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1949年8月,民主县政府设司法科,兼有审判和司法行政两种职能。1952年撤销司法科。1980年10月8日,建立司法局,工作人员9人,设办公室、公证处、法律顾问处、法院股。1983年增设法制宣传教育股。1984年机构改革中,改法院股为民事调解股。1985年8月,改法律顾问处为律师事务所。司法局工作人员共20人。
第一节 法制宣传
1983年法制宣传教育股建立后,在18个乡(镇)分别成立法制宣传队,队员由各村委选调,共1600人。宣传队运用各种宣传形式,宣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令。
1983年8月,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中,宣传股出动宣传车,举办广播会、报告会、办法制宣传栏,宣传中共中央宣传部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宣传提纲》,表彰在“严打”活动中涌现出来的英雄模范人物。同时在县工人文化宫举办“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取缔呼喊派”和“反动一贯道复辟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大型展览。展品有实物、图片、犯罪分子罪行录,并配以适当的法律条文,展览图片200余幅,先后在县城和各乡展出,受教育者达30多万人(次)。
第二节 律 师
民国16年(1927),西平县始有代书,由县政府考试列榜录用。但非政府人员,不发薪金。职业是代写诉状,写一诉状收费3-5角。民国20年又称官代书,收费数额面议。民国25年始有第一名律师张玉堂,河南开封人,国立法政大学毕业,住西平县城南街,门前挂“律师事务所”金字招牌。张经常被请出庭辩护,出庭时身着兰绸大褂黑宽边法衣。民国31-32年又先后有两名律师来县,皆法政大学毕业。自租住房,门前挂“xx律师寓”,不属县政府编制,不发薪金,主要收入靠收诉讼费。
1949-1979年无律师机构和律师。1980年10月建立法律顾问处,1985年改为律师事务所,有律师、实习律师各1人。1981-1985年底,共受理各类案件32件,其中刑事案件8件,民事案件8件,经济案件17件,均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在刑事辩护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981年受理上蔡县石油公司汽车司机吴某伤害一案为其辩护。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打、砸、抢”伤案起诉。律师经过调查,核准事实,庭审中,根据法律规定,有理有据否定“聚众打、砸、抢”罪名。然后又对认定“伤害罪”,列出受害人脸上只有指盖大的红肿,伤情明显轻微,不影响任何功能,更无达到毁容的程度。同时,被告无伤害他人的动机和目的,情节明显轻微,不构成犯罪,对被告做了无罪辩护。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否定聚众打、砸、抢的意见,但仍坚持以伤害罪判处吴建军有期徒刑1年。宣判后,律师征得被告同意,代其上诉。经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改判吴建军无罪予以释放,避免一起冤案。
1981-1985年,律师承办民事代理案件7件,经济代理案件27件,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挽回经济损失62万元。1982年受理湖北省蒲圻县中伙铺供销公司长期拖欠西平县油毡造纸厂6万元货款一案。律师代理此案后,亲赴中伙铺供销公司调查案情,宣传法制,使对方承认错误。在庭审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中伙铺供销公司一次付清拖欠4年之久的货款。
第三节 公 证
1981年10月建立公证处,配公证员2人,其中副主任1人。1985年增至4人,其中正副主任各1人。至1985年,共办理经济合同公证739件,其中承包合同450件,购销合同289件;办理公民权益公证224件,有效地预防和避免了纠纷,减少了犯罪。
第四节 民事调解
1984年法院股改为民事调解股。1980-1985年全县有司法助理18名,乡级民事调解领导小组18个,村级民事调解委员会292个,民事调解委员2871名。各级民事调解组织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16164起,调成15174起,调成率为93.9%,避免非正常死亡3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