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房地产管理
第一节 房产管理
一、公房
1962年,县城共有公房8578间,其中归房地产管理所(简称房产所)管理的公房3708间。先是在房产所成立之后,即着手对县城私人出租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至1964年共改造320户,接管出租房 703间。此后,由财政局拨款和房产所自筹资金980.7万元,相继兴建公房1847间。
公房除房产所直管外,还有各单位自管房。1980年,开展房屋普查工作。共自查或代查54个单位,查清共有房屋7389幢,总面积710495平方米,房产所直接管理的44466平方米。职工家庭人均住房7.4平方米。
1981年,根据豫政(1981)30号文件精神,落实私房政策,对1962年前后的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和“文化大革命”期间错误处理的房屋,重新审查处理,共落实34户、80间住房,退还现金2.07万元。
1985年底,房产所共管房屋1992间、39114平方米。其中瓦房1928间、38065平方米,草房64间,1049平方米。
二、房租
1962年,开始征收公房租金。收费标准是:
1、生产及营业用房:一等每平方米0.60元;二等每平方米0.50元;三等每平方米0.30元。
2、企业办公用房,每平方米0.30元。
3、职工住房,瓦房每平方米0.20元,草房每平方米0.10元.
4、行政、事业单位住房,瓦房每平方米0.07元,草房每平方米0.04元.
以上均以月为单位,每月合计共收房租8403.80元.
公房租金的用途是“以房养房”,每年60%的租金用于维修,15%的租金用于翻新,10%的租金用于新建。
1962年以来,80%的草房得以更新,90%的危房得到维修。到1985年底,房产所共投资138万元用于新房建设。
第二节 地产管理
建国后,国家即明文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禁止土地买卖。1982年5月22日,国务院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3年10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从此,遂平县在征用土地方面有了正式的法律依据。
土地审批程序:一、征用土地单位持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向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选址。二、建设地址批准后,由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协商征用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签定初步协议。三、用地单位以初步协议向县土地管理部门正式申报征用土地面积,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而后,双方签定正式协议。四、被批准的土地,由县土地管理机关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拨划,并督促被征地单位移交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不落实者,不予划拨。
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征用耕地、园地5亩以上(含5亩)其它土地10亩以上(含10亩),由县人民政府报行署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园地2亩以上(含2亩)其它土地5亩以上(含5亩),由县人民政府报行署批准。在上述限额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管理:国家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对土地的使用,要服从统一规划,并受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建部门的监督。各项工程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的要求。已征用的土地,两年不使用,和多征用的土地,县人民政府有权收回。
1982~1985年底,县人民政府审批征用土地300多亩,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每月收地产费1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