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1980年11月12日,成立遂平县革委会司法局。翌年7月15日,成立遂平县法律顾问处和遂平县公证处,均属司法局二级机构,对外行使业务独立权。1981年12月10日,司法局内设人秘、民调、宣教三个股,后人秘股改为办公室。1981年底,全局有干部、职工14人,1983年底增至22人,1984年5月体制改革后全局职工干部达30人。
第一节 法制宣传
司法局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1981~1985年共设板报和专栏2510块,出5.1万期;为全县中小学生上法制课1160次,为厂矿机关干部作法制报告396场次,受教育者达100万人次;编写法制宣传材料1.46万份;购置法制宣传图片462套,展览 506次,购法制教育幻灯片21套,放映170场次;培训法制宣传员5.3万人,出动宣传车228次;订购各种司法刊物2.1万份。上至县级领导干部,下至乡村农民、中小学生、厂矿工人,对“八法一例”主要内容已基本普及(八法一例即:宪法、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丰富了职工、干部、村民的法律知识,增强了法制观念,使党政领导增强了依法行使职权,依照法律程序办事的自觉性。企业单位学会用法律管理生产的新方法。
第二节 律 师
遂平县律师事务所,原有律师三名,1984年机构改革后,增加3名实习律师。在实际工作中,律师按照国务院下发的《全国律师工作暂行条例》,开展了刑事辨护、民事代理、经济案件代理、代写法律文书、进行法制宣传等事务活动。
1981~1985年,律师事务所参与刑事辩护151起,民事代理58件,经济代理130件,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4001人次,代写法律文书688份。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时,深入调查案情,细心研究卷宗材料,正确运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如1982年2月27日22时,平舆县万金店派出所民警郝大平与陈立峰由万金店回平舆县城,途中发现有可疑行人,即进行盘查。因当时万金店和平舆交界处正在侦察一起十余人盗窃和抢劫团伙。盘查时发现一中年买煤人语无伦次,便对其采取“拧胳膊、低头、搜身”等非法行为,搜出现金20元。郝、陈二人向被搜身人说明自己的身份(刑警队的),并让其第二天持乡派出所证明信到平舆县公安局领款。一路上二人又对可疑人搜身四次,共搜现金45元,饭票30余斤。郝、陈二人回县城路过公安局门口时,考虑时间已晚,怕见不到人,决定第二天再交搜来的钱和饭票。第二天郝、陈因故没把款交到公安局。买煤人持证明信问刑警队领导时,刑警队长及全体同志都不知此事。通过五天查问,方知是郝、陈二民警所为。此案检察院以拦路抢劫罪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时,受被告人委托,遂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云龙、沈国和担任郝大平的辩护人。邓、沈律师尊重事实,准确运用法律,进行辩护,认为此案定为“拦路抢劫罪”不妥、应改定“非法搜身罪”,通过庭辩,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改“拦路抢劫罪”为“非法搜身罪”,对两名被告判有期徒刑4年,缓刑2年。
律师在经济案件的代理中,调解纠纷,疏通经济往来关系,挽回不应有的损失。如1985年,遂平县粮食局油脂公司与新乡市原阳面粉厂签订了购销油菜籽38万公斤的合同(油脂公司为供方,面粉厂为需方),计款43万余元。供方将油菜籽亲手交给需方后,需方以供方未完成任务为由,不予付款,双方发生纠纷。律师沈国和作为此案的代理人,认真审查了合同内容,认为双方合同属有效合同,需方不付款的行为是违背经济合同法的。律师协助供方在遂平县立了案,并积极配合法院赴原阳进行了三轮为期10天的谈判,问题得到解决,双方签订了协议书,需方在一个月内将货款和银行利息付给供方。
律师在经济案件承办过程中,十分注意揭露经济犯罪行为,打击犯罪分子。如1985年,遂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全一,受理了湖南邵东酒厂与遂平县联营展销公司签订的大豆合同纠纷案,调查中发现遂平县展销公司领取湖南邵东酒厂8.9万元货款后,不按合同供货,又把货款转到湖北枣阳等地做其它生意,经查遂平展销公司根本无货源,律师认为该公司实属“皮包公司”,有诈骗行为,随将情况反映到县检察院。检察院审理后,认为事实确凿,把遂平县展销公司经理张喜以诈骗罪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派员协助律师去外地为湖南邵东酒厂追回全部欠款,并依法判处遂平展销公司经理张喜有期徒刑15年。打击犯罪,挽回经济损失,受到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的好评。
第三节 公 证
1981~1985年,遂平县公证处遵照上级的有关规定,积极向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开展公证业务。据统计共办理各种公证1611件,其中公民权利与义务198件,经济合同816件,公民权利义务合同23件,其他合同574件。特别调处经济合同纠纷效果尤为明显。1985年5月,遂平县农机公司(甲方)和玉山乡建筑队(乙方)签订了建筑营业楼合同,楼建到第二层时,因原图纸有所变动,乙方要求增加经费,而甲方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乙方撤走施工队,楼房被迫停建。造成僵局后,公证处几经会见合同双方,进行多次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甲方给乙方增加建筑经费2.8万元。双方言好,工程复建。
在公证业务活动中,公证处坚持原则,依法办证。1985年,遂平县第一高中教师赵某到县公证处要求办理收养子女的公证,经调查赵某本有一亲生女儿(已出嫁),想收养其外甥女为养女。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赵某不符合收养条件,拒绝办理。
第四节 民事调解
民事调解工作,原由人民法院具体负责,乡镇由民政助理员具体办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司法局管理。1981年12月10日成立民调股后,股内1名股长、三名干部专司民调工作。1985年9月,县调解工作推广了巩县经验,在乡镇建立17个司法所,村委和县直较大工厂、企业建立2964个调委会和调解小组,共有调解人员10120人。民事纠纷做到层层有人管,处处有人抓,起到了防患于未然作用。止1985年,全县调处各种纠纷5579起。其中婚姻纠纷2057起,宅基纠纷273起,债务纠纷449起等。防止非正常死亡17人,挽救失足青年504人。如1984年春天,嵖岈山乡司法助理刘富金及时调处了一起因宅基引起的即将激化的矛盾。当事人嵖岈山乡海眼村民李顺德因和邻居李某发生宅基纠纷,李某准备先和妻子离婚,然后杀掉村干部和李顺德,经过就地调解,避免一场流血事件。1985年石寨铺乡司法所长张瑞明调处四起将要激化的恋爱纠纷,褚台乡司法所长冯振业调处11起宅基纠纷,维护了社会秩序。
遂平县的民调工作,受到上级的肯定和嘉奖。车站乡的八里杨村委民调会,1985年10月,被司法部评为全国先进调解单位,并荣获司法部光荣匾。嵖岈山乡司法所评为省级先进单位。遂平县司法局民调股长林振清、褚堂乡司法所长冯振业被评为省先进工作者。1985年省司法厅向嵖岈山司法所颁发了锦旗,向先进个人林振清、冯振业颁发了“金质奖章”。这些先进集体和个人在1985年《中国法制报》、《河南法制报》上受到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