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30余年来,驻马店建置几经变革,幅员时大时小。1985年郊区为老街、橡林乡。有农业人口50,027人(其中劳力21,544人),耕地51,089.6亩,大牲畜1,665头,动力机2,114部,22,255马力(其中拖拉机943台、14,736马力),小二类水库1座,中型节制闸1座,提灌站两处,小漫水坝6处,人工塘26方,农用井650眼,其中机井352眼,排灌动力机械309台,宜渔水面897.3亩。
建国前农作物两年三熟,年亩产粮食几十斤或百余斤。近十年来,由于人均耕地减少,有机肥源充足,渐趋麦秋轮作,一年两熟。菜地的复种指数更高。作物品种趋于高产优质,年亩产已达175公斤左右。小杂粮几乎绝迹。因灌溉不便,小麦、玉米尚难突破350公斤和400公斤大关。
本世纪初,驻马店有菜地约20亩,平汉铁路通车后发展到80亩;抗日战争胜利后发展至千亩,1982年达9,646亩。到1985年,已有11,366亩。蔬菜的年总产量保持在17,500吨左右。
建国前后,林木经历几次大规模砍伐,破坏严重。1981年以来采取发林权证、沟田林路综合经营等措施,覆盖率正在回升。
畜牧业正由使役型向商品型过渡,大牲畜减少,奶牛、奶山羊、良种鸡有较大发展。养殖业有待进一步巩固。
水库养鱼始于1957年,近几年出现坑塘养鱼热,渔业发展前景广阔。
30年来,农机具从落后到先进,经历了一条曲折道路。一些传统运输机具、加工机具已经或即将淘汰,耕耙、播、收均已不同程度地实现了机械化。
从焚香求雨到兴修水利,从辘轳、绷斗到水泵、喷灌机,水利事业发展迅速。但因管理不善,水利效益未能得到应有的发挥。
1985年,全市农、林、牧、渔各业收入分别为848.9万元、9.6万元、86.6万元和0.85万元。
第一章 农业所有制
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封建土地所有制绵延数千年。土地所有制改革前夕,占农业人口(2,630人)13.8%的地主、富农(363人)却占有68.5%的耕地,而古农村人口80%的中农和贫下中农只有耕地10%;城市商人、手工业者占有耕地15%多,其余耕地则系氏族祭田、外来商负地及庙地。地主富农利用占有的土地,或雇工或出佃,大斗收租,小斗放贷,残酷地剥削、压榨农民。中农正常年份仅得温饱,贫农、下中农即便是风调雨顺也只是糠菜半年粮;佃农须把半数以上的劳动果实交给地主;雇农一无所有,只能出卖劳动力,生活更为凄苦。
第二节 个体所有制
1950年,遵照《土地改革法》、《河南省土地改革条例》,对地主、富农留够其自食其力的土地,没收、征收其多余部分分给缺地农民。中农一般不动。城市商人、手工业者及平民,凡不愿回乡务农者一律不分配土地,原占有的土地分给农民。按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好坏均分,远近兼顾原则分配,所有权归农户。土改后人均耕地3.27亩(菜园户人均0.8亩)。
农民有了自己的土地,生产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但一些缺劳力、缺农具的农户生产、生活仍有困难。1951年组织起6个季节性互助组,1952年发展到13个,1954年有常年互助组10个,共470人,1,044.2亩耕地。组内实行劳动互助,问题初步得以解决。
第三节 集体所有制
1954年,在常年互助组基础上,成立两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民13户,耕地217.7亩。1955年发展到5个,256户。其间,土地入股参与“分红”。牲畜和大件农具仍归农户自有,统一使用。初级合作化进一步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生产条件低下,限制着生产水平的提高。
1956年5月,5个初级社合并为“红星”、“曙光”两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牲畜、大件农具作价入社,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按劳分配。1957年粮食单产由1950年的46.5公斤提高到69.5公斤,7年增长49.5%,是历史上第一个丰收年。
1959年3月,建立驻马店人民公社,农户全部入社。初期财物、土地、劳力统归公社支配,大批劳力、物力投入“大办钢铁”中去,生活劳动军事化,强行“一平二调”,实行“一大二公”,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老、弱、妇、残担负起农业生产重任,劳力不济,致使1958年丰产未能丰收。1960年播种面积降到建国后的最低点,总产值仅39万元。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改草案》(即农村60条)规定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队有了部分自主权,社员分得少量自留地自由经营,人心日趋安定,生产逐渐恢复,“一大二公”的消极影响在慢慢消除。“文革”中,社员的自留地、正当家庭副业被视为“资本主义的尾巴”割去,农民生产积极性再度受到打击。
第四节 农业经济体制改革
人民公社化带来的弊端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81年,农村推行了生产责任制,主要形式是联户承包,即按每户人口多少分包给若干责任田。生产计划、收购等各项指标,分配到各村,由承包者自行安排生产。除交公粮、农业税外,余者归农户所有。承包户对所承包的责任田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取土打坯或建造房屋。
责任制把生产和农民的利益更紧密地结合起来,打破了长期形成的“大锅饭”现象,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连年丰收。同时,某些有剩余劳力的家庭或有一技之长的农民,从各自的优势出发,经营养殖、种植、运输、配种等行业,迅速致富。少数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无力种田者把责任田转包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