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环境保护
第一节 污 染
20世纪50年代以前,县内环境基本无污染。
水域污染 主要来自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20世纪70年代,县城每年排入洪河的工业废水约110万吨,其中化肥厂和粮油加工厂约占97%。废水中污染物占226.96吨,污染因子以悬浮物、化学耗氧量(COD)为多,次为硫化物。
全县地表水尚未大的污染。1981年监测表明:河流水系以洪河三里桥至潘港河口为受污染地段,PH值和总硬度较高,但仍具有较强的自净能力,其余河段水质良好,符合二级渔业标准,坑塘水以城区内污染为重,小南海PH值高达10.2,总硬度259毫克/升,池水变质、发黑、腐臭。
水污染不仅直接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影响农牧渔业的发展,近年城北丁湾一带港内鱼虾绝迹,牛羊死亡率高,距沟40米的农作物严重减产。
大气污染 以县城较为严重。1985年调查,城区有大小窑炉15个,锅炉14个,年耗煤1.36万吨,排废气1.340亿标立方米,含有害物649吨,其中县化肥厂289吨,砖瓦厂174吨,粮油加工厂49吨,共占有害物排放总量的78.9%。
废渣、垃圾 1988年,县城3.8万人,日产垃圾20余吨、粪便7~8吨,全年排放生活垃圾万余吨,加之约9000余吨的工业废渣,给县城环境卫生造成一定影响。
噪声 多来自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和公共活动。1985年,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在县城测定32个点,取得数据2250个。测定噪声结果为:汽车站路口85分贝、影剧院81分贝、大十字街口70分贝、小十字街口69分贝、县政府前、新正路口均为65分贝。
第二节 治 理
随着工业的发展,县内尤其是县城环境污染日趋严重。20世纪70年代起,县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宣传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加强环境保护,对县城环境污染实施综合治理。(一)对县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注意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对其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严格执行“三同时”审批手续。(二)认真处理污染纠纷事件。1974年4月,县化肥厂含硫化物、COD等废水流入丁湾农田洼地,使农作物严重受害减产,令厂方赔偿人民币1200元;1984年11月,县粮油加工厂排放高浓度油类废水流入小李庄鱼塘,致使4000尾鱼死亡,令厂方赔偿484元,限期清理污泥,更换新水。(三)对超标排放“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单位实行收费,对污染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实行罚款。1984~1988年,共收取103个单位的超标排污费(包括罚款)13.5万元,其中80%返交原单位用于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县化肥厂先后投资23.5万元,在锅炉、造气车间修建物理沉降式废水处理池1个,使废水中的固体物沉降排出,年处理废水30万吨,收回煤灰、硫磺270吨;修建3万立方米循环池1个,废水排放量由430吨/小时,下降到180吨/小时;同时对烟气道管路进行湿式喷淋洗沉降除尘,使烟色由黑变白,除尘效率达60%以上。县粮油加工厂先后投资修建3.86万吨/年的沉降池1个,改造锅炉3个,使烟尘浓度由林格曼5级降为2级。
对噪声及废渣、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治理,主要是加强交通管理,控制机动车辆进入县城城区,对工业生产噪声采取消声、隔音等综合性技术措施,取缔公共娱乐场所的高音喇叭,提倡煤渣、炉粉灰用做制砖、铺路原料,部分填入坑塘,街道垃圾由县城清洁工打扫运至城外堆放填沟,城内生活垃圾由郊区农民清理用作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