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 判
第一节 刑事审判
民国时期,县地方法院奉行国民政府的“反共防共”和“社会防卫”政策,刑事审判的主要对象是中国共产党人及其追随者,杀人、放火、盗窃、吸毒等亦在惩处之列。民国25年(1936年)9月出版的《河南政治视察》载:民国23年11月至次年2月底,新蔡县地方法院即受理刑事案件80起,“审判程序,较欠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刑事审判围绕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抗美援朝运动,重点是打击反革命分子,巩固新生人民政权。1949~1951年,先后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574件,其中反革命案261件,占10.14%。在处理的各类刑事犯罪分子中,判处死刑的占52.17%,判处死缓的占1.66%,判处无期徒刑的占0.72%,判处有期徒刑的占41.83%,其他占3.62%。当时审理的重大反革命集团案有以王树声为首的“地下军”,以单方秀为首的“十八家兄弟”、“二十三太保”、“二十五姐妹”,以王天勇为首的“江淮两岸自由军”、“小炮队”,以余守清为首的“豫南挺进军支队”等。
1952~1955年,配合土改复查、“三反”、“五反”、农业合作化、粮食统购统销、“普选”和“肃反”运动,审理各类刑事案2161件,其中反革命案79件,占3.66%。在处理的各种罪犯中,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分别占7.09%、1.60%、1.40%、69.66%。1953年,深入农村,边审边判,就地办案,并纠正“三错”(错判、冤押、重罪轻判和轻罪重判),颇能教育群众,震慑罪犯。
1958~1961年,实行公、检、法联合办案,“一员代三员”(即实行1人办案,代替侦察员、检察员、审判员),要求“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在审结的案件中,造成不少冤假错案。“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尤其政治案件,后经复查,近半数属于冤假错案。
1978年后,县内刑事审判,一是清理、复查“文化大革命”的刑事案件,平反冤假错案,一是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方针,按照中央统一布署,严厉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投毒、重大盗窃、拐卖妇女儿童等15种犯罪分子。1980~1988年,共审理各种刑事案件920件,平均每年审理刑事案件102.2件,较1950~1958年年均审理732.8件减少630.6件,比1960~1965年的年平均84.7件、1966~1976年的年平均32.7件,分别增加17.5件和69.5件。
第二节 民事审判
民国时期,县地方法院受理的民事审判案,主要是房产、土地、婚姻等案件,审判程序多不合法,且需交纳受理费、上诉费、委托律师费、传呼费、报到费、和息费、挂号费等多种诉讼费用,一般当事人难以承担,宁冤勿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事纠纷一般由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诉诸法院者,由民事审判庭立案审理。
1953年3月,宣传贯彻《婚姻法》后,破除封建婚姻制度,婚姻案件剧增,县法院审结的离婚案件,约占民事案件总数的85%。1958年后,婚姻案件逐渐减少。1965~1981年,年均受理40起。
1958~1978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206起(不包括撤诉和转办),其中调解1157起,占受理数的95.9%;判决49起,占4.1%;上诉5起,二审均维持原判。1973年,基层民事调解组织恢复后,大量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1973~1978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123起,年均受理民案较1958~1972年期间年均受理民事案件减少31起。据统计,县人民法院1965~1979年受理的698起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558起,占79.9%,债务、宅基案各1起,继承、赔偿案各5起,扶养、打架案各1起,房产案23起,财产案9起,其他74起。1980年后,赔偿、宅基、扶养、赡养等民事纠纷案件增多。
第三节 经济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案件,系由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不了或不服仲裁的经济案件,通过处理经济纠纷,调整国家、集体、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关系;对违反经济法规的企业、事业单位予以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新蔡县人民法院1981年8月始单独受理经济案件,至1988年底,共受理经济案件650起,审结645起,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2130万元。在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凡符合经济合同法规定受案范围的予以受案处理,否则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处理经济案件,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方针,深入调查研究,划清责任界限,根据当事人在纠纷中的经济损失、偿付能力,兼顾双方的暂时困难和长远利益,依法合理解决;注意发现和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分子,对经济犯罪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按刑事附带经济纠纷一并处理,案情繁杂的重大经济案件,转交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察。
第四节 申诉复查
旧时,地方法院判处冤错假案屡见不鲜,多有申诉而无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法院执行“有错必纠”政策,1954年组织力量对1951~1953年的反革命案件全部复查,甄别错案,总结经验教训。1962年,对1958~1961年判处的1091起1210人犯予以全面复查。其中:维持原判的993人,占82.07%;基本正确的33人,占2.73%;错案124人,占10.25%;畸重51人,占4.21%;畸轻3人,占0.25%;事实不清6人,占0.49%。1979年起,纠正冤假错案成为一项经常工作。1981年设刑事审判二庭(申诉庭),专司复查案件,受理已发生效力的刑事申诉,包括投诚起义人员、历史问题、“文革”中判刑及中央指示的复查案件。1980~1981年,对“文革”期间申诉案件复查92件145人。其中:维持原判的41起,占44.57%;宣告无罪的29起,占31.52%;改判8起,占8.7%;免刑2起,占2.17%;事实不清6起,批判教育6起,各占6.52%。1984年受理国民党投诚起义人员申诉26件,经复查改判19件19人,维持原判7人。至1985年底,申诉庭共受理238件293人,维持原判93起113人,占总起、人数的39.1%和38.6;免刑24起24人,占总起、人数的10.1%和8.2%;减刑68起87人,占总起、人数的28.6%和29.7%;其它53起69人,占总起、人数的22.2%和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