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就 业
第一节 招 工
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内无招工机构,劳动者均自谋职业。1956年,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厂).开始招收工人。对自愿参加工作的青壮年经过政治审查、文化测试、体格目测,择优录用。工人带子女进社(厂)做工,不经任何测试,称“带子学艺”。1958年大炼钢铁,从农村招收大批工人,1959年停止土炉炼铁,从炼铁工人中抽调500余人转入国营工厂,其余返回农村。1963年开始招收合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从复员军人中招收部分固定工。至1966年底,全民所有制单位共招工2071人,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包括社队企业)招工200余人。“文化大革命”后期,从知识青年和复员军人中招收工人较多。1984年起招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一般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通过文化考试和体格检查,择优录用。1985年,369名城镇青年被录为全民所有制合同工。1972-1985年,合同工、临时工转为固定工的1300余人,工人退休退职后子女顶替的1320人,因建厂占地照顾招工40余人,刑满重新就业24人。1981-1985年纠正冤假错案复工600余人。单位招收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均须上级计划部门批准。1985年用工政策放宽,部分单位可自行直接招收合同工和临时工。
第二节 城镇青年安置
1950-1965年,城镇青年除参军和考取大中专学校外,大部分参加工作,无职业者甚少。1966年4月成立县安置城市知识青年下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凡16岁以上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初、高中毕业生,除父母选1人留身边及家庭困难或本人残废确须留城者外,均动员上山下乡,户口及粮食关系随人转入农村。是年5月有54名城镇知识青年(简称知青)到确山县竹沟公社西王楼大队“安家落户,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1968年,县内百余名知青下放到酒店公社月林和出山公社翟老庄,由县派干部带队劳动。1969年起,开封、郑州两市知青来县务农,至1972年,来县知青667人,一部分到专探、吕店、权寨、人和、重渠、宋集等公社插队劳动,一部分进人专探、权寨公社林场及人和、盆尧公社农场。县内知青大多下放到杨庄、吕店、师灵、芦庙、二郎等公社插队,少部分插入亲友所在生产队。1973年开办老王坡知青农场,安排本县部分知青。下乡知青每年农闲有探亲假15天。插队知青与社员同工同酬,所在队给予适当的粮食补贴。知青安置经费(后改称下乡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拨给。1974年,安置经费由1969年每人每年200余元提高到353元,包括衣、食、住及学习、医疗、车旅等费用。1968-1981年,下乡知青共3116人,其中来县知青1182人,县内知青1934人。70年代中期,部分知青被推荐参加工作或入高等学校学习,有的应征参军。来县知青除少数由父母所在单位招工离县外,其余于1978年迁回原籍。本县知青至1981年经招工、招生、征兵基本上得到安置。
1981年取消知青上山下乡政策,城镇待业青年逐渐增多。是年4月,县劳动局成立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全县城镇待业青年的登记建档、发放待业证、就业前技术培训、协助就业等工作,县外技工学校也由以前的面向社会招生改为只招城镇青年。1981-1985年,县劳动服务公司共培训待业青年410人,发放待业证2476份,签订用工合同894份。县直属局、公司建劳动服务公司40个,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78个,其中经商的占85%,共安置待业青年522人,发展个体户105个。至1985年底,全县尚有城镇待业青年830余人。
附:老王坡青年农场
1973年7月在老王坡建知识青年农场,吸收本县知青13人,由场干部和贫下中农代表指导劳动。全场土地800亩。是年秋,国家无偿拨给尿素17吨,播种小麦750亩。1974年知青增至50人,国家拨给大、小型拖拉机4台,用知青安置经费建房20余间。干部、工人工资由财政部门发给,知青吃粮由原国家供应改为本场解决。因农场处于滞洪区,单季收获,国家免征农业税,场内积累渐增。1976年购置联合收割机、扬场机、播种机等,基本实现机械化生产,小麦亩产由1974年的105公斤提高到215公斤。1978年起每年向国家交售公粮50吨。70年代后期,场内知青逐渐增加。1980年全场职工180人,知青占90%。1981年由事业单位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改称青年农场。是年,70余名青年或进厂做工或应征参军。1984年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生产资料仍统一使用,当年小麦总产190吨。是年场内知青均就地转为集体所有制工人。1985年全场72人,其中专门经商的42人,人均年收入2000元;专事农牧业者30人,人均年收入近千元。职工平均生活水平高于县内一般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