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 务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方式。建国35年来,驻马店市的税收收入共计2.9亿元,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积累了资金,为平衡地方财政收支做出了贡献。
1949年4月,市人民政府建立税务机构,废除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制订人民新税制。税收工作紧密配合“三反”、“五反”和增产节约运动,促进了生产的恢复和发展,稳定了市场物价,安定了社会秩序。
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税收工作执行“公私区别,繁简不同”的原则,对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及新办集体企业,给予支持扶助。同时,在资本主义工商业中开展反偷税漏税斗争。
1958年,税务机构一度撤销,后又逐步恢复。三年调整时期,税务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分子。
“文革”期间,税务工作遭受极大破坏,机构合并,人员下放,形成有税无人收和有人不收税现象,税收收入损失严重。
1976年以后,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财税分别设局,恢复和完善了“文革”以前行之有效的征管措施。根据“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和本市具体情况,调整某些税收政策,对安排待业知青的集体企业给予减免税照顾。税务部门开展给企业“提供信息,牵线搭桥,促进联合,改进管理”的促产增收活动。为适应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84年以后开展第二步利改税。
第一节 税收种类
1950年,实行全国统一税制,至1958年底,驻马店市先后开征28种税(包括能源交通基金),共分5种类型。其中对产品征税的有8种;对经营收入征税的有2种;对收益额征税的有4种;为特定目的征税的有5种;属于地方税的有9种。
一、产品征税
(一)货物税
1950年2月开征。税目共8大类,23项。主要货物税为卷烟、植物油、肥皂,适用最高税率120%,最低税率3%。1952年12月,对货物税进行修正。开征8年,共收税款335.2万元,占同期总税收收入的15.26%。
(二)盐税
1950年6月开征。主要是对私盐查缉和免税用盐转作食用盐。35年来,共征税款193.3万元。
(三)棉纱统销税
1951年4月开征。税率6%。开征20个月,征收税款545元。
(四)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开征。税目有卷烟、白酒、麦粉、原木、羊毛、羽毛、猪鬃、兽皮8种,其中卷烟为主要应税产品。税率最高为66%,最低为10%。开征5年,收税款1,211.1万元,占同期总税收收入的69.76%。
(五)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开始。税目分工农业产品、商业零售及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3个部分。开征15年,征收税款6,747.1万元,占同期总税收收入的90.36%。
(六)工商税
1973年1月开征。税目分4大类,108个。除煤炭工业、生漆、天然树脂外,其余42个税目先后开征。开征8年,征收税款1.58亿元,占同期总税收收入的89.85%。
(七)产品税
1984年10月开征。税目有卷烟、白酒、啤酒、棉纱、麻袋、普通用纸等。最高税率为66%。至1985年底,征收税款1,046.9万元,占同期总税收收入的29.70%。
(八)增值税
1980年试点征收,1982年以后全面试行。开征的有机器、机械、零配件、农业机具、电风扇、印染、绸缎、西药等13个税目。税率有13个,最高税率为16%,最低税率为3%。1983年7月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时,地区柴油机厂、仪表厂、电表厂、车辆厂、农机厂、农修厂为开征增值税的试点。1985年底,开征增值税的企业有12个,后共征收税款237.2万元,占同期总税收收入的3.93%。
二、经营收入征收税
(一)工商业税
1950年1月开征,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摊贩营业牌照税、临时商业税4种。税率按行业确定,以营业收入额计征的为1%至3%;以营业收益额计征的为1.5%至6%,以佣金收益额计征的为6%至15%。1953年税制修正后,对工商业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均并入营业税内,按合并后的税率计税。1975年12月,对个体商贩、手工业者,个体农民,合作社、组、商店,农业社、队的纳税起征点作了具体规定。工商业税开征8年,征收税款499.8万元,占同期总税收收入的22.76%。
(二)临时商业税
1950年10月开征,税率为5%,起征点10元,后改为20元。1958年5月,税率改为10%。1973年税制改革后,征税范围扩大,包括未经批准或违法从事的工业、商业、运输、建筑等经营活动者。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后作为营业税的一个税目。
(三)摊贩营业牌照税
1951年9月开征。范围是个体摊贩,按资本多少分等定级,按级定额,并发给摊贩营业牌照。该税仅征1年,即并入营业税。
(四)营业税
开征11个税目,适用税率3个,最高税率为10%,最低税率为3%。开征一年多,征收税款828.6万元,占同期总税收收入的23.51%。
三、收益额征收税
(一)工商所得税
1953年从工商业税中分出,成为一个独立税种。不论企业和个人,均实行全额累进制,共分14个级距,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30%。1960年9月规定城市公社一级企业每季收入达500元者,税率为25%。1963年4月,对个休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1966年10月,社、队企业改按20%比例税率,起征点600元。1976年以后,对工商所得税税率又做了一系列改革。1979年1月,农村社、队企业免征额提为3,000元;对基层供销社及所属单位税率由39%改为20%;对合作商店取销加成规定。1984年1月起,税率一律改按8级超额累进。开征27年,征收税款共计1,748.4万元,占同期总税收收入的6.91%。
(二)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1月开征。使用新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10%,最高为55%。集体新办企业,可免征所得税1年;纳税有困难,经省批准可再免税1年。该税1985年征收144.8万元,占同期总税收收入的7.2%。
(三)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1月开征,计33户。大、中型企业税率固定为55%;小型企业执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自1984年10月起,凡符合征税范围的国营企业全部开征。截至1985年底,开征的企业已有68户,其中大、中型企业27户,小型企业41户,共征收税款3,167.3万元。
