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 政
清朝末年,驻马店设有财务局,负责征解地方赋捐税役。财政收入主要分为3大类:第一类包括地丁银、租课银、经费等;第二类是捐税和杂捐,包括契税、烟酒税、牙税、斗捐、串票捐、呈词捐等13项;第三类是差徭。财政支出也分3大类:第一类是起解支出,包括司地丁银、孤贫月粮银、壮丁食银、驻马店与明港驿站银等19项;第二类是额外加派,包括知县养廉银、知县公费银、典史养廉银、递解过犯口粮银等5项;第三类是存留银(留地方财力,由地方自行安排支出),包括修理文庙、修理监狱、备办刑具、知县供奉、喂马草料、教谕训导奉银、驻马店与明港驿站银、杂项开支等35项。
民国时期,驻马店设有直接税局(也叫货物税局和盐务税局),收入直接上解中央政府。此外,确山县财务委员会还在驻马店设有办事处,负责征收地方各种捐税,收入上解确山县政府。当时的赋税多达40余种,其中农业税就有23种,正税之外还有附加。1928年(民国17年)的田赋附加超过正税10倍以上,1948年(民国37年)的赋税比1937年(民国26年)增加10余倍。财政岁入岁出分国家和地方两种。财政岁入的分成比例为:中央77%,地方23%。财政岁入主要有田赋、漕银、厘捐杂捐、征徭、盐务、仓储、官产、银行收入等。财政岁出分为国家岁出、省地方岁出、县地方岁出和补助岁出。
建国30多年来,财政机构随行政体制变化几次升降分合。根据党在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财政管理机构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全面开展财务检查和监督。
第一节财政收入
建国初,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收入统一上交省,所需资金由省统一拨付。1951年至1952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设中央、大行政区和省(直辖市)三级财政。驻马店市执行收支两条线,收入金额上交,支出由信阳专署财政科拨给。
1953年至1957年,本市建立县级财政总预算,财政收入项目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公私企业利润收入、公产收入、行政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共完成财政收入1,801.9万元,平均每年收入360.4万元。其中企业收入6.9万元,占0.38%;工商税收1,736万元,占96.34%;其他收入(含农业税)59万元,占3.28%。
1958年至1962年,撤销了县级总预算,收入上解确山县财政局。
1963年至1965年,财政工作纠正了大跃进运动中出现的错误,财政经济状况好转,收入逐年增长。这一时期,财政收入完成1,602.2万元,每年平均收入534万元,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均增长48.18%。其中企业收入253.5万元,占15.83%;工商税收(含农业其他税)1,344.3万元,占83.91%.其他收入4.1万元,占0.26%。增长比例最高的是企业收入。
1966年至1976年,财政经济工作遭受严重的损失,国营工业企业从1970年到1976年连年亏损,亏损总额达790万元。仅1975年就亏损236.9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11.85%。这一时期财政收入完成13,211.3万元,每年平均收入1,201万元。其中企业收入213.3万元,占1.6%;各项税收12,985.1万元,占98.3%;其他收入12.9万元,占0.1%。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进行了两次财政体制改革和两步利改税改革,调整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扩大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使全市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财政收入稳步增长。至1985年底,全市财政收入共完成1,328.9万元。其中企业收入1,151.4万元,占8.77%;各项税收11,849.8万元,占90.25%;其他收入127.7万元,占0.098%。平均每年收入1,458.7万元,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平均每年增长3.5倍,比“文革”时期平均每年增长33.6%,创历史最高水平。
第二节 财政支出
建国初,财政支出由信阳专署财政科拨付。
1951年至1952年,根据《中南区整理县地方财政暂行办法》规定,本市成为“半级财政”。按规定编造地方收支预算,经专署核定后,由市财政执行。
1953年至1957年,财政支出189.5万元,平均每年支出37.9万元。其中经济建设类支出占8%;文化教育类支出占43%;行政经费类支出占40%;社会救济和优抚类占6%;其他支出占3%。
1958年至1962年,本市为确山县县辖镇,支出由确山县财政局拨付。
1963年至1965年,财政支出339.2万元,每年平均支出113万元,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每年平均增长197%。其中经济建设类支出71.1万元,占21.1%;文化科学卫生事业费支出131.1万元,占38.7%;社会救济和优抚类支出38.7万元,占11.4%;行政管理费类支出91.8万元,占27.5%;其他支出类6.5万元,占1.9%。其中支出增长最多的是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平均每年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增长163%。
“文革”中,许多财政和财务管理制度被视为“管”、“卡”、“压”而废除,财政支出处于混乱状态。在这期间,财政支出3,438.9万元,平均每年支出312.62万元。其中经济建设类支出1,512万元,占43.97%;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类支出1,067.9万元,占31.05%;社会救济和优抚类支出232.4万元,占6.76%;行政管理费类支出552,9万元,占16.07%;其他支出类73.7万元,占2.14%。
1980年实行财政体制改革以来,随着经济状况的逐步好转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财政支出也在不断增加,特别是用于经济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支出的增长速度更快。在这期间,财政支出9,099万元,每年平均支出1,011万元,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每年平均增长25.67倍,比“三年调整时期”每年平均增长7.92倍,比“文革”时期每年平均增长2.23倍。其中经济建设类支出4,352,9万元,占47.83%;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类支出2,852.6万元,占31.35%;社会救济和优抚类支出268.6万元,占2.95%;行政管理费类支出1,535.2万元,占16.87%;其他支出类89.8万元,占1%。其中增长比例最高的是教育经费,平均每年增长39.4%,超过同期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
