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政 法
第一节 人民司法
建国初期,本市司法和司法行政工作由民政兼办。1949年7月15日,正式成立司法科,法院成立后即撤销。1980年,恢复司法科,开展律师、公证、法律咨询和出庭辩护等业务,建立民事调解组织,配合综合治理,进行普法教育。10月,建司法局,下设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1982年4月,先后设法院股、宣传股、民调股和办公室。1985年5月,法院股改调解工作管理股。
1985年4月,法律顾问处改为事业单位,经济自负盈亏。10月,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所,年底增至24人。
一、律师
1980年,始有律师3人,至1985年底增至21人,其中专职6人,兼职12人,特邀3人。律师业务逐步开展。
1980年,律师首次为市法院出庭辩护3案,为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出庭辩护2案,其中改变性质1起。是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询问4次。
1981年至1985年底,律师出庭担任刑事辩护200案,依法辩护后,无罪释放1案1人,改变起诉性质4案4人,采纳律师意见的43案,减轻和免除处罚的10案10人;承办民事代理和经济代理146案,追回国家、集体和个人损失3,275.5万元;代写法律文件197份,解答法律咨询15,000余人次;并受聘担任帽服厂等18个单位及两户一体的常年法律顾问和9家企业的临时法律顾问。
二、公证
1956年,市人民法院设有公证室,代理公证业务。1980年,公证处建立,工作人员最初1人,后增至6人。截至1985年底,共独立办理各种公证1,655件,其中涉外公证95件,国内经济合同823件,建筑合同144件,公民权利和义务374件,其他219件。通过公证,减少了诉讼,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费收入系按上级规定,上交市财政55%,地区司法处10%,省司法厅5%,自留30%。1985年初,根据豫发司律字1985(15)号文件,年收入上交市财政40%,司法局20%,自留40%用于发展公证业务。
三、民事调解
本市民事调解工作始于建国初期,以后几经兴衰。司法局成立后,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逐步建立群众性的民事调解组织。1980年,市辖4个办事处和1个公社的司法助理均已配齐,29个居委会和市郊农村15个大队的调解委员会相继建立。1985年,司法局协助4个办事处招聘27名调解委员会干部,平均年龄由原52.2岁降低到33.5岁,文化程度提高到初中以上,并对他们进行短期培训、是年底,有调解委员会120个,调解委员增至556人。
1980年至1985年,共受理各种民事纠纷案件6,055起,其中有27起转法院及有关单位,36起待解决,其余均由调解组织帮助解决。
四、法制宣传
法制宣传是司法行政工作经常性的重要任务之一。1980年以来,先后为工厂、学校、机关、部队等企事业单位上法制课,作法制报告3,036场次,出法制宣传车475次,办墙报宣传栏1,915期,购发各种宣传材料60,822份,绘制《刑法》、《婚姻法》等图片295套,法制图片展览2,636次,受教育34万余人次。同时,向电台、广播站、报刊投稿,被采用190篇。特别是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1983年和1984年共印发各种宣传材料12万余份,举办法制教育会、现场会80次,出宣传车67台次,宣传栏89期,洗印罪证宣传图片6,000余张,举办典型罪证展览2次,绘制宣传版画210余幅,受教育达26万人次。同时,在暑、寒假前拟订宣传提纲近千份,由公、检、法单位分工负责,对全市24所中小学24,000多名学生,普遍进行法制和道德教育。
1984年12月,经上级批准,由公、检、法、司联合创办《驻马店法制报》,每期4版,约25,000字,不定期发行。截至1985年底,已出版13期,刊登各种稿件460余篇,免费向全市发行
49,000份。
第二节 人民公安
1949年4月16日,正式建立公安局,内设治安股、侦察股、公安队和4个派出所(新华街、共和街、人民街、老街),有干部29人,战士28人,武器装备齐全。1950年,由新华街迁中华街,设调研股(侦察股)、执行股(审讯股,后称预审股)、秘书股、保卫股、看守所和交通班。1951年,设劳动队,隶属预审股。1957年秋,设审查站,负责收容审查流窜犯罪分子工作。1958年,公安局改为公安派出所,设所长1人、由副镇长兼任,副所长3人,干警15人。1963年,设教导员和政治协理员各1人。同年,建立专业消防队。1965年7月,部分消防人员由义务兵补充。同年,建立交通警察班,共有干警44人。1972年,扩大交通班为交通队,干警由5人增至16人,并建治安办公室,有干警百余人。1973年4月,建刑警队。1980年2月,建消防股(1983年1月隶属武警部队)。6月,改治安办公室为治安队。是年设信访股。1980年,公安局迁至交通路西段,有干警180余人。1981年,设纪检组。1984年,设政治委员、史志办公室。至1985年底,干警增至270余人。
