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城市管理
第一节 市容管理
1980年以前本市没有设立市容专管机构,市容管理由公安、城建、卫生、“五四三”办公室等部门兼管。市区曾一度出现垃圾到处堆,畜禽到处跑,摊点随处摆,车辆任意停的现象。是年10月,市政府成立整理市容办公室,从工商、城建、交通、公安等部门抽调30余人组成河南省第一支市容管理队伍。并先后颁布一系列有关市容管理的地方法规。市容管理开始走上正轨。
整理市容办公室成立后,立即对多年造成的“脏、乱、差”现象进行突击性的综合治理。配合市爱委会、街道办事处开展了卫生大突击、大检查;协同城建规划部门拆除了市区干道两侧的各种违章建筑设施,整顿了临街的基建工地及其它占道作业;协同工商管理部门对市区各集贸市场进行了调整、规划,消除了沿街的违章摊点,合理安排了近300个临时售货亭;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对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的混乱秩序进行了严格的整顿和管理;配合“五四三”办公室开展“文明礼貌月”、创建文明管理活动,倡导全市人民共同努力开展文明城市的建设,使脏乱的市容开始有了改观。整理市容办一方面将火车站广场、解放路、乐山路、风光路、人民街、中山街、东风路、富强路等市区主要地段交市容监察员分段直接管理,并派出一部分市容监察员到各街道办事处协调,进行综合治理;另一方面自1983年下半年开始,要求沿街各单位、居民对其门前周围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社会秩序实行门前三包管理,使市容的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市容,规定凡必须临时在城市建筑红线外堆料作业或占道营业者,都必须经市容办批准,并按规定按时间和面积交纳占用费,对各种违犯市容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罚款。到1985年,以上两项共收款22.7万元。
第二节 住宅房地产管理
建国后对房地产的管理是以统一经营,以租养房为原则。市人民政权建立后经过清理接收进行登记造册,并建了一批公房。除按无租使用分配给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余全部租给企业和居民。初期所收租金30%上交财政,70%用于房屋维修和工作人员办公用费。1958年以前,房屋是以间计租,按照不同区域、街道和房屋的类别规定租金价格。地皮的租金则是以亩计租,分宅地、园地、旱地等类别。收取办法是单位用房由征收员收取,居民住房租金由街道居委会派员代收,从收取租金中提取3-5%作补助工资。对于私房则从产权登记,掌握房产情况入手,加强房屋买卖交易管理。1951年对全市私有房产进行产权登记换契发证。1964年又对全市私房进行普查登记,进行产籍、产业管理。
“文革”前期,房地产管理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普查工作停止,单位和个人欠租严重,房管部门控制不灵。直到1970年房地产管理工作才逐步走上正轨。严格规定:统一经营管理的房屋,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转让、拆除、改装和变更用途。并变过去以间计算房租金为以房屋等级、大小结构等积点的收费标准,把地皮使用租金改过去的以亩计租为分区域以平方米的计租形式,使房、地租金的标准逐步趋于合理。
1978年以后,市委、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凡市内的国有公房(含国家新建、没收、接管、经租、代管房产)均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管理”。“需要租用公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房产部门申请、批准、签定合同或发给住房许可证后方能按指定房屋使用”。房管部门应对市区所有租用公房、国有地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补办手续,对不经批准而窃居抢占公房者,坚决令其搬迁,拒不搬迁者以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论处。单位和个人承租的公房不用时,应退交房管部门另行分配,不准自行转让、转租、转借、调整、抵押,更不能出卖。还规定城市土地(不包括农业队管理的集体土地和社员宅基地)均属国有。在市区内国家已经征用和征而未用的土地,人民政府依法接管,没收的土地亦属国有,使用权须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管理权属于房地产管理局。经批准而占用的国有地皮(包括房占地皮、院落、货场等),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并按时向市房管部门交纳地皮使用租金,不得拒交或拖欠。
1983年6月,市政府颁发了“关于住房超标加价收费的试行规定”,规定县级干部(包招相当这一职务的干部)每户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至70平方米。其他干部、职工每户住房建筑面积40平方米至50平方米。机关(不包括厂矿企业)的单身干部、职工原则上1人1间房。根据标准,1户只能住一套房;15平方米以下的不再加收房租,16平方米至25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加收房租0.2元;26平方米至35平方米的,要进行调整或退出,不调不退的每平方米加收房租0.5元;超过36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加收房租1元。这使城市住房的紧张程度有所缓和。
第三节 市政工程管理
一、道路桥涵管理
50年代市区道路、桥涵的养护由城建部门发动群众“以工代赈”进行。1962年建立专业养路队。1973年10月,正式建立城建工程队。1979年后,建立了检查监督巡视网颁布了各种养护规定:路面桥涵及人行道不准兴建任何建筑物、不准作停车场、不准堆放物资和垃圾、不准履带车在柏油路面行驶、不准汽车在柏油路面试刹车等。凡因建筑需要临时占用道路、人行道者,应提出申请,报城建局批准,核定堆料作业区及占用时限,并按规定交纳占用费方可使用。如因铺设道路和修建公共设施,必须挖掘道路时,按规定赔偿修复费。违犯上述规定者按收费标准处以2倍至3倍罚款。
