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优 抚
第一节 农村优待
20世纪50年代以前,新蔡县历代对阵亡将士、现役军人家属、残废军人等的优待,主要是凭证减免税款和减免其入学子女的学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内对各种优待对象、优待方式与标准,不同时期均有具体规定。
对象 初为劳动力弱的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和残废军人。1981年9月,县政府规定的优待对象为:革命烈士(包括病故、失踪军人。下同)的父母、配偶、亲养未满18岁的子女和未成年弟、妹;现役军人家中的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残废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常年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1988年,全县共有各类优待对象5604户,其中烈属178户、军属2329户、残废军人362户、复员退伍军人2725户。
方式与标准 1956年春季以前,对劳动力弱的烈、军属和残废军人的土地,采取代耕办法,形式有乡村或互助组为享受代耕对象临时派工、大包耕、小包耕、工票制等。1950年,全县共有享受代耕对象1049户、4874人,代耕土地9321亩。翌年,享受代耕对象达11097户、11386人,代耕土地33833亩。1955年,享受代耕的对象减少至4331人,代耕土地4339亩。1956年4月至1958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期间,改代耕土地为优待劳动日(10个劳动工分为1个劳动日)制,按烈、军属、残废军人劳动能力的强弱评定自做劳动日数,其全家全年人均劳动日低于全社人均劳动日数者,予以优待。1956年全县优待13.7万个劳动日,1957年优待11.6万个劳动日,享受优待对象人均优待劳动日分别为22.3和14.7个。1958年8月人民公社建立后,各公社均采用优待劳动工分(以下简称工分)办法,一般为低于生产队社员人均工分者,缺多少补多少,少数社队实行优待口粮办法,亦有走1个兵补1个工(全年补助3000个工分)的。1981年9月,县政府制定《优待工作试行办法》,改优待工分为优待粮食。《办法》规定:对有直系亲属的烈属户,根据其家庭情况,全年(下同)优待粮食150~250公斤;有直系亲属的义务兵战士家属户,除分给1份战士应得承包责任田外,优待粮食150~200公斤;对孤身义务兵战士,分给1份责任田委托他人承包,另优待粮食150~200公斤,由生产大队或交公社粮管所代存,待战士退伍后作为其安家之用;残废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带病回乡常年不能劳动、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家庭有困难的,视其困难大小,每户优待粮100~150公斤;对孤老烈属、孤老残废、复员军人,一般不承包责任田,其生活由所在生产大队包养,全年供养粮食300公斤、柴500公斤、款60元,如有近亲愿意包养,签订包养合同,分给1份责任田,由包养者代耕,大队付给部分粮、款,使包养者的实际收入略高于一般社员水平,否则由大队从统筹粮中予以优待,按平价付款;社队在统一灌溉、贷款、使用农机、购买化肥等方面,优待对象优先并给以适当照顾。优待粮比例为夏季60%,秋季40%,一般由生产大队统筹,少数以公社为单位统筹,随同公粮一齐入库,优待户凭大队优待通知书到当地粮管所领取。1982年12月,县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优待工作的通知》,强调优待粮纳入社员承包合同,随公粮一并入库,凭县印发的优待证发付粮款;对秋季遭灾的队,发放救济时,优先照顾优待对象。当年,全县有各类优待对象3704户,实际享受优待者3514户,共享受优待粮34万公斤,款3.5万元。
1984年3月,县政府批转县民政局《关于做好农村优待烈军属工作的意见》,适当提高优待标准,对有直系亲属的烈属和义务兵家属户户优待:烈属全年优待小麦250~300公斤或款120~140元,军属小麦200~250公斤或款100~120元。1985年起,改行“分属类,按贡献,定优待,加将惩,以乡镇统一提取,平衡负担”办法,全部实行现金优待,全年优待金夏季一次兑现,并适当扩大优待面。优待标准:一类烈属(孤老无依靠的烈士父母、未改嫁的孤老烈士配偶),全年优待(下同)120~130元;二类烈属(有依靠的烈士父母、未改嫁的烈士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中的呆、傻、精神病患者,以及烈士的养亲)110~120元;义务兵战士,其家属每户120~130元(超期服役1年加5元,在老山、者阴山参战者加10元,荣立一至三等功者,分别奖励30元、20元和10元,特等功和战斗英雄奖励50元,因犯错误中途退役者,扣除当年优待款的50%);残废、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每户40~60元(其中抗日战争以前参军的60~80元);享受优待对象成为乡镇以上专业户、重点户或被评为县以上劳动模范者,各奖10~20元,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或乡(村)规民约,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者,酌情减少优待金。优待面,残废军人不少于40%,复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不少于30%。当年,全县优待对象5600户,实际享受优待者3098户,共发给优待款30.7万多元。1988年,实际享受优待者2497户,其中烈属178户,军属1271户,残废军人68户,复员退伍军人980户,共发给优待款282045元。