(四)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4年10月设置,适用税率由税务部门同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基期利润扣除55%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的余额,占核定基期利润的比例。企业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利润增长部分按定比计算,一定7年不变。对物资、供销、金融、保险企业,不实行减征照顾。截至1985年底,共征收税款211万元。
四、特定目征收税
(一)建筑税
1983年10月开征,税率为10%。1985年缴纳建筑税的单位有50个。截至1985年底,共征收税款98.7万元。
(二)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5年第一季度征收1984年度奖金税。1984年的税率,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两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两个半月至4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4个月至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1985年的税率,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4个月至5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个月至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
(三)集体企业奖金税
1985年开征,当年减征三分之二,分级税率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率及计算公式办理。
(四)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税
1983年1月开征,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地方超额完成任务部分,留给各省、市、自治区使用。全市共征集基金497.5万元。
五、地方各税
(一)印花税
1950年12月开征。有发货票、收据、帐单、债券、各种契据、保证书据、电影、戏剧、娱乐比赛票券等19种。税率:按比例贴花的为万分之一、三、六;所载金额未满15元,一律贴印花2分。至1957年,征收税款15.8万元。
(二)屠宰税
1950年1月开征。有猪、牛、羊等,税率实行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至1985年,征收税款126.1万元。
(三)城市房地产税
1950年开征。房产税率1.2%,地产1.5%。1950年纳税的营业房4,845间,居住房5,572间。至1978年征收税款97.6万元。
(四)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1年9月开征。范围为:马车、牛车、人力车和机动车。税额是定额征收和按净吨位计税。对行政单位车辆和残废转业复员军人免征。1978年1月对个人自行车停征。至1978年,征收税款46.4万元。
(五)特种消费行为税和文化娱乐税
1950年1月开征。电影、戏剧及娱乐场所的税率为10-13%;舞场50%;筵席10-20%;旅馆5-20%。1953年1月将筵席、冷饮、旅馆3项并入工商业税内交纳,其余改征文化娱乐税。至1966年征收税款8.2万元。
(六)存款利息所得税
1951年开征。同年12月改称利息所得税。征税对象为存款利息所得者。有公债、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利息所得税和股东、职工对本户垫款的利息所得税,税率5%。至1958年,国家发行的公债均免征。1959年1月停征。
(七)牲畜交易税
1953年1月开征。对买方征5%。1953年停证猪、羊性畜交易税;增加驴、骆驼两种。1966年对农村集体购买牲畜停征牲畜交易税。1980年12月以后,一律征买方3%牲畜交易税。1983年1月,税率改为5%。至1985年,包括交易税在内,征收税款71万元。
(八)集市交易税
1962年4月开征。征税的项目有:家禽、蛋品、家畜、鱼类、干鲜果、土特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7大类,税率10%。对家庭手工业品和国家放宽的产品,税率5%。1966年12月停征。征收税款2.5万元。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开始。市区税率为7%;郊区税率为5%。是年征收税款292.7万元,占同期税收收入的14.5%。
第二节 税收收入
1949年税款收入2万元。1950年税款收入121万元。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税款收入1,740.5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1,801.9万元的96.9%。三年调整时期税款收入1,344.2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1,602万元的83.9%。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税款收入1,923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2,211.9万元的86%。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税款收入8,196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8,124.1万元的100.9%。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税款收入6,859.5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7,843万元的87.45%。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税款收入7,856.5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8,160.8万元的96.27%。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的税款收入为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税款收入的3.51倍,是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的3倍。
第三节 税制改革
建国35年来税制先后6次改革。
第一次税制的改革是1950年1月。建立新税制,统一全国税收。当时驻马店开征11种。7月,对税制进行了调整,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简化税目,货物税的税目由原来的1,136个简并为358个,印花税的税目由原来的30个简并为25个;降低了所得税、房地产税和盐税等的税率;宣布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
