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拥军优属
1949年4月,市政府成立“拥军招待所”,支援第四野战军南下,到年底共接待8,200人次。1950年11月成立抗美援朝分会,对市区225户生活困难的烈军属给予救济,生产困难的给予代耕。1951年5月对从朝鲜战场归来的伤员进行慰问接待,为伤员腾公私房695间,并开展为最可爱的人献血活动。1954年4月,0065部队从朝鲜归来,市政府成立拥军委员会,全市腾房514间,提供家具2,441件,预购蔬菜10万多斤,组织7,732名妇女编成拥军洗衣组。建国以来,每逢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市委,市政府都与当地驻军座谈联欢,并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帮助部队解决在部队建设中家属、子女就业、入学等具体问题。同时,基层举行烈军属、荣誉军人座谈会、文艺招待会。还逐户给烈军属挂光荣牌,贴春联,送节日礼品。
对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年老体弱的复员退伍军人实行群众优待,主要是代耕、发救济粮、款。1984年后,统一由民政部门拨发现金补助。
对牺牲、病故、残废的军人、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死者由政府妥为安葬,并为其家属发给一次抚恤金。1952年以前发抚恤粮,1953年改为现金,其标准先后调整5次。抚恤对象在就业、升学等方面享受一定的优待。1985年底全市有烈属41户,其中享受定期抚恤的25人,抚恤款9,000元。全市共有残废军人199人,全年享受抚恤金17,628元。
为了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安置工作方针,本市从1949年4月成立转建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52年6月至1960年共安置102名复员军人。60年代共安置442名。1975年至1985年共安置退伍军人3,187名。
对农村退伍兵中的伤、病、残、孤等服役8年以上,荣立三等功以上者,予以照顾。不能参加农业生产的,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到乡办企业工作。并为缺房者,建新房或辅助建房。对尚未结婚的协助成家。1975年至1985年共妥善安置126人,建房30间,补助木材40立方米,救济85人,发放救济款9,985元。
第二节 五保户敬老院
1956年起,对缺乏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靠的老、弱、鳏、寡、残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烧、保医、保葬。1958年人民公社办起8个敬老院,入院284人。食堂散伙后,由生产队承包。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五保户工作进一步加强。到1985年年底,全市农村有五保户101户,115人,供给由乡定村筹,夏季一次兑现。每人每年吃粮250公斤至300公斤,烧柴900公斤至1,000公斤,零花钱每年24元至36元,每年1身单衣,3年1身棉衣,5年1床被褥,看病吃药实报实销。城市共有五保户33户,34人,供给由国家拨款,标准略高于一般市民。城乡有敬老院5所,入院44人。敬老院每个住室都有收音机,冬季有火炉,院里有电视机、洗衣机。
第三节 社会救济
建国初期,城乡人民70%生活贫困。人民政府稳步进行减租减息和土地改革,同时拨粮款、募捐进行救济。1949年4月,拨粮7.5吨,1950年5月由省工会拨粮3.75吨市政府拨救济小米2.155吨。7月,工商界募捐1,007件寒衣。1953年以后,市政府年年拨社会救济款。1958年,人民公社办公共食堂,暂时停止救济工作。1961年后,分伙吃饭,仍由政府逐年拨专款抚贫济苦,从未间断。1978年后,民政局会同各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由点到面的扶贫致富工作,以扶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帮助组织联合体为主要扶持形式,适当减免过去欠生产队的债务,贫困户子女入学免费,在村委会医疗所就医免费等。1984年全市共扶持224户,1,106人,国家扶持款29,000元,集体扶持款25,000元,无息贷款21,250元,减免农业税20,000元。到1985年,已彻底脱贫13户,50人,年人均收入达350元;接近脱贫的112户,560人,年均收入达150元至300元,占原贫困户的52.5%。此外,1961年至965年5月被精简退职的51名老职工享受原工资40%的救济,年救济费9,4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