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 资
第一节 工资制度
建国初期,遂平县干部职工实行供给制。上下一致,冬发棉衣夏发单衣,还有蚊帐、肥皂、牙刷等,每人每月按30公斤小麦价计,除按月扣伙食费6元外,余自用。1951年下半年开始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实行工资分制,取消津贴。1955年实行工资加地区物价津贴制。1956年第二次工资改革,取消物价津贴,实行货币工资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及科研、文卫等部门执行统一工资标准,工交、企业的生产工人实行八(七)级制工资。1963年商业、饮食服务业、外贸业务人员执行统一的工资标准。1984年提高八(七)级制工资标准,起点分别为31元和30元。同时调整了商业业务人员工资标准,低于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按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1985年再次改革工资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结构工资制,企业执行《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采取就近套级的办法。
第二节 工资管理
劳动人事部门主要负责职工工资调整,学徒工转正定级,工资基金管理以及奖金的审批和管理。1959年对部分职工进行升级工作。其升级比例:工厂、基本建设、交通运输的工人升级面为25%;商业财贸、农业水利系统的生产人员为20%;文教卫生、企事业管理部门和国家机关干部的升级面为10%,此次升级一般只升一级。
1963年进行职工工资升级,其升级面为:工业37%;国家机关、卫生、农业、林业45%,财贸43%,教育35%,教育行政40%,其它系统40%,共有2084人升级。
1971年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进行低工资调整,主要调整对象是1957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同时,与上述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也都可以升一级工资。据此,全县有2047人升一级,1187人升两级。
1973年遂平由二类工资区改属三类工资区。
1977年,使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及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71年前参加工作的其它职工(不包括行政17级以上的干部和其他工资相当的干部)中的40%都升了级,并使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现行三、四类工资区的标准工资低于36元的靠到36元。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标准工资低于41元的靠到41元,但每人每月增资最多不得超过5元。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升级人数为5560人,其中靠级的1918人,集体单位1672人升级,其中1257人靠级。
1978年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160名固定工,和16名计划内临时工,以及27名集体单位的固定工和2%计划内临时工,进行升级。其级差小于5元的按5元增加,多于5元的按级差规定的标准增加。
1979年使1979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的40%升了级。全民单位升级的3563人,集体单位升级的681人。同时将遂平县原三类区工资标准调整为四类区工资标准。
1981年,全县给中、小学教职员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部分从事体育事业人员调整工资。3041人升级,767人升两级。
1982年,对 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末列人 1981年调资范围的中小学、卫生、体育各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实行升级。全县升一级的2514人,其中干部1728人,工人786人。升两级的156人,其中干部119人,工人37人。
1983年,对企业职工工资进行了调整。具体作法是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同工人个人的劳动成果挂钩。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业有3631人升级,其中44人升两级,月增资总额为2.4万元。集体企业 1085人升级,其中5人升两级,月增资总额为7050元。
1984年,对分配到农村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取消见习期,直接发给定级工资,分配到农村的农、林、水及农机等专业的毕业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一年后浮动一级工资。
1985年,全县实行工资改革,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均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基础工资,工龄津贴与干部相同。全县共7002人参加工资改革,月工资总额由改前的43.0682万元上升为57.0187万元,月人均增 19.43元。
国营企业工资改革,是把工资分配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劳动贡献实行挂钩,依照《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采取就近套级的办法。全县4445名国营企业职工参加工资改革,其中套升3983人,执行新的定级工资标准的272人,其他套升的190人,月工资总额由改前的21.3657万元,上升到28.0568万元,月人均增15.05元。
集体企业工资改革,参照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办法执行。全县 1656人参加工资改革月工资总额由改前的7.43万元,上升到9.9万元,月人均净增14.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