第二节 抚 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新蔡县历代对战争阵亡、失踪将士家属及伤残人员的抚恤无载。
牺牲、病故抚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中,凡符合国家有关抚恤规定的牺牲、病故、失踪人员(包括军人、参战民兵与民工、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对其家属均按不同时期国家规定的不同职级抚恤标准,实行一次性抚恤。1953年以前发给抚恤粮,1953年起改发货币。1988年,全县受领一次性抚恤金者因公牺牲、病故各1人,发放抚恤金3150元。
残废抚恤 1950年,县内残废军人首次登记,并按国家规定标准开始给予抚恤。当年,全县共有残废军人117名,发抚恤粮3.1万公斤。1953年起改发货币,全县残废军人193名,发抚恤金2.22万元。抚恤标准,因战、因公致残和残废人员在职、在乡各异,因战高于因公,在乡高于在职,并分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6个级别。1963年起,每隔10年,对残废人员评定一次等级,同时换发残废证书。1988年,全县共有残废抚恤对象439名,其中一等9名、二等甲38名、二等乙123名、三等甲149名、三等乙120名,共发抚恤金14.5万元。
此外,自1952年起,为一等残废抚恤对象免费配发手摇车、安装假肢及其它辅助器械。1953年起,二等以上残废抚恤对象享受公费医疗,在乡三等残废抚恤对象确因伤口复发治疗,其医疗费、住院费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民政部门予以报销。1980年起,一等残废抚恤对象生活不能自理者,每月发护理费38元,残废抚恤对象乘坐国营交通部门车船享受半价。
第三节 定 补
20世纪60年代以前,县内对国家规定的定补对象的补助情况不详。
1962年起,县民政部门开始按不同时期国家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和标准,核发定补证书,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定补金额:居住农村者每人每月2~4元,居住城镇者每人每月6~8元。以后定补标准屡有提高,先是提高为农村8~10元,城镇10~15元,后提高为农村15~20元,城镇22~27元。1980~1985年,全县累计发放定期定量补助费45.4万元。1988年,全县共有定补对象1175人,发放定补款15.4万元。
自1985年1月1日起,按国家民政部、财政部通知,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为定期抚恤。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0~25元,居住城镇的30~3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5~20元,居住城镇的25~30元。上述由定补改为定期抚恤的人员,如领取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一般居民生活水平者,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酌情给予优待。
第四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安置机构 20世纪50年代以前,县内募、征之兵,退役后一般自谋生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均由当地政府予以妥善安置。1950年6月,县成立军人复员委员会,1952年1月,改复员委员会为军队转业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文化大革命”期间更名为军队复员退伍安置领导委员会,1977年改称复员退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80年改为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领导小组,1982年易名复员退伍军人、军人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
安置办法 1949年,新蔡县接收首批复员军人123名,至1957年,全县共接收安置复员转业军人4079名。其间最少的104名(1951年),最多达1269名(1952年),均按“回来一批,安置一批,巩固一批”方针,分别安置在农村和城镇就业,其中回农村者占90%以上。
1958年起,开始接收安置退伍军人,至1988年,全县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25000名、军队离(退)休干部4名(其中团级3名、连级1名)。退伍军人本着“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安置城镇就业的3600名,占14.4%,回农村的21400名,占85.6%。
在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中,各级政府尤其注意解决伤、病、残、孤、单以及8年以上老兵和荣立二等功者在住房、土地、生产、生活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实际困难。1950~1957年,政府先后拨款43.9万元,为复员军人建房719间。此后,县民政部门每年均为复退军人发放部分建房专用款。1978~1985年,县民政部门先后为复退军人建房拨款7万多元、木材587立方米、砖45万块、瓦6.7万片,不足部分由乡村补助,共为复退军人建房1191间。与此同时,各乡镇对复退军人中的未婚者,帮助牵线搭桥,让其早结良缘,对婚姻纠纷尽力调解。据1977~1985年的不完全统计,全县复退军人中发生退婚离婚案55起,经民政部门调解,其中37对重新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