一、反动党团、特务、反革命人员登记
在清匪反特、镇压反革命(详见政治斗争述要章)之后,为彻底摧毁反动组织、加强社会治安,并给予反动党团特务分子悔过自新的机会,遵照中南区“关于反动党团、特务分子及其他反革命分子登记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布告以及反动党团、特务人员登记办法,在宣传发动群众的基础上,于1951年12月对全市反动党团、特务人员、反动会道门(详见政治斗争述要章)进行登记。
二、户口登记
本市户口登记始于1949年5月1日,以肃匪反特使人民安居乐业为宗旨,依靠工人阶级和积极分子带头登记,贯彻群众性的挤匪、清特,最后达到澄清户口之目的。
整个登记工作分3步进行:第一步宣传发动,解除群众思想顾虑,开展自报登记。第二步划分居民小组,挑选积极分子,形成骨干力量。第三步挤匪、特、坏,组织群众规劝,使其坦白、悔过、洗脸擦灰,开展交证交物,立功献枪运动。截至6月20日,完成户口登记工作,颁发了居民证,并建立变动报告,对正户口门牌,制订留客登记,户口移动申请,坏人外出请假,实行路条等制度。
三、禁烟禁毒
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禁烟禁毒暂行办法》,本市自1952年7月开始禁烟禁毒运动,8月转入具体行动,至11月底结束。杀掉罪大恶极的罪犯2名。分别判刑、管制、集训、登记一批毒品贩,缴获毒品折合鸦片43.19斤,毒品原料包括卤砂、醋酸、巴比通等2,617.4斤,吗啡70支,另有烟丸、烟壳、吸毒工具499件。缴获短枪2支,子弹208粒,电话机1部,黄金0.49斤、银元524块、现金187万元。
四、取缔娼妓
为清除旧社会遗留的恶习流弊,改造社会不良风俗,提高妇女政治地位和觉悟,本市按照“讲明政策、教育改造、学习生产,改嫁从良”的方针,经过半年工作,对16处妓院、28名老板、141名娼妓,于1950年2月8日全部封闭取缔。计有36人改嫁从良,75人转向其它正当职业(含返家务农)。关押了个别屡教不改,顽固不化,具有一定罪恶的老板。
五、刑事侦察
建国初期,未设专门刑警机构。围绕镇反、剿匪反霸、取缔娼妓、赌博、荡涤烟毒等运动,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盗窃犯、抢劫犯、杀人犯、强奸犯,沉重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发案率大幅度下降。1954年始,刑警侦察由治安代管,除重大刑事案件外,中小案件均由派出所负责侦破。“文革”时期,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1973年4月,镇公安局成立刑警队,队员10人。粉碎“四人帮”以后,一批重要法律、法令、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刑事工作找到法的依据。在工作中采取打击与改造结合、治表与治本结合、普法教育与综合治理结合,加强防范工作,破获大批案件。1982年,全市发生刑事案件312起,侦破199起,破案率63.8%。1983年,发案192起,侦破78起,破案率41%。1985年,发案307起,侦破191起,破案率62.2%。刑警人员增至40人,装备齐全。历年侦破大案、要案12起。
六、治安管理
(一)社会治安防范
1951年8月,全市共建街道治安保卫委员会20个,设主任、副主任40人,委员150人,协助人民政府肃清反革命、汉奸、间谍,保卫国家和公众治安。1954年9月,集中力量破获了以张大毛、安秃子为首的17人车匪案,震慑了犯罪分子,安定了社会秩序。
“三年暂时困难”时期,部分群众外出乞讨,在市面偷摸、夺食事件不断发生。一些犯罪分子乘机作案,社会秩序混乱。市政府一面收容赈济灾民,一面组织力量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使社会治安逐浙稳定。到1964年,各种刑事案件显著下降。
“文革”时期,公安局被砸,治保会撤销,无政府主义泛滥,社会上寻衅闹事、结伙殴斗、偷摸抢拿、故意伤害的案件不断发生,军管会虽采取一些措施,但打击不力,社会秩序混乱。
粉碎“四人帮”后,市公安局逐渐恢复工作。同时,重新建起治保会-至1985年底,全市共建街道治保会64个,设主任、副主任141人,委员297人。1983年8月16日晚12时,协助公安局统一行动,一举搜捕各种犯罪分子数百名。之后,又打了第二仗、第三仗。1985年底,又打了第四仗。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社会秩序仍呈时好时坏、反复不定的局面。
(二)内部保卫
内保工作主要负责厂矿机关、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治安秩序。1950年3月,市公安局设立保卫股,1954年改称经保股,后易名为内保股,现仍名保卫股。1985年12月,全市各企事业共有内保单位369个,设专职保卫干部189人,兼职180人;建治保会单位269个,设主任、委员1,414人,负责单位集体户口管理、内部保密、门卫、消防、交通、危险物品和枪支、财务、集体宿舍的安全保卫等。
七、特种行业管理
按照1978年8月《城市治安管理细则》修改草案规定范围,本市共有特种行业255个。其中旅馆54个、茶社6个,刻字店4个,估旧店1个,废品收购站40个,自行车交易所一个,牲畜交易所2个,印铸业20个,钟表店65个,自行车、摩托车修理部67个。对他们分别采取不同管理措施。
