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税管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
一 企业财务
1950年,国家为扶持地方工业的发展,先后向汝南县投资14844.8万元(旧币),创办酒厂、机械厂、电厂、铁工厂、印刷厂等8个生产企业。1958年,国营工商企业的收支开始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企业经济核算,由财政部门和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共同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成本费用、盈利入库和提取各项资金均进行全面管理。1959年起,企业的流动资金由过去的财政、银行共同负责改为全额信贷管理。但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工业企业虚报产值,商业企业货不对路,大量积压,不讲究成本核算,帐目混乱,使部分企业入不敷出,亏损严重。1962年,对企业全面展开清仓查库,关停了一些亏损严重的企业。被关停的铁工、针织、砖瓦、竹木、化工5家工厂,固定资金为18.5万元。经过清仓盘点,增加资金2.37万元,减少亏损资金14.16万元(包括物资处理损失)。1967年曾将折旧资金下放到企业,其更新改造资金由留用的折旧基金项内开支。职工的奖金改按工资总额的4%提取,摊入成本。1978年,从企业利润中提取基金,1979年又实行企业利润留成。
二 行政事业财务
建国后,行政事业经费在县财政支出中占有很大比重。农林水牧、农机气象、科学文化、文教卫生、广播体育、社会救济、行政管理等,其经费和事业费均由各主管机关和乡镇财政部门领导管理。1956年县内享受财政供给人数1054人,工资总额81.3万元,占预算的97.9%,社会文教开支290万元,占预算的100.3%,其他支出3.7万元,占预算100%。1959年对行政经费作出规定:工资、办公费按编制发给,修缮、购置、会议费等大额数目的开支,先造预算计划,待批准后方可开支。1981年始,对行政事业费实行“全额包干、节约归己、一定五年”的管理办法,收效甚好。对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分别情况管理。教育经费从1953年起,全部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行“全额预算,定员定额”。1956年列入乡财政预算,几十年内管理体制多变,但对教育经费实行“定员定额,全额供给”的办法从没改变。1981年起实行“预算包干,核定每年教育事业费基数为458.9万元,但年年支出超出基数,超出部分由上级追加指标,财政解决。
对有一定收入的事业单位,卫生、农林牧水等,实行“预算拨款,指标控制”或“差额补助”的办法,以减轻财政负担。1987年对部分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如体委、剧团、文化馆等实行“预算包干、定收定支、超支不补、节约留用”。对有固定收入的事业单位采用“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管理办法。
三 农业财务
1952年前农业的各类资金是逐级核实上报。1953年县定为一级财政,农业资金列入预算,每年下达指标,在指标范围内,支出单位凭据向财政部门报销。1959年前,国民经济处于恢复发展中,对农业的各项投放资金均为无偿支援,其中包括对灾害的救济。如1952年国家向汝南投放各类资金884万元(旧币),粮食11万公斤。1953年投放188.89万元(旧币),粮食35万公斤。
1956年又投放76万元,主要用于救灾扶贫,购置农机具,兴修水利等事业中。1974年后,支农资金改无偿为有偿,定期归还,周转使用,以产生更大的效益。
四 预算外资金管理
建国初期,由于执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预算外资金只限于征收极少的农业税附加。1953~1958年,为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允许地方自筹一部分资金,加工商附加费、养路费、育林费、公产公房租赁费、学杂费及机关事业单位变卖废品收入等,均列为预算外收入,是县财政另列预算。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汝南县预算外收入643万元,支出557万元,主要用于扶持地方工业的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中。1963年起,预算外资金纳入县财政总体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对预算资金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年平衡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安排,汇总上报。1985年预算外资金收入14.5万元,支出14.2万元,用于企业挖潜革新,扩大规模,发展生产。
五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县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始于1960年9月。当年县人民委员会指令全县各单位,压缩公用费支出部分的10%,26.2万元的节支款,全部上缴县财政。省、专属单位压缩部分的50%归财政,50%留本部门使用。企业单位降低成本费用的资金,作为利润上缴财政。对非生产性设备和高级消费商品,分年度下达控购指标,发给《集团购买力购物证》,方可购置。擅自购置者,财政部门不预拨款,银行不预支付。1966年根据上级指示,取消凭“购物证”供应,凭“专用发票”报销的管理办法,改为根据商品档次分级审批的管理办法。1972年控制购买商品由22种增加到30种,1984年,控购商品由32种减少到14种。购置小汽车、大轿车、空调器由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简称省控办)审批;摩托车、录音机、多用机等由地区控办审批;照相机、放大机、各类乐器、家具等由县控办审批。
第二节 税收管理
1951年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整顿税收、杜绝偷漏”的指示,在工商业户中推行评级定分,制订“纳税公约”,组织纳税组建票、建帐,对税收工作的开展起了一定作用。1961~1964年,对工商户施行纳税鉴定,纳税辅导,建立业务联系卡和资料管理卡。1978年,税务机关推行“任务包干,三级负责,超奖欠罚”责任制,对县直和21个乡镇税务所逐个建帐,每月2次划解,交人民银行入库。1983年起,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对保管、领结、使用和审核4个环节都有明确规定。定期查库,逐人核对,保证帐实相符,数字准确。一切经营购销活动都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统一发票。对企业进行纳税检查,首先检查发票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一查到底。对应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根据违章性质,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发挥税收部门的职能作用。建国初期,结合“三反、五反”运动,开展反偷漏税检查,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因多种因素的形成,社会上偷漏税款现象依然存在,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构及时调整组织,由分税种管理转为按经济性质设立征管组织。1954年对个体工商户主要采取查账、民主评议、定期定额三种征收方法;对农村集体经济采取依靠群众协税,税务专管员按区域、行业分工负责征收的方法;对国营、集体企业实行税务登记制度、纳税鉴定制度、申报制度、检查制度及专管员责任制度等。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纳入正规,纳税人负担合理,维护税收法令的严肃性,打击偷漏税款行为,经常进行税收大检查。1951年,全县建缉私组15个,人员120名,缉查偷漏案件113起,上罚39户,收回税款1790元,罚款920元。1963~1964年,查偷漏案件353起,积蓄暴利69万元,罚款补税22.7万元。1976~1985年,采取自查补报、重点抽查等方法,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多次税务大检查。仅1983年在个体工商户中收回补交漏税122.2万元;1985年收回漏税款1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