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离休 退休
第一节 离休
1982年以前,老干部的离休工作由各单位分管。1982年1月,老干部局成立,干部离休工作由老干部局统管。县内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698人,其中退休的有土地革命时期的2人,抗日战争时期的30人,解放战争时期的138人。在干部待遇上,行政十八级以上的30人(不含非行政级),以下的140人;享受地厅级待遇的1人,县级待遇的22人,其它147人。1983年,全县办理离休手续的老干部170人,其中退改离113人,办离休57人。县委、县政府为离休老干部颁发了荣誉证书,为离、退休干部每人订1份《半月谈》,党员干部增订《退休者生活顾问》、《党员必读》、《老同志之友》等刊物,并拨出2.5万元专款为7户离休干部新建和扩建住房。同年8月,对134名离休干部进行了全面健康检查并建立了老干部病历档案。对47名离、退休干部给予困难补助,平均每人45元,共补助2115元。
1985年,全县退休干部455人,离休干部233人,当年离休41人,地厅级待遇的2人,县级待遇的35人。县委为老干部购买小汽车2部,解决老干部特支经费1万元。全县180名各级党政领导到离、退休干部家中访问,并组织40名离休干部到竹沟、杨靖宇故居参观。全县共建老干部活动室16个,建老干部优诊室22个,老干部病房12间。财政拨款2300元,为9名离休干部修建住房,对回农村的79名离休干部按不同情况发给修、建房补助费96200元。
第二节 退职 退休
1979年至1983年,全县共办理退职、退休工人1017名,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退职退休工人649人,集体所有制单位退职退休工人368人,改变退休待遇1人。
工人退休、退职手续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后填写审批表,报经县劳动局审批,地区劳动局批准后签发退职、退休证。因病退职、退休的需经县劳动医务委员会检查确定,方可办理退职、退休手续。
职工退职退休后的工资待遇为:工龄在10年至15年者每月发本人工资60%;工龄在15至20年者每月发本人工资的70%;工龄在20年以上者每月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5%;因工负伤的发80%;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发100%;退职的发40%;其它经济待遇均与在职职工同等享受。
1979年,根据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精神,开始实行工人退休后子女接班顶替制度,凡年满16至25周岁的退休工人直系亲属,身体健康、未婚,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后条件合格者,经地区劳动局批准,其安排问题由父母所在单位负责。1983年,根据国发(1983)137号文件精神,退休工人子女接班顶替需经文化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办理接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