死亡15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