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 察
第一节 机 构
民国24年(1935),西平始设司法处,同时设军法处,内设军法承审,并设检察官1人,检察官由县长兼任。
1951年11月,建立县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由公安局长兼任,干部3人。1954年12月,改称西平县人民检察院。1956年1月,干部增至14人,设秘书、一般监督组、侦察组、侦察监督组、审判和监所监督组。1958年9月,检察院并入县保卫部。1961年6月恢复建制。1962年改设秘书股、审批股、侦察股、劳改股、社会改造检察股。“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机构被“砸烂”,1968年4月实行军管,1972年10月撤销军管。1978年10月,重建县人民检察院,翌年元月正式办公,干部警察共41人,内部分工为刑事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信访和办公室。1981年元月,建立刑事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经济检察、信访等科和办公室。1983年5月,增设人事科。1984年7月,改信访科为控告申诉检察科。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的任务是对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免予起诉,不予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并进行侦察、审判两项监督。
1955年刑事检察的重点是打击“四类分子”的破坏活动及凶杀、暗害、纵火、投毒、抢劫、诈骗、强奸、偷盗等重大刑事犯罪。1958年经审查批准逮捕的人犯占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总人数的92.2%,决定起诉的人犯占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总数的99.4%,免予起诉1案1人,出庭支持公诉148次。当时实行联合办案“一员代三员”,(即实行一人办案,代替侦察员、检察员、审判员)。检察机关不能行使监督职能,导致错捕错诉案件发生。1961年刑事检察的中心任务是打击凶杀、暗害、纵火、投毒、强奸、盗窃、煽动群众闹事、组织暴乱等刑事犯罪。审查批准逮捕的人犯占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总数的93.8%。1963年重点打击组织反革命集团、制造暴乱、刺探情报、制造和散布反革命谣言、散发反革命传单、书写反革命标语等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1963-1966年,经审查批准逮捕的人犯占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总人数的62.7%,决定起诉的占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总人数的82.8%,出庭支持公诉105次,发表公诉词47篇。
1980年以后,刑事检察工作在全面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同时,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主,努力实现社会治安的好转,配合公安、法院,重点打击反革命分子和杀人、抢劫、强奸、投毒、爆炸、纵火犯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8月,检察院协同公安局、法院,开展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7个方面的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至1985年经审查,批准逮捕的人犯占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总人数的88.8%,决定起诉的占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总人数的91.2%,免予起诉26案34人。出庭支持公诉458次,发表公诉词280篇。
第三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工作始于1955年,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初为一般监督,后称自行侦察,1981年始建科。
自1955年始,主要办理破坏兵役、宰杀耕牛、瞒产私分、重大责任事故、报复行凶、侵犯人权、杀人放火、强奸妇女、奸污幼女、虐待逼死人命等案件。1963年芦庙公社韩庄大队原党支部书记,伙同其他大队干部,利用职权贪污公款4700多元、粮食5.5吨。检察院受理检察后,经信阳分院批准,依法将其逮捕。流氓分子李玉兰混入教师队伍后,道德败坏,奸污幼女多人,罪大恶极。县检察院受理侦察后,向县法院提起公诉,于1966年被判处极刑。
1979年后,法纪检察受理14种案件,依法开展工作。1981-1985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66起,立案侦察20起。其中非法拘禁8起,重婚1起,泄漏机密1起,诬告2起,玩忽职守1起,刑讯逼供1起,重大责任事故1起,报复陷害2起,贪污1起,破坏邮电通讯1起,其他1起。在处理上,起诉10起,免予起诉9起,撤销案件1起。1984年7月23日晚,城郊乡黄庄村委一村民外出骑自行车返回本村,路遇大李村委李凯平等3人。这个村民以对方不让路为由与其厮打,同时将自己所骑自行车让他人转移别处,后向村委党支部报案,诬陷李凯平等人拦路抢劫自行车两辆、手表两块。村委党支部书记不问情由,指使村委主任等人将李凯平非法捆绑,关押长达3个多小时。法纪科受理侦察终结后,分别以诬告陷害罪和非法拘禁罪起诉法院,县法院判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有期徒刑各1年,缓刑各2年,判处这一村民有期徒刑4年。
第四节 经济检察
1966年以前,经济检察和法纪检察同属一股(组)。1981年始建经济检察科。经济检察的任务是:打击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严重违犯经济政策、法律、法令的重大犯罪活动,查处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盗伐林木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及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
1951-1954年,对经济犯罪的检察,主要是以“三反”、“五反”为主要内容。查出贪污100-900元的39人。1000元以上的3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和有关政策及贪污分子的认罪态度分别予以处理。
1956年检察院建立自行侦察组,主要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层干部和企业职工中贪污、侵占公共财物等案件,至1965年共受理贪污案件58起,投机倒把案件10起,其他经济案件9起,均依法作了处理。1965年县检察院办理县生活资料部2名干部贪污案,追回赃款8200余元、衣物237件、布66.7公尺、其他物资68件。
1979年检察院重建后,经济检察对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行使检察权。1979年按案件管辖分工,明确受理范围有8种经济案件,1984年后,又明确为7种。
1980-1985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46起,立案侦察33起,其中贪污28起,重大责任事故1起,滥伐林木3起,玩忽职守1起。向法院起诉28起,免予起诉4起,撤销案件1起。共逮捕犯罪分子34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2万元。
1982年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是年受理各种经济案件44起,立案侦察13起,提起公诉8起9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6万元。1973-1981年原宋集卫生院会计任职期间贪污公款1.3万余元,县检察院经济检察干部智破攻守同盟,细心查帐,扎实取证,终于制服犯罪。向法院起诉后,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83年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深人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立案办理专探粮所保管员等5人团伙贪污案。经侦察,他们利用工作之便,开粮食、油料假单据12次19张,计粮食、油料10.24吨,贪污公款6303元;盗窃27次,计粮食、油料3.54吨,计款2176元。起诉后,县法院对被告均作了有罪判决。同时结合侦察此案,又查出4名有经济问题的工人,也及时作了处理。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始于1951年,由公安局、法院配合进行。1959年配专职干部1人,1981年建科。
监所检察的主要任务是检察未决犯关押时限是否超时,羁押人犯是否合法,狱政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看守人员有无违法行为。1951-1966年,监所检察制度原则上是一月一小检察,一季度一大检察,特殊情况下可增减检察次数,但每年至少检察10次,1956-1960年,共检察97次,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1959年监所检察开展社会改造检察,主要是对地、富、反、坏分子是否认罪守法、接受改造实施检察。检察结果表明,表现好的占57%,表现一般的占29.3%,不服改造的占11%,有破坏活动的占2.7%。
1978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监所检察试行办法开展工作。1981年4月,建立由公、检、法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监所管理委员会。从1982年起,逐步建立健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把好收押关、法定时限关和判决栽定执行关。1983年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中,监所检察干部重点把好人狱、起诉、判决三个环节,配合看守所、关押点开展政治攻势,促使人犯思想转化。具体措施是:进行监规、法制和政策教育;严惩破坏监规,不服管教的反改造分子;动员人犯家属做好规劝工作;做好生活卫生工作。避免人犯自杀、逃跑、行凶、暴狱、中毒等重大问题发生。
自1981年起,对缓刑、管制、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等5种人进行回访考察,掌握思想动态,协助主管单位、基层组织、开展帮教,使其认罪服法,安心生产,重新做人。1985年通过对全县上述5种类型的36名人员进行逐人考察,同时对其中20名重点考察表明,表现好的占80.7%,一般的占12.3%,差的占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