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房地产管理
第一节 房产管理
私房改造 1960年4月,县房地产管理所(简称房管所)成立后,开始改造(接管)县城私人出租房。至1964年,共接管出租房和无主房1353间,计1.7万多平方米。1963年,房管所在仪封、五沟营建立分所,对仪封、出山、权寨、五沟营、盆尧、人和等地的私人出租房进行改造,接管房屋785间,计1300多平方米。1968年分所撤销,房产由所在公社管理。1977年对私房改造和“文化大革命”中错误处理的房产调查处理。1985年底,已将461间房产退还原主。
公房 县城公房包括直管房、统管房和单位自管房。直管房包括没收房、私有改造房和房管所自建房,由房管所直接管理。1982年底,县财政拨款建房及原行政、事业单位的旧房交房管所管理,称统管房。1985年3月,统管房交财政局管理。单位自管房,系由单位自筹资金或主管单位拨款自行营建的房屋。1985年,县城公房面积582221平方米,其中直管房55691平方米、统管房50428平方米、单位自管房476102平方米。
房租 解放前,私人出租房租金均为年租,1950年后改为月租。私房改造后,改以间计算为以平方米计算。住房租金为:草房每平方米0.08元,瓦房0.1元,楼房0.12元;非住宅房租金,根据房屋质量,分别为0.4元、0.5元、0.6元。1985年11月,对县城非住宅房调整租金: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1.42元,砖混结构1.23元,砖木结构1.20元,简易房0.77元;并规定三个等级环境率:一等环境区域加收20%,二等加收15%,三等加收10%。直管房租金,每月由房管所征收。统管房租金,每季度由县财政局拨建设银行。1985年,直管房租金为18万元,统管房租金为12.12万元。
房管所将所收房租用于险房、草房维修或翻建,节余资金新建住宅和商业用房。1964-1985年,房管所投资194.4万元,翻建、新建房屋1780间,计39548平方米。1985年底,90%的险房和80%的草房得到维修,绝大多数改建为砖瓦房。
第二节 土地管理
1953年国家规定:城市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禁止土地买卖。县人委于1964年颁发了《西平县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城镇的公坑、公地(包括城墙、寨墙)一律无偿收归国有,由房管部门管理,单位或个人占用,应按规定缴纳地皮费。但执行不到2年(有些单位和个人根本未执行),即停缴地皮费,县城95%的公管地皮至今仍为个人或单位无偿占用。以售房为名,变相买卖宅基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村建房占用耕地现象更为严重。
土地征用须按规定报各级政府批准,1982-1985年,县城征用土地的有62个单位,计征地398.22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