(一)旅店业
主要建立登记、出入、会客、值班和财务保管等制度,制订旅客须知,凭证住宿,详细登记。
(二)旧货业
要求严格遵守规定经营范围、制订凭证收售贵重物品和重要物资制度。
(三)印铸刻字业
主要建立承制、保管和监制制度,刻制公章、印刷证件和主要票证,必须由公安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在指定厂、店刻印。
(四)修理业
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发现问题,便于追查。
本市有火车站、汽车站各1个,影剧院8个,复杂场所4个,在管理中采取控制人员定量、疏通出入口、制订观众须知等制度,并通过经常的安全检查,有效地预防事故发生。
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制订贮存、运输、销售、携带和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由公安机关出具购买、准运证明的规定;并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因素。
八、消防
1950年,成立群众性义务消防队,有队员50人,水枪20支,水桶20余只。1952年,购置人力天平式水车1部。1956年,增购柴油机高压拖龙1部。1962年,始建专业消防队,队员15人,配消防汽车1部。1969年12月,队员全改义务兵,队长、指导员由地方干部担任,有消防车2部,队员18人。1983年1月,消防队(包括消防股)转为现役军人,编属武装警察部队序列,有消防车7部、化学消防车1部、指挥车1部,队员62人。
消防工作遵循“以防为主,以消为补”的方针,严格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在确保重点的前提下,配合有关部门广泛深入开展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大检查;协助厂矿企事业、机关、学校等建立消防组织和制度,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指导各单位、专业消防队的训练工作,建立协同作战、统一指挥制度,把火灾消灭在萌芽时期;并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防火规定,对重要建筑工程严格审查和竣工验收。
九、综合治理
根据中共中央先后转发的1979年8月17日中宣部对8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犯法犯罪问题的报告》和1982年8月12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在市委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广大青少年在“文革”期间,由于深受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毒害和影响,有不少人感到前途渺茫,悲观失望,精神空虚,加之就业和生活上确有困难,致使部分人走上犯罪道路。1985年,全市有违法青少年557人。本着“能安则安、能留则留”的政策和“能教不抓、能改不打”的原则,对一般违法青少年开展教育挽救工作,具体由工、青、妇、家长、学校、派出所齐抓共管。因地制宜,采取四定(即定对象、定要求、定任务、定措施)三结合(即法制教育与遵纪守法相结合,治安承包与落实帮教相结合,理想前途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釜底抽薪,着眼治本,尽量为他们提供学习、劳动和娱乐的场所。目前已洗心革面,并有立功表现的占60%;基本改过,仍少有毛病,已向好的方面转化的占27%;依然如故,继续违法犯罪,尚无悔改表现的占13%。
附①驻马店旧警设置
清光绪32年(1906年),河南铁路巡警局派1个巡警队驻扎火车站,有队长、巡长各1人,巡警20人。同时,京汉铁路总局派驻巡警30人,有队长、巡长各1人。他们名上维护铁路交通秩序,实际上对来往客商苛征捐税,盘剥肥私。
是年,驻马店创办巡警分局,设分局长1人,巡长2人,巡士20人。1913年(民国2年),改巡警分局为警察事务所。1915年(民国4年),改警务长为警佐。1919年(民国8年),改警佐为所长。1921年(民国10年),巡官2人,警士70人。1927年(民国16年),改为公安局,薪饷以本镇庶捐为底款。翌年,公安局地址从长寿街后移解放路北。1932年(民国21年),建特别公安局直属省警务处。1939年(民国28年),除历任局长、警佐稍有更动外,其它机构人员未变。1940年(民国29年),国民党为加强统治,在驻建警察总局,设局长1人,巡官1人,科长1人,书记1人,办事员1人,警长3人。下设两个分局,一分局在光明巷,二分局在南闸口铁路东侧,各有巡官1人,书记1人,警长2人。
1942年(民国31年),除将巡官一职改称督察长外,其它机构未变。1944年(民国33年)秋,因受日军数次侵犯,警察局在驻无法立足,搬至驻西胡庙龚楼、大罗湾一带,改称河南省驻马店保安警察大队,一分局、二分局改为一、二中队,1944年调往豫西时撤销。
