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优待抚恤
第一节 拥军优属
1949年,中原临时人民政府颁布《荣退军人优待暂行办法》,对荣誉退伍军人不论前方、后方,包括过往军人在内,其生活津贴,均按原职级照发。发放的荣誉金,以小麦作标准,按市斤折款,每年分两次发放。汝南县开始全面贯彻党的优抚政策。
1950年,根据内务部颁发的《革命烈士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的规定,县成立军属委员会,对全县符合优待条件的烈军属384户,1926人进行登记、造册上报。同年12月召开区、乡民政干部会议,布置优抚工作。全年共发放救济粮3993公斤,救济297户,1258人。
1951年,汝南县在全县范围内布置军、烈属的土地代耕工作,具体规定了享受代耕的条件和方法,代耕方式由轮流派差代耕改为包工包耕制度。
1952年,抗美援朝战争取得胜利,县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整顿代耕工作。当年,县有烈属218户,1109人;军属5360户,27548人;工属1171户,5526人。“八一”建军节,各乡召开拥军优属会议,推选拥军模范。
1954年,政府拨补助款2000元,辅助烈军属子女628人入校学习。同年,政府共发放残废军人抚恤金和在职军人优待金12939元。
1955年,全县烈军属争先走合作化道路,80%的优抚对象入社,对交不起股金未能入社的292户贫困户,政府拨专款1700元给予扶持,使其全部入社。并派工作组60人,拨款3717元,帮助受灾的困难户度荒。1956年实行农业合作化,政府决定取消代耕制度,改为“优待劳动日”的办法。以户为单位年初评定,年终结算,自做工加优待工一并参加生产队的实物和现金分配。军队干部家属只享受口粮照顾,粮款自付,对生活确有困难者,由政府临时补助。当年,对3739户烈军属补助劳动日69376个,折粮120164公斤,发放口粮补助款50000余元,发棉布5000尺,衣服1280件,被子230条,帮助修建房屋195间,计发民政事业费101831元,子女入学费3442元及各种实物多件。
1959~1972年的优抚工作,失去史料记载。1973年,政府拨款52700元,生活用煤50000公斤,用于解决县优扶对象的生活困难。自1978年,认真执行 “依靠集体和群众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方针,整顿民政机构,普查优抚对象。对所有优抚对象逐一登记造册,给予定期定量补助。若生活水平仍低于一般人水平者,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再作优待。1985年,县有烈属525户,2332人;军属3770户,18983人;各类伤残军人357人。全年优待现金及实物折款24.65万元。
第二节 国家抚恤定补
因参战致残的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民兵、民工、烈士家属及列入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因公致残者,民政部门均按残废等级和抚恤标准,每年分两次发给残废金、抚恤金。
一 烈军属、残废军人抚恤
民国38年(1949年)2月,豫皖苏军区行署颁布《荣誉军人抚恤及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一等残废军人每年供细粮750公斤至终身;二等残废军人每年供细粮600公斤,期限5年;三等残废军人不退伍;重残者生活不能自理,补助粮食加倍,以保证生活费用。同年10月,中原临时人民政府颁发《荣退军人优待暂行条例》规定:在乡特等残废军人年发猪肉30公斤,年发大米500公斤至终身;一等残废军人年发猪肉20公斤,年发大米400公斤至终身;二等乙残废军人年发猪肉10公斤至终身,大米200公斤,二年后减半至终身;三等甲残废军人一次性发猪肉6公斤,大米250公斤;三等乙残废军人发猪肉4公斤,大米150公斤。
1953年改为发放抚恤金。1957年县共有残废军人103人。其中在乡的88人,一等4人,二等甲22人,二等乙53人,三等甲9人;在职的24人,二等甲7人,二等乙3人,三等甲8人,三等乙6人,当年发放抚恤金14824元。
1960年始,对优抚对象实行定补。农村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且军龄4年以上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定补8~10元,其它对象每人月定补6~8元;城镇吃商品粮的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和抗战时期入伍,且军龄4年以上的复员军人,每人月定补13~15元,其它对象每人月定补10~13元。
1977年调整在乡残废人员的抚恤标准。一等残废军人由原来的每年60元提高到460元;二等甲级由44元提高到260元;三等甲级由30元提高到100元。
1983年前后,对“三老”定补标准曾连续调整。同年,根据中组部通知,查核全县中原部队突围时,隐蔽和掉队人员共115人。其中已追认烈士24人,失踪军人2人,承认复员军人5人,病故2人。其余82人,按照解决“中突”的有关政策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承认复员军人的70人,承认地方干部的2人,不承认复员军人的7人,应该追认烈士的3人。上述人员(不承认的除外),烈属月抚恤21元,其它按抗战时期每人每月14元给予定补。
1985年1月,将革命烈士、失踪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定补,改为定期抚恤制度。标准是:烈士家属、失踪军人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上述对象系孤老者,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抚恤
人民政府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或因病死亡的均予以抚恤定补。1978年前,丧葬费为100~200元,抚恤金为200~300元。1979年丧葬费提高为300~400元。抚恤金按级别发放:正副县级和14-17级干部500~650元;正副局级和18~20级干部500~600元;县乡一般干部或21级以下的干部450~500元;工勤人员400~500元。遗属供养:参战民兵、民工370~470元;离休干部遗属家居城镇的,其父母和配偶每人每月25~30元,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12~15元。无论丧葬费、抚恤金或遗属供养费,均由所在单位发给。随着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提高,各类抚恤金额也在不断增加。
三 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抚恤
国家对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抚恤安置:因公或工伤死亡的,丧葬费发给死者三个月企业的平均工资,直属遗亲抚恤,供养1人的,按月发给死者工资的25%~30%;供养2人的,按月发给死者工资的40%~50%;供养3人的,按月发给死者工资的50%~60%;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残废的,丧葬费发给两个月本企业的平均工资,直属遗亲抚恤,供养1人的,发给死者2个月的工资;供养2人的,发给死者3至6个月的工资;供养3人以上,发给死者4个半月至12个月的工资。所发丧葬费、扶恤金均由所在单位一次支付。
第三节 革命烈士褒扬
1966年1月,县人民政府拨款16000元兴建烈士陵园,把散葬在境内的李渭滨、贾福友、黄祥德、周雨、江子龙、李保勤、魏相海、于喜成、卢淮武、卢广志、胡正元、陈俊峰等12位烈士的遗骨迁葬于陵园内,建陵立碑,铭刻事迹。
烈士陵园占地约50亩,座北朝南建陈列室5间,住室4间。园内雪松、刺柏绿荫成行,黄杨、万年青四季常青。
烈士陵园常年开放。每逢清明节,县城及其附近的干部、师生前往扫墓,敬献花圈,缅怀烈士业绩。学校邀请革命老前辈讲述烈士生平和革命斗争故事,向下一代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
1981年,县政府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基层,逐户走访,对全县烈属进行核查登记。编写《汝南县革命烈士英名录》。英名录记载李渭滨等烈士466人。包括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12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15人,抗日战争时期的39人,解放战争时期的230人,抗美援朝时期的101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50人,对越自卫反击战时期的2人,无法查明牺牲时间和地点的1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