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 动
第一节 工人队伍
建国前夕,全县有3727名手工业、作坊工人和商业店员。
建国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对私人工商业者的改造,生产力不断发展,工人队伍随之扩大。1957年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4901人。1958年大跃进,职工人数剧增,1959年虽经五次精简,到1960年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仍有9439人,是1957年的1.9倍多。三年困难时期,国民经济比例失调,1961年再次精简职工。1962年,全民所有制职工总数为5155人,集体所有制职工总数为2667人。此后,在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指导下,工业生产较稳定,职工人数无大变化。1978年底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共有7283人。
1981年和1982年清理压缩了计划外用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遂平各项工作都有较大发展,职工人数也相应增加,1985年全县职工17336人,其中全民固定职工14035人,集体工3301人。
第二节 劳动就业
一、知识青年安置
遂平县1966年始建知识青年(简称知青)领导小组,负责动员、组织、安置城镇知青在农村安家落户。1974年更名为遂平县知青上山下乡安置办公室。止1980年全县共接收、动员知青下乡3838人,其中少数是北京、上海、开封、驻马店籍的知青,多数则是本县青年。知识青年下乡后,随时注销城镇户口,每人补助490元,作为知青安家建房购置农具等费用。
1973年起,通过招工、参军、升学、转市民待业,以及自谋职业等方式,逐步安置知青回城就业。当时一边安置,一边动员知青下乡。1978年已有843人先后回城,大量知青在农村。1978年后,对下乡知青开始统筹安排,到1982年,全县除11人外,其余均返城就业。对下乡已婚知青给予照顾,让其在农村所生子女随迁回城。于1984年上半年,下乡知青全部得到安置。
二、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安置
“文化大革命”期间,上山下乡知青陆续返城待业。1979年始改革劳动就业制度,1981年4月,组建遂平县劳动服务公司(直属县劳动局),直接管理知识青年就业工作。由劳动部门介绍,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采取归口安置,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自寻单位的办法,安置待业青年就业。1981年后,全县乡镇、局委共建劳动服务公司52个。止1983年,新建集体企业10个,招收集体工125人,新增个体经营者30人。12个知青网点营业额达151.5万元,当年上交税款4.9万元。1981~1985年,全县通过招工、补充自然减员、退休顶替接班、复员退伍安置、劳动服务公司安置,以及大中专招生等途径,共安置城镇待业青年3222人。
第三节 用工制度
民国时期,劳动者均自谋生路,企业职员属雇用。其用工形式:一是艺徒契约制。各行业招收艺徒,无统一标准,须“中人”担保,订立契约,习艺期多为三年,其间不发工资,只供伙食,艺徒过着低人一等的生活,中途不得退约,否则赔偿“经济损失”。二是职员聘雇制。各商号、作坊的职员均系聘雇,职员受雇后,一般为月薪制,薪金不一,由各企业主自定,雇主可随时解雇职工,职工生活毫无保障。三是童工养成制。在养成期内,除粗劣膳宿外,无任何待遇,期满,需为主人服务数年,只得最低工资。四是包身工。包工头诱招青少年做工,只供粗劣膳宿,无人身自由。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对劳动就业很关心,1958年对城镇劳动就业进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用工形式有全民固定工、集体固定工、计划内合同工、计划外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占地工等。国家按多劳多得的原则付给工人合理报酬。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用工制度也实行改革,相继出现全民合同制、华体合同制等新的用工形式。打破原来的“铁饭碗”、“大锅饭”。合同制工人按期与有关单位签订合同,有关单位则按月付给合同工以报酬,并按月扣留养老金,使广大工人终生有保障。
第四节 劳动保护
建国前,遂平县只有几个私人合资办的工厂,厂主与工人之间是雇用与被雇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在生产中无任何劳动保护措施,更没有保护工人劳动的法规。厂主关心”的是机器设备,和从工人身上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因而他们常常滥用童工、女工,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以致伤亡事故经常发生。
建国后,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党和人民政府把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作为一项大事来抓。遂平县1951年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条例。如《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以及对女工实行“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等。1958年搞“大跃进”,片面追求劳动生产高速度、高指标,劳动保护工作曾被忽视。1959年,县建立劳动科,劳保工作由劳动科负责。1978年12月,遂平县全面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如,劳动局配备负责劳保工作的专职干部;县革委专设安全、文明生产领导小组;县直各局委生产单位建立安全文明生产机构;车间、班组也配备安全检查员。同时,县革委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责令各科室建立安全、卫生档案,做到一厂一档,一人一卡。各劳保组织,对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特别对锅炉、压力容器、分离容器、贮罐容器的安全,检查更细。1981年,全县进行四次安全大检查,查出事故隐患30多起,及时作了处理。1983年5月,全县组织10个小组,计35人,深人工厂、车间,检查电器安装规格、防火设备、防盗设施、尘毒处理、食堂卫生、环境美化等安全文明生产规章制度,并确定每年5月为安全月。除此,对职工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从思想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1985年进行锅炉大检查,报废处理危险锅炉一台。
第五节 工人调配
建国初期,县劳动工作由县工会代管。1957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调配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进行劳动调配工作。1958年县成立人事劳动部,负责此项工作,1968年后由遂平县革命委员会内务组接管。1979年县劳动局成立,专设劳力计划调配股,负责全县劳力调配。调人职工不得超越上级批准的劳力计划和定员编制;不得把一线人员调往二、三线或从事非生产性活动,确保一线有足够的劳动力;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不得调人全民所有制单位;县外调动本着大城市就中、小城市,内地就边疆,一、二线地区就三线地区和一人就全家的精神。调配范围:夫妻长期分居实有困难者,独生子女或父母年迈多病身边无人照顾者,技术专业不对口,用非所学及情况特殊者等。1981到1985年全县共调配职工1017人。
第六节 工人奖惩
一、奖励
建国初期,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发给奖状和生产工具、小件奖品。先进单位发给奖状或锦旗。1959年全县共发综合性奖金43310元,有5043人受奖。1965年改过去综合奖和劳动竞赛奖为“五好”竞赛奖,改月评月奖为季评季奖月检查,全县发放奖金48059
元,4495人受奖。“文化大革命”初期批判“物质刺激”,取消奖金。对积极分子只发奖状、奖章和毛泽东著作。1982年始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恢复过去的奖金制度。
二、惩处
50年代,工厂对上班迟到、早退或产品质量差、完不成生产定额者给予批评,对旷工者扣发当日工资,错误严重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之处分。60年代初,工厂订有各种规章制度。“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一些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而取消,使生产受到一定影响。70年代一些规章制度逐步恢复。进入80年代,各企业规章制度逐步健全。对完不成生产定额的职工除扣发奖金外,还视其错误大小追究领导人责任。
1983年全县受惩处的28人,1984年全县受处分的1人,1985年全县有31人受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