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 察
清末、民国初期,遂平县未设专职检察机构,由历任县长兼司检察事宜。1951年7月,建立县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由公安局长兼任,配干部3人。1954年9月,改称遂平县人民检察院。院内相继建立刑事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办公室,干部增至14人。1958年,公、检、法三机关合并,成立遂平县卫星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政法公安部。1959年政法公安部撤销,公、检、法三机关又分开办公。1967年,公、检、法被“砸烂”,机关瘫痪。1968年4月实行军管,1972年10月,撤销军管。1978年12月重建人民检察院,内设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经济检察科、信访科、人事科、技术科、档案室、打字室、会计室、办公室。1984年增设检察志编纂办公室,同时设信访科和控告申诉检察科。
第一节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主要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批捕、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并对公安侦查、法院审判实行监督。
1951年,在镇反运动中,重点打击地、富、反、坏分子的反革命破坏活动及凶杀、暗害、纵火、投毒、抢劫、偷盗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此间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各种反革命案件及各种刑事犯罪案件749起,起诉法院判刑的681人,其中死刑28人,死缓19人,无期徒刑37人,有期徒刑597人。1958年,为适应“大跃进”的需要,开展“十无运动”(即:无凶杀、无造谣破坏、无投毒、无放火、无诈骗、无抢劫、无偷盗、无强奸、无贪污、无流窜),打击违法者2111人,其中经检察院批准逮捕381人,占18%。1959年肃反运动中,共清查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260人,其中经检察院批准逮捕220人,占84%。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逮捕各类犯罪分子242人,管制382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刑事检察工作在全面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同时,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主。1979年12月中旬,至1980年3月集中力量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盗窃、流氓集团以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8月,遵照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作出的《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决定》精神,公、检、法三机关统一行动,统一部署,联合办公,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流氓集团,杀人,强奸,拐卖人口,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组织反动会道门,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等七个方面的刑事犯罪。从8月14日晚开始,到16日下午3点,在不到三天内,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分子90余名。检察院又与公安、法院等部门一起于16日下午至17日凌晨1时,统一行动,抓获17个流氓、抢劫团伙,将200余名犯罪分子一网打尽。并缴获各种赃物2500余件,赃款及赃物折款1.5万余元,各种凶器爆炸危险物70多件。
第二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主要是处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犯法律、法令、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1966年以前,法纪检察主要办理干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办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破坏军婚、破坏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下面记载两则案例。
1980年7月,县检察院收到一封遂平县和兴乡宋庄社员王秀梅的控告信,信中控告公安主任刘康义将其丈夫李喜来活活打死。王秀梅曾多次到县公安局、法院、地区公安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公安厅、法院申诉,均没有得到处理。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随即派六名干警深入发案地点进行调查。其事实是:被害人李喜来,男,死时四十三岁,原籍新郑县人,1974年3月,一天李从老家新郑返遂时,大队公安主任刘康义见李便质问:“你啥时回来的?你知道你的身份吗?你外出要请假,回来要销假”(李曾因犁生产队地边被抓过)。李说:“我不承认我是坏分子,给谁请假?你还得给我请假哩!”二人便吵起来,刘叫李站好,低下头。李不服,刘上前照李脖子上连扒两下,帽子也被扒掉,还踢了两脚,并让其交待外出干啥去了。李说:“刚才不是说过,没干啥,走亲戚去了。”刘随即又照李拳打脚踢一顿后,叫来几个人把李捆起来。刘又逼问道:“不说,把他吊起来。”李随又被吊在梁上。李被吊起来后,脸流大汗,并哀求给其松松。刘不但不叫松还与几个打手用绳头、腰带、三角带轮番抽打。刘出了恶气后,便伙同几个人到大队部喝酒去了。回来后李已气绝身亡。李死后第二天刘把李的妻子王秀梅叫到大队威吓说:“李喜来是个坏分子,得肺气肿,批评他,他不服,捆捆他,他就死了。你们要给他划清界线。”王慑于威吓,就把李软埋了。事后刘怕罪行败露,在群众大会上威吓说:“李喜来死了,谁也不能说是打死的,谁说谁负责。”李的妻子儿女也受到株连,大队学校还搞批判李喜来的专栏。
办案的人员冲破阻力,排除干扰,秉公办案,依法逮捕了刘康义,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1981年7月,县检察院查办一起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案。案情是:1981年7月一天上午,武陟县五辆汽车载运125头生猪,运往罗山县,路过遂平。遂平东关车辆检查站值班人员徐东春拦车检查,徐检查驾驶员行车证及行车路单后,随即锁进抽屉说:“手续不全,需要交管理费、进行圆票。”货主说:“我们的手续齐全,拉的是生猪,大热天停车会造成猪死亡,死了猪谁负责?”徐说:“我负责!”,司机便与徐争执起来,直到十点左右,货主要求找站领导,徐指着职工刘平谎说:“这就是俺的领导。”刘平解决无效,便找到站长杨清华。杨坚持要对方交管理费,并指使徐领货主回去圆票,杨和徐及货主先后又到达现场,杨一到现场看到猪情况不妙,忙说:“他不交也叫他们走。”此时猪已死22头。货主要求杨承但责任,双方又发生争执达一个多小时,致使生猪在烈日下暴晒三个多小时,死亡猪119头,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多元。
事情发生后,省、地、县领导都很重视,县政府发出通报,地委领导作了批示,《河南日报》在头版发了报导,县政府组成以副县长易泽普为首的联合调查组,于7月24日将此案移送检察院,30日依法逮捕了杨清华、徐东春。8月19日将二被告提审公诉,11月11日法院在电影院开庭公判,依法判处杨清华有期徒刑一年半,徐东春拘役六个月。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66年以前,没有专设经济检察机构,经济案件大多数通过运动来解决。1980年8月始建经济检察科。主要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经济领域里的经济犯罪分子。1980年10月,褚堂乡供销社门市部验级员邓大毛和记帐员冯志英,在收购烟叶中合伙采取开假票、重票等手段,从中贪污公款4200元。此案起诉法院后,对邓冯二人均作了依法判决。1982年在党的“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方针的指引下,县检察院在不放松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中心任务来抓,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原电业局临时工王清堂以能买到紧缺物资为名,1980~1982年先后骗取河北省临西县土产公司、河南商水县社队企业局、林县元康经济部和遂平西关塑化厂等单位现金9.88万元,行贿现金2400元,行贿物资折款1200元。1982年3月,王犯畏罪潜逃。1983年5月将王抓获归案。追回赃款6.9万元,起诉法院后,对被告判处有期徒刑18年。
1979~1985年底共办理经济案件163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1.294万元。
第四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始于1955年。检察院重建后,于1981年1月建立监所检察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试行办法》,逐步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1981年6月,建立由公、检、法主要领导参加的监管委员会。在对监所检察上,原则上规定为一月一次大检查,一周一次小检查。通常是每天监检人员都要到监所坚持值班。除协助看管人员做好在押人犯的思想转化工作外,依法行使职权,认真把关,对看守人员、管教人员,以及预审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及时地进行纠正,情节严重的进行严肃处理。
监所检察,在确保狱内安全的同时,对监外执行改造的“五种人”(即:缓刑、管制、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的人犯)定期进行检察与监督,掌握罪犯在社会上的表现,检察落实管教改造措施,打击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