二、排水管理
根据市区西北高东南低的地形特点,首先拦截市中心以外的雨水不让流入市区,板桥干渠以北的水全部引向东流,西北以骏马河为界,将西部的水全部引向南流。排水工作由市政工程处统一施工、统一管理、统一规划,支管排水进入干管时,必须经市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破口放水。
先排后治,排治结合。对新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当采取雨污分流;对老区仍采取雨污合流。
第四节 公用事业管理
一、城市交通管理
公共汽车公司属城乡建设局管理。集体和个体的营运车辆属市交通局管理。为确保安全,凡公共汽车司机必须经监定所考试,鉴定合格发给驾驶证才可驾驶。司机每年还须参加一次复试。严禁酒后开车,提倡“礼让三先”,开文明车、安全车。
二、城市供电管理
驻马店市辖没有供电机构,地区设有供电所。全市各行各业和路灯均由供电所统一调配,城市居民和郊区农民用电均有电表控制。立交桥地下道路灯由市政工程处负责管理。
三、城市供水管理
1979年以前市区供水紧张。原因一是超过正常打井密度2倍至3倍;二是过量开采,水位下降;三是重开源、轻节流。
1982年5月,成立计划节约用水领导小组,宣传节约用水的重大意义,树立节约用水光荣、浪费可耻的风尚。对造纸、印染、纺织等月耗水千吨以上的大户,配专人抓此项工作,实行定额供水,“节奖超罚”。取销生活用水包费制,推行分户装表,用水计量,按量收费。还加强水资源管理,对现有自备水源的单位逐户登记,建卡安装水表。列入供水计划。每吨水交纳地下资源费0.025元,任何单位都不准在市区内任意打井。对超计划用水按标准水价收费2倍至5倍,对节约用水有显著成绩的奖励10-20%。工业生产实行计划供水,执行循环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1982年节水59万吨,1983年节水207万吨,1984年节水240万吨,比原计划节约17.3%,相当于节省基建投资145万元,节省电力消耗97.5万度,重复用水率为31%。到1985年取销包费户2,400户,水表入户完成率达38%。节水88万吨,重复用水率达41%。
第五节 园林绿化管理
市区道路、公园、苗圃、广场等处,均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有计划的统一种植和管理,对道路红线内行道树及广场、公园各种绿化树木,认真执行“一、三、五”政策和门前“三包”规定。并制订保护树木的“十不准”通告。单位或个人院内自种的树木,属单位或个人所有。在不影响城市绿化的前提下,如需砍伐者,必须尽快补栽绿化。
凡因通讯、供电、交通、建筑、埋设管线等需要修剪、移栽公有树木时,需经城建局批准,由市园林处统一修剪或移栽。并按照树木大小赔偿损失。
第六节 环境保护管理
1980年10月,市革委规定:今后新建、改建、扩建有“三废”排放的工厂,未经环保部门验证签准,城建部门一律不批,不安排施工。对易燃、易爆的工程未经公安、劳动部门同意,一律不批:在验收发现有防污染工程未施工或未竣工,一律不准生产和使用。在生产中发现防污染工程不同时使用进行罚款。或在使用中失效,仍收排污费。
对老企业,本着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精神,分别作出处理。耗能大、原料不足、成本高、年年赔钱、污染严重的坚决撤销或改产,能搬迁的坚决搬迁。对经营有方、经济效益高、搬迁费用太大、污染又一时难以从根本上治理的,除收排污费外,在人口集中地带,促其回管道封闭,防止臭气在市区扩散污染。各单位、个人生产废渣由各单位、个人清运。各单位(住户)区域的垃圾由各单位(住户)自行清运。禁止随地便溺,乱扔果瓜皮核、纸屑、废物,禁止乱泼污水、粪尿,违者罚款0.5元至10元。
厕所卫生管理,实行建管统一、分级管理、专项承包。主干街道、火车站、汽车站、农贸市场等闹市区的公共厕所暂承包给蔬菜队管理清运;次干道、小街、小巷、居民点的公共厕所,归各街道办事处管理清运和消毒。
第七节 建筑业管理
城建部门对全市建筑业管理的内容为:城市建设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审查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审核办理征地手续,审查是否符合城市功能要求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组织招标投标工作,资格审查和核报全优工程,组织或参与图纸会审,参与较大工程技术论证,负责质量监督和处理有关纠纷,参与工程决算审查,组织工程验收等。
1983年以前,审批工作忽视了现场实验,建房单位和承建单位私自协商,改变位置,改变图纸。为此,1983年以来采取了如下措施:凡批准了的工程必须经过现场验线,才能破土动工,发现位置不对或审批内容不符,立即通知停止施工,情节严重者对甲乙双方进行罚款、通报。
城建局设置了施工管理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对在建工程,组成技术人员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比,并制订奖惩制度。规定质量占80分。其中技术资料为32分,室内检查26分,室外检查22分,安全生产10分,文明施工10分。
根据检查分类,按分数多少、进度快慢给予奖励和处罚。奖励分80至85分和85分以上两个等级。处罚分3个等级,70分以下至60分按施工进度产值的1%罚款;60分以下至50分按施工进度产值的3%罚款;50分以下按施工进度产值的5%罚款。
同时,还对施工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建筑施工力量,由城建局统一安排使用。各街道办事处和公社建筑队必须登记造册,报城乡建设局审查批准,方可承认工程。外地施工队,必须持县以上管理部门的介绍信,经批准后方可在本市施工。
第八节 乡村建设管理
本市所辖的两个乡均设有农户建设办公室。农户建房,必须经个人申请,村组、村委审查盖章,四邻签章,报乡政府批准(占耕地需报城乡建设局规划室批准),核发建筑许可证,并有发证机关派专人到现场规划放线定位,竣工后组织验收。近郊区划归城乡建设局审批的,乡政府不得干涉。
本市还对乱占耕地建房者进行了全面清查,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派人拆除以料抵工,并给予罚款。
1984年共发生宅基地纠纷106起,妥善解决96起。1985年共发生宅基纠纷80起,处理65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