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婚姻家庭习俗
第一节 婚 姻
解放前,男女婚姻遵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本人无权过问。联婚讲门当户对,贫富不通婚,官民不联姻。民间有“官寻官,民寻民,庄稼人还寻庄稼人”之说。双方家境不同,婚后一方必受歧视。贫者如为女方,受歧视更甚。贫穷之家娶妻难,有的30岁左右才结婚。一般男大于女,有大10余岁者。求婚以女为主,要求男子精明能干,勤恳务农;男子如有某种手艺,能为全家谋生,虽田无一垄,亦可及早娶妻。中等人家求婚较易。富人婚姻圈子狭小,有邻里、远亲,甚至近亲结婚者,故有“侄女随姑”、“姨娘结亲”、“外甥女还乡”之俗。富家儿子定婚易,女儿找婆家难。有的女儿三四岁,即四处奔走托媒。求婚以男为主,定婚时向女家索取财物。定婚后双方一般恪守信誉,退婚者极少。
旧的婚姻还有早婚、纳妾、送童养媳、寡妇守节等弊端。富有人家为使媳妇早日生儿育女,及早操持家务,儿子十一二岁即婚配。女子大多18-20岁,结婚时丈夫年幼无知,及至年长色衰,丈夫嫌弃,离婚不能,痛苦万分。贫穷人家有的无力养育儿女,女儿幼小年纪即送至婆家,至婚龄结婚,叫童养媳,俗称“小童媳妇”。童养媳幼年即参加家务劳动,稍有不慎,即遭打骂。官宦富豪之家一妻一妾或一妻数妾。妾多为金钱所买贫家之女,地位低下,可随意遗弃,即使生男育女,仍不改变卑贱身份。妇女丧夫要守节,封建统治者以立坊挂匾等手段旌表守节妇女,城乡有“节孝祠”和“贞节坊”。守节之妇,家中财产由家族族长把持,过着痛苦屈辱生活。寡妇改嫁叫“过人”,备受歧视,且诸多禁忌:结婚不能乘轿,无人送亲、迎亲;不择好,随意指定日期;须夜间坐牛车或步行至男家;登车在野外,少数在家者,走后房顶戳一洞,以避邪恶;至夫家不举行仪式,不宴请宾客;婚后人称“后婚”,亲戚邻里喜庆之事不能参加,如不能迎新娘,不能为新娘作嫁衣等。旧时男到女家叫“人赘”,俗称“倒扎门”,受人歧视。
解放后封建势力遭到冲击,婚姻法颁布后,废除包办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1950至1951年,自由结婚的5163对,寡妇改嫁的2829人,离婚的2755人。青年男女多数由介绍人“牵线搭桥”,见面后经一段互相了解,情投意合,方约定婚期。60年代联婚以女方为主,选配偶讲阶级成分,重经济条件。多数女子追求工人,干部和军人,向往生活富裕社队。有的家庭因贫困等原因男子求婚难,因而出现换亲、转亲现象。定婚时女方索取衣物、手表、收音机、自行车及缝纫机等,男方须尽量满足要求。70年代后期,青年女子选择有知识有才干的男子,趋向富裕家庭。农村要彩礼之风日盛,女方索钱财、家具甚至房屋,致使男方债台高筑。政府提倡男到女家,做上门女婿的渐多。
第二节 家 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县内家庭有大、中、小三类。大家庭数代同居,成员数十人;中等家庭祖孙三代同居,全家十口左右;小家庭四五口,夫妻儿女相处。官宦富豪之家,以累世同居为荣。民国时期有“四世同堂”、“五世同居”之家。合水有张姓一家,四世同居,人40余口。数代同居之家,家长多由男性辈长者担任,钱财收支、物资发放,均出一人之手。平时以家法约束成员。家中老幼尊卑界限分明,儿子孝顺父母,媳妇尊敬公婆,妻子听从丈夫。媳妇每天向婆婆请安问好,捧茶端饭,铺床叠被,稍有不慎,即遭斥责打骂。一般家庭、婆母也不尊重媳妇。妯娌之间,更是矛盾重重,吵闹之事,时有发生。无法共同生活,即分家析居。分家由舅父主持,邀族中德高望重者参加,当众立约。小家庭亦男尊女卑,妻子大多不出门户,养育儿女,料理家务,俗称“家里人”。丈夫对妻子任意打骂,还可休妻,而妻子只能逆来顺受,不能提出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趋向小家庭。儿子结婚后,往往离开父母另立门户。1982年,全县1口之家占总户数的5.48%,2口之家占7.9%,3口之家占11.22%,4口之家占16.04%,5口之家占19.23%,6口之家占16.33%,7口之家占11.86%,8口以上家庭占11.94%。家庭中夫妻关系平等,共同劳动,共同养育儿女,管理家务。婆媳相处之家,媳妇多居主导地位,婆媳关系多数紧张,不能和睦相处。家庭关系也有相处好的:谭店乡桂李村杨玉兰,30年如一日,伺候婆家老人、病人,被人誉为“好媳妇”;杨庄乡操场村陈秀芬,在公婆去世后,主动为弟弟们操劳,先后帮助3个弟弟成家,1985年被省妇联命名为“五好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