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人民由15个民族构成,以汉族为主,14个少数民族散居县境各地。人民群众有信仰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道教、佛教的,其中基督教人数最多。民国初年全县寺院、庙宇、教堂共280余处,民国17年(1928)破除迷信,大部分改作他用或失修渐毁。1952年中共西平县委统战部兼管宗教工作,保证正常的宗教活动。“文化大革命”中,宗教活动被迫停止。1978年后党的宗教政策得以贯彻落实,宗教活动逐步走向正轨。
第一章 民 族
第一节 民族构成
西平县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活动的交往,居住人口的民族逐渐增多。1982年7月,全县70多万人口,其中汉族701468人,占总人口的98.25%,少数民族12483人,占总人口的1.75%。少数民族有回族、满族、壮族、维吾尔族、侗族、布依族、东乡族、藏族、彝族、朝鲜族、白族、傣族、纳西族和苗族。在少数民族中,回族人口最多,共12153人,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97.36%。其次满族297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2.38%。其他12个少数民族中,壮族14人,维吾尔族4人,侗族4人,布依族2人,东乡族2人,藏族、彝族、朝鲜族、白族、傣族、纳西族、苗族各1人,计33人,共占少数民族人口的0.26%。
第二节 少数民族
境内少数民族多由外地迁入。回民在元末明初由山西省洪洞县、河南省孟县等地陆续入境。二郎乡肖洼白氏,原籍孟县桑坡;城关镇北关吕氏、吕店乡吴庄马氏,原籍山西省洪洞县;二郎乡蔡寨黄氏,原籍甘肃省凉州(今武威县);芦庙乡坡寨周氏、小赵庄李氏,由郾城县迁入;芦庙乡大吕庄艾氏、小赵庄赵氏、出山乡罗岗庄马氏,分别由叶县、长葛县和泌阳县迁入。其他少数民族多为联姻关系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少数民族政治上无权,经济落后,生活贫困。之后,党和政府制定正确的民族政策,消除民族压迫,实现了各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政府拨款5.6万元,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农业生产。1983年拨教育经费1.5万元,帮助几所回民学校翻修教室、增添教具。对回民的传统节日按时放假,并增加食油供应量等。
少数民族人数少,分布广,散居于全县18个乡镇,其中最多的是二郎乡,全乡1982年3229人,占全县少数民族人口的25.87%;其次城郊乡1702人,占全县少数民族人口的13.63%;芦庙乡、五沟营乡、城关镇少数民族人口均在千人以上。全县除盆尧、宋集、权寨、师灵、杨庄等5个乡少数民族较少外,其他乡均在百人以上,形成以汉族为主体的大分散、小聚居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