1945年(民国34年)8月后,确山县政府派魏景阳到驻恢复警察局(机构同前)。1946年(民国35年),局内始增设一科、二科、刑警队、保警队、庶务室、会计室和秘书文书。此机构一直维持到驻马店解放前タ。
附②案例
“57·2”奸杀案
丁耀富,男,28岁,河南固始人,捕前系粮食局武装班长。1954年,因贪污公款和盗窃枪支被判刑3年,在驻马店西郊劳改窑场服刑。该犯乘冬季停产留其1人看场之机,与近村橡林农妇孙玉枝勾搭成奸,并互有馈赠。1957年旧历正月十一日夜,因丁向孙索要已赠衣服而翻脸,丁怕孙告发加刑,而起杀人灭口之心,即将孙用麻绳勒死移尸,投入距密场206米外的农田井内。当月破案后,将丁依法处决。
“75·1”奸杀幼女案
杀人犯李自强,又名李狗,男,56岁,确山县城关人。捕前系市油脂厂工人,住该厂家属院。1974年6月,以小恩小惠手段,将本院幼女张翠华(13岁)诱骗成奸。半年后被群众发觉,恐张告发,即于1975年1月13日上午11时将张骗至屋内,用菜刀将张杀死后移尸床下,畏罪潜逃。捕后于同年7月10日被判处死刑。
“82·5·30”枪杀案
罪犯魏汉民,男,20岁,因失恋报复,于1982年5月30日夜,盗民兵冲锋枪3支,杀死牛默庄母女2人后潜逃,在围捕中畏罪自毙。
“85·1”凶杀案
1985年1月14日,内衣厂工人卢海龙,男,30岁,因借塑料厂工人靳新民2,000元贴博输光,无力偿还,遂起杀人之心。某日下午4时身藏铁锒头1把,与靳同骑一车去靳家。在下棋中乘靳不备,操起锒头猛击其头部,将靳头砸烂当场死亡。破案后卢犯被依法处决。
第三节 人民检察
本市检察机构,于1955年7月正式建立,历经发展、削刺、撤销和重建几个阶段。最初配检察长1人,一般干部3人,主要担负审阅材料、批捕和起诉工作。1957年,增至7人,分别开展侦察监督、审判监督、劳改、监所监督和一般监督等项检察业务。1958年4月,仅留1人与驻马店派出所联合办公,行使检查职权。1963年1月,重建检察院,配检察长1人,工作人员4人,并增办出庭支持公诉,受理内部违法案件和信访工作。“文革”中检察机关被彻底砸烂,职能丧失。1975年,根据《宪法》取销检察机关,镇公安局设检察股,专司批捕工作
1978年10月,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重新组建镇人民检察院。1979年1月1日,正式办公,有工作人员24人。内设刑事检察股、办公室、同时成立检察委员会。1981年,增设信访检察股。1984年9月,股改为科,改信访为控告申诉检察科,其它机构未变。
1985年底,有正、副检察长4人,检察员25人,助理检察员7人,书记员3人,法警3人,勤杂4人,共46人,
一、刑事检察
1955年7月至1985年12月,共受理公安提请逮捕1,727人,经查审批捕1,305人(其中追捕38人),不予批捕98人。受理公安移送起诉994案,1,330人,经审查起诉922案,1,173人(其中追诉35人),免诉35案,54人,不予起诉7案,7人,向地区检察分院移送起诉11案,23人。在1983年严历打击刑事犯罪运动中,全院干警遵照中央“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出色地完成了任务。仅当年后5个月即受理提请逮捕614人,审查批捕582人,受理公安移送起诉360案,524人,审查起诉328案,481人。
1979年以后,依法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基本做到全部派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通过宣读起诉书、参加法庭调查,发表公诉词和进行法庭辩论,充分揭露犯罪事实,证实犯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在审查案件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达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之目的,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监所检察
市人民检察院自1956年起逐步担负监所检察任务。主要是协同公安机关坚持贯彻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改造”的方针,加强狱政管理,落实社会主义文明管理措施,既严格管制,又实行革命人道主义,促其思想转化,保证改造质量。其次,注重改造对象认罪守法和接受改造情况的检察,依法办理犯人重新犯罪的起诉案件,打击反改造的行为。
对劳改、劳教人员的申诉案件,及时进行查处和转办,保证各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还对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以及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就地改造情况进行检察。
三、自行侦察
