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工业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管理机构
地区第一工业局位于解放路西段,1965年建局。先后5次易名(地区工业局革命领导小组、地区革命委员会工业交通局、地区革命委员会工业局、地区工业局、地区第一工业局)。1985年,该局管辖9个工厂。其它尚有21个地直工厂,分别按系统归属12个企事业单位。
市第一工业局位于风光路南段。1949年至1952年,驻马店市全民工业由市工商科代管。1953年至1957年,由党组工业部管理。1958年至1985年,由市第一工业局管理。其间,历经镇工业办公室、工业局、工业交通组、工业交通局、第一工业局、工业交通办公室、经济委员会、第一工业局等8次易名。1985年,该局管辖16个工厂。其它尚有12个工厂,按系统分别归属6个企事业单位。
二、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机构
地区第二工业局位于乐山路南段。1965年7月建局,系地区工业交通局合并后派出的又一工业管理机构,先后4次变更。该局不直接管理工厂,而是通过9县1市的第二轻工业局对工业企业实施管理。地直11个集体所有制工厂分别归属10个地直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管理。
市第二轻工业局位于解放路与富强路相交处东南角。1951年至1985年,经过市工商科、手工业管理科、手工业管理局、手工业管理分局、手工业管理局、第二工业局、第二轻工业局等7次易名,2次撤销(1961年和1967年)。1985年,该局管辖27个集体所有制工厂和3个全民所有制工厂。其他尚有31个集体所有制工厂分别归属18个企事业单位管理。
三、乡镇工业企业管理机构
地区乡镇企业局位于解放路中段。1978年9月,建立地区社队企业局。1983年3月,该局与地区第二工业局合并,内设社队企业科。1983年7月,社队企业科设为社队企业总公司。1934年3月,正式建立地区乡镇企业局。该司不直资普理工厂,而是通过9县1市各乡镇企业局对企业实施管理。
市乡镇企业局位于新华街北段。1975年,建立第三工业局,主管街道工业。1978年,易名街道社队企业局,管理街道和社队企业。1981年3月,街道社队企业局易名社队企业局,主管社队企业。1985年10月,社队企业局方改名乡镇企业局。该局通过街道办事处和两个乡管理38个街道集体企业、7个乡集体工业、22个村集体工业、119个乡村合作经营工业和167个城镇个体工业。
第二节 国家对企业的管理
一、物资供应
50年代至80年代初,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系由国家计划调拨和计划分配,经物资、商业和计划各部门组织实施。计划供应物资由1950年的8种扩大到1965年的837种。1978年以后,国家着重抓钢材、木材、煤炭和其他短缺物资的供应,允许一般物资进入市场,允许企业随意采购。钢材多由天津、武汉、安阳、唐山等地调进,主要供应烟厂、电厂、化肥厂、纺织厂、电表厂、电焊机厂、农机厂、机械厂、柴油机厂、电机厂等。木材多由云南、广东、四川、湖南、福建、黑龙江、内蒙古调进,部分依靠美国、加拿大、苏联等国进口,主要供应地区木材公司加工厂、地区建筑公司木材加工厂、家具厂等。煤炭多由平顶山、焦作、密县、鹤壁、义马等地调进,主要供应地区棉纺织厂、内衣厂、药厂、罐头厂、电厂、砖瓦厂、化肥厂、味精厂和3个蜂窝煤厂。
二、计划管理
企业的经营活动皆围绕国家对企业下达的计划进行。1951年至1978年,国家对企业实行指令性计划,企业必须按时完成计划所规定的各项指标。1978年以后,国家对企业放权,由指令计划变为指导性计划。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用户意见,对国家下达的计划可作适当调整,企业活动由过去的单一生产型转为生产经营型。
三、产品销售
1978年以前,国家对企业的产品实行统购包销。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产品售予物资部门;生活资料产品售予商业部门,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统一规定。1978年以后,国家逐步改革统购包销制度,生产资料产品仍通过物资部门与对口单位协调挂钩,产销见面:生活资料产品则通过多种渠道销售。企业可争取商业部门看样订货,也可自产自销,产品除国家规定的价格外,并有浮动价格、协议价格和赊销价格等。
四、利润分配
1950年至1979年,企业的利润一律上缴,企业亏损也由国家承包。1960年至1979年,独立核算全民企业,出现17年亏损,亏损总额达3,106.67万元。1979年始,国家允许企业搞基金分配,最多不能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1983年,部分企业实行利改税,1984年,全部实行利改税。大中型企业上缴净利润的55%,调节税9%,企业留成6%。小型企业实行8级累进制,即盈利1,000元以下上缴10%;3,000元至5,000元以下上缴20%;万元以下上缴28%;2.5万元以下上缴35%;5万元以下上缴42%;10万以下上缴40%;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上缴55%后再上缴1%地方附加税,余数再上缴15%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税,余额的85%弥补企业亏损。不亏损企业再上缴25%,下余60%为企业留成,用以发展生产基金、后备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等。公益金占25%,劳动分红占15%。
第三节 企业管理
一、全民企业
(一)领导权
1949年至1956年,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1957年至1965年,企业实行以党委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1966年至1976年,企业由厂革命委员会领导。1978年以后,逐步实行党政分开,党组织对企业实行政治领导,企业的行政管理由厂长负责。另外,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实行自下而上的民主管理。
(二)九大管理
企业普遍实行计划、生产、技术、质量、设备、供销、人事、财务、安全等9项管理措施,其中以计划为核心,其他8项均围绕计划管理进行。规模较大的厂,设厂长办公室、生产科、技术科、质检科、设备科、供应科、人事科、保卫科、财务科等;较小的厂只设生产办公室、财务办公室和厂长办公室。
二、集体企业
1956年至1965年,驻马店镇集体企业的管理形式分为两种:凡属单一制造性的行业,经营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生产、分别核算、统一计算盈亏;凡属综合性的行业,则改“统一计算盈亏”为“分别计算盈亏”。各企业均建立理事委员会和监事委员会。理事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至2人,委员若干人,负责供销、技术和行政各项工作。监事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3人至5人,负责生产检查、监督理事会各项工作。理事会下尚有车间和生产小组,具体领导生产。“文革”期间,集体企业基本上采用全民企业管理模式。1978年以后,集体企业又恢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多劳多得、浮动工资、民主管理”的传统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