第三节 财政管理
一、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每年根据上级指示、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财政预算、决算草案,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财政部门负责实施。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政策变化、经济工作和各项事业因发展而出现新的情况以及遭受较大的自然灾害等问题,就需要做必要的调整。一般包括:动用预备费、预算的追加或追减、预算科目之间的经费流用、预算的划转等项内容。调整财政预算必须遵循规定的程序,按照批准权限进行。此外,财政部门还必须针对财政预算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经常分析,提出增收节支和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意见和措施,加强财政预算管理。
二、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1980年以前,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员定额”管理。1980年后,实行分级预算包干管理,对由财政金额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包干,定收定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对有固定收入而又基本上能做到自收自支的单位,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管理。
三、企业财务管理
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生产和非生产所用的机器、设备、厂房和建筑物,凡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500元以上者(包括500元),即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拨付、购置、修理、报废,超出企业权限的,必须按规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内部的调拨,从1979年7月1日起,由过去的无偿调拨改为有偿调拨。企业的流动资金,1983年以前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和有关规定,分别核定各个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然后按比例拨给企业流动资金。企业因季节性等原因临时需要的超定额流动资金,从银行贷款解决。1983年,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财政部门不再拨付。对企业的各项专用基金,实行“先提后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对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中的财产损失,应由企业查明原因、数量、金额后,按规定权限处理。超出企业处理权限的,由企业写出书面报告,报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处理。对政策性亏损企业,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的管理办法。对经营性亏损企业,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以前由财政部门拨款弥补;第二步利改税以后由企业单位自行弥补。
四、预算外资金管理
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部纳入计划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各项预算外资金的提留比例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支范围和私设预算外收支项目。从1984年10月份起,全市各项行政性收费按规定统一由财政部门代管,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对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管理方式。
五、农业财务管理
1978年以前,对支农周转金实行由财政无偿投资的管理办法。1978年后,对支农周转金全部实行“有偿使用,有借有还,到期收回”的管理办法。从1984年起,支农周转金由乡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对农林水事业费,1980年后实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节 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通过财政检查和监督,及时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和事,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证国家财政法规的贯彻执行。
1955年,对税务局、文化馆、回民小学等单位进行了专题检查,共查出贪污款460余元,分别对当事人进行了严肃处理。1957年,对遣送站会计贪污案进行检查,查出贪污款347元,犯案人受到法律制裁。
1963年,共查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案件13起。其中违反财务制度提高奖励标准和私分公款1起,乱摊成本1起,擅自提高补贴标准3起,挪用公款4起,年终突击用钱2起,其他违纪问题2起。
1978年,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财经纪律大检查,共查出各种违纪款1,516.6万元。其中截留国家利润984.5万元,截留税款54万元,乱摊成本305.2万元,挪用流动资金62万元,乱列营业外支出16.8万元,挪用救灾款4.2万元,其他违纪款82.9万元,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了纠正和处理。
在1980年财税大检查中,共查出各种违纪案16起,共计81.6万元,分别按政策作了适当处理。
1985年上半年,财政局会同税务局、审计局、纪检会等部门,对市政工程处、土产公司等单位进行检查和审计,纠正了这些单位存在的违反财经纪律现象。是年9月至12月,开展了财税和物价大检查,共查出各种违纪金额计168.5万元,对违纪单位下发了处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