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受理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基层干部中的经济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需要追空刑事责任的案件,包括立案、侦察、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全过程,均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自1956年至1985年,共受理199案,258人。立案115案,171人,逮捕146人,起诉94案,107人,免予起诉16案16人,不予起诉1案1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5.89万元,粮票3,500斤,电视机5部,收录机3部。
四、控告、申诉检察
控告、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并接受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开展检察业务活动的重要渠道。1956年至1985年底,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案件2,058件(次),其中自办直接答复处理的802件(次),转有关部门处理的1,256件(次)。由于及时认真查处,从而有效地维护了法制,申张正义,揭露犯罪,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
附:案例
刘家祥惯匪案
被告刘家祥,男,52岁,土匪出身,住市新民路29号,唐河县人。解放前曾任伪勤务兵、上尉参谋等。
1944年(民国33年)1月,被告带领土匪在范楼西北大路上劫路,打死客商1人;在公鸡羊庄火烧民房6间,麦垛3个;在范楼抢劫西药40担,自行车3辆,白矾小车6辆。1945年(民国34年)7月,勾结伪股长陈杰等土匪,在范楼附近抢劫客商,并将一客商活埋。刘犯建国后隐瞒历史,抗拒改造。1955年,公安局侦察后,于9月1日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7日,由市检察院起诉,后被判处死刑。
团伙抢劫伤害案
被告王又恒,男,15岁,住本市农村街一巷17号,无职业。被告张顺,男,17岁,住市朝阳街二巷66号,无职业。被告李俊起,男,18岁,住本市棉麻公司家属院,无职业。被告倪金旗, 男,16岁,住本市人民街5巷4号,无职业。
1983年5月30日上午3时许,被告王又恒指使张顺和倪胜利(12岁、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市人民广场东门外,抢去老街公社烧山大队李玉民(13岁)的现金3元1角和1盒香烟。当李哭着向王、张、倪要钱时,3人将李挟持广场东南角正在施工的楼房内。王又指使张对李进行搜身后,王用脚、拳,张用皮带,倪用棍棒对李毒打。此时,李俊起赶到现场说:“我给他来个黑虎掏心”。王、张立即架着李的胳膊,李犯用拳猛击李的胸、腹及面部。然后李犯又称自己会“卸骨”,猛击李的下巴,将李的门牙打掉。当李被打昏苏醒后,李、王二犯又让李坐“老虎凳”,再次对李进行毒打。同时李、王、张、倪犯向李嘴里撒尿,拉屎。当李二次昏厥苏醒后,张、李、王、倪犯又用香烟火、打火机烧李的脸、腹、臀、牙、肛门、肚脐、腋窝、生殖器等处。最后王犯又用绳扎住李的两手,李、张、倪犯将李吊起、又用拳、铁钉、木板、轮流毒打李,还把钉板放在李身上,李犯等人站在钉板上猛跺狠踩,后又用1根2寸长的铁钉钉入李的臀部,另一钉钉住李的右手虎口。当李再次昏迷后,王、张、倪犯又将生蛆的大便糊在李的嘴里、脸上。张犯又用沙子撒入李眼,之后四犯逃窜。
被告王又恒和倪金旗还于1982年11月至1983年5月先后犯抢劫罪1次,强奸、轮奸妇女4次5人。
1983年8月23日,市检察院将被告王又恒、张顺、李俊起、倪金旗起诉法院。市法院于1983年9月3日判处李俊起死刑;判处张顺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倪金旗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王又恒无期徒刑。
第四节 人民法院
1950年5月31日,成立市人民法院,职权仍由司法科行使。11月9日,任命正、副院长各1人,下设办公室,配秘书1人,正式行使法院职能。1958年4月,撤销法院,成立人民法庭,隶属确山县法院领导。1963年恢复人民法院。“文革”中法院被砸烂,人员并入军管组。1973年4月1日,撤销军管,人民法院恢复,并设立办公室、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81年12月16日,改刑事审判庭为刑事审判第一庭,增设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申诉案件。1984年9月,改信访接待室为信访科,增设郊区人民法庭。
一、司法改革
1952年在“三反”运动的基础上,综合实际情况进行司法改革,充分揭发批判旧法观点、旧法思想和旧法作风,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195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逐步实行了初审、陪审、回避、辩护、合议、上诉等制度。