第二次改革是1953年。我国进入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新时期,经济日益繁荣,税收却日趋下降。为使税收制度适应新的形势,对原工商税作了重要修正,将一部分主要产品原来征收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并为商品流通税,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收;取销特别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电影戏割及娱乐部分税目改为文化误乐税,其他税并入营业税。在这次税制修正中,对过去没有区别公私对待的原则作了修正。修正税制以后,工商税有11种。
第三次税制改革是1956年,试行工商统一税,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税种一一工商所得税。对税率进行了部分调整。当时开征的税有8种。
第四次税制改革是1973年。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合并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改变了对一个企业征收多种税的制度。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予以保留,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对原工商统一税的税目、税率分别进行归类和简化。当时征收的税有8种。
第五次改革是在1979年。停征集市交易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六次改革是1983年4月。全国第一步利改税工作会议之后,全市划分大、中型企业13户,小型企业20户,亏损企业5户,免税企业10户。在大、中型企业中,省级的5户,地级的17户,还有地级小型企业7户,地级亏损企业5户,地级免税企业2户。
1984年,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开始,是财政制度的重大改革。指导思想是进一步处理好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吃国家、企业“大锅饭”的问题,既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使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发展上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财力保证,从而产生更大的后劲。它体现国家的奖励和限制政策,缓解因价格不合理所带来的一些矛盾,以利国民经济的调整和改革。基本内容是将国营企业应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按规定税种向国家交税,使“利税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交税后的利润归企业自己安排使用。
1985年全民企业完成税收1,310.5万元,较1984年的989.6万元增长33%,增收320.9万元。个体纳税户由1984年的684户增至1,248户,税额由133万元增长到201万元。但由于新税制业务性较强,管理水平暂时跟不上,偷税漏税的现象时有发生。
第四节 税收管理
建国初期,驻马店市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在征收管理方面认真贯彻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半社会主义经济和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基本指导思想,逐步建立和健全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1950年,设置了直接税股、货物税股和车站检查站。接着,建立了税政股,统管各税;相继又设置共和、交通、新华、中山、平等、老街和转运业等7个专管区。1955年6月,取销专管区,统一由征收组负责征收。
1956年,采取了调整稽征管理组织,建立纳税登记和纳税鉴定制度,加强征管工作。
1958年,停止税利分征,实行企业税利合一,农村实行财政包干,提出“三无”(无偷漏、无拖欠、无差错,后税务局又补加了无违反政策、无丢失)活动。5月,被信阳专署税务局宣布为“三无”城市。由于片面理解从生产到财政的观点,要求广大税务部离开工作岗位,深入企业帮助促产,形成只讲服务,不讲监督和征收管理,严重地影响了税收收入。1959年5月,恢复了税利分征制度,制定了“三恢复”、“三建立”的管理措施。
1961年,经过打击投机倒把分子和民主补课,查获各种偷漏税案件3,541起,收回税款10.6万元,对严重违法的投机商依法处罚12名,判处有期徒刷的1人。同时,实行使用发货票登记盖章制,建立购货簿,坚持征前辅导征后检查制度。
1968年5月,税务人员大批下放。全局仅有工作人员12人,共中4人是审在对象,税收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70年后,机构逐步恢复,打破过去按行业编制的征管方法,除镇直国营企业组征管外,其他均按区域分属各税务所管辖征收。市内设置新华街、流斗街(东风路)、人民街3个街道税务所,农村设置“五一”(老街)、高庄2个税务所。同时,恢复改进所得税汇算清交和促产增收。
1976年以后,税收征管工作出现新局面。首先,恢复了“文革”前的征管方法,重点抓好纳税登记、纳税鉴定、纳税铺导、纳税申报、纳税检查、纳税竞赛、纳税联系、进货登记、护税组织、发货票管理等10项征管制度。1981年,对全市经济税源进行普查,查出漏税31户,收回漏税款24.1万元。结合普查,重新修改纳税鉴定;同时,恢复进货登记制。1982年,对企业恢复纳税联系卡片制。1983年,恢复了对发货票的管理,各类发货票均由专税局统一印制。重新按行业性质设征管组织。
在恢复征管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了一些征管制度,有定案调账通知书、加收滞纳金通知书、定案通知附表、检查辅导备忘录、违章登记簿、违章处理呈批表、纳税延期申请表、揭发检举偷漏税案件登记表、纳税资料登记表、减免税统计表等10种。
1979年,开始试行百分竞赛。1983年,制订了“定任务、定质量、定纪律、定学习”的四定岗位责任制。1984年,严格执行税务人员十项原则,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超额完成税收任务,税务局荣获市“文明礼貌先进单位”的称号。
开展税收大检查是加强征管,落实税收政策和收回漏欠税的重大措施。1978年1月,对全镇企事业单位进行全面财经纪律大检查,查出支截留税金965.5万元;查补烟厂附属厂和饮料厂漏工商税54万元;查补塑料厂1975年至1977年漏所得税73万元。1981年5月,组织115人次、分3批对492户(不包括个体户)进行税收检查,有191户补漏税款160万元,补漏利润款107.8万元,加收滞纳金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