1980年1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狠批“文革”中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不正常现象,司法工作逐步纳入以法治国的正确轨道。1984年6月院党组提出“转变作风、开拓前进”的十条措施,建立了各种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突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一、刑事审判
1950年根据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依法判处96个血债累累的反革命分子死刑,并对一批恶霸、土匪、反动会道门头子、反动党团骨干、反动军政官吏、特务分子判处徒刑。在1952年的禁烟运动中,将重大走私贩毒犯张钦、海朋云依法判处死刑。1957年至1966年,共审结各种刑事案件629起,920人。当时由于受极左思潮和浮夸风的影响,在“大案不过三、小案不过天”错误口号的指导下,致使一些案件定性不准,量刑不当,遗患很大。“文革”中法院停止办公,人员由军管小组支配,根据当时法律和“公安六条”,采取侦察、预审、批捕、判决等“一揽子”方式,办理各种案件265件,892人。通过复查证明,其中冤假错案41件,45人,占15.8%。粉碎“四人帮”后,法院拨乱反正。从1983年8月至1985年底,受理各种刑事案件557件,790人,依法判处13名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死刑,死缓3名,无期徒刑34名,其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作其他处理。
三、民事审判
自1950年以来,根据《宪法》、《婚姻法》等有关法规和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方针、政策,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有利生产”的民事审判工作原则,至1985年底,审结各种民事案件4,014件。仅在1980年至1985年底审结的1,185件民事案件中,判决的只有28件,占2.4%,基本体现着重调解的原则,有效地保护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调解了人民内部矛盾,增强了团结。
四、经济审判
1981年6月,成立经济审判庭,至1985年底,共受理经济案件236件,诉讼标的达1,509万元。根据经济法规和政策,审结17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5%。
1985年9月2日受理一案。原告是市白桥路商店的法定代理人白占营,被告是市新华土特产代销部的法定代表人张俊方。双方签订了购销石油沥青油毡2,000卷,价值2.78万元,标号为350克 /平方米,面积20±0.5平方米的合同。合同还规定:油毡是无粘连、无烂边、无洞、无接头的正品。合同生效后,原告于当月25日将1,629卷石油沥青油毡发运驻马店火车站。次日,被告到车站看货,每卷油毡的包装面注明的标号、面积等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当日下午,由原告组织运输,被告付运费运至被告仓库。但是,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发现实际质量与所标质量不符,质次滞销,有的用户要求退货。所以被告以边销售边付款,拒绝了原告的全部货款一次承付的要求,酿成纠纷。原告于1985年10月24日起诉于市法院,要求被告偿付货款2.2698万元,银行利息196元,合计2.2894万元。根据对石油沥青油毡质量的争执,法院于1985年10月31日,对存放在白桥路仓库的900卷原告提供的石油沥青油毡抽样10卷,当面检查,其结果:长度、重量等达不到合同规定。平均长度与合同规定起码长度19.5米短89公分,平均重量与合同规定的每卷起码重量25公斤少8.15公斤。另外,破裂、烂洞均超过合同规定。根据工商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经济合同法第四、第五条规定,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石油沥青油毡合同应确认为有效合同。但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告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供货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鉴于上述事实,在法院主持下,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收原告石油沥青油毡1,629卷,已销数按合同单价结算付款,未销部分如数退给原告;二、被告进货时支付的短途运费除其自销部分外,退货部分按原支付标准计件折款由原告付给被告,退货费用原告自理:三、此合同终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