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药 政
第一节 药品管理
常用药品管理 民国及其以前,县内无药品管理专门机构,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对中西药品管理不严,市场上出售伪劣变质药品无人问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卫生主管部门首先对县内药商逐人审查登记,其药品合格者,发给营业执照。此后,经常开展药品检查,发现伪劣变质药品,立即查封没收,当众销毁。1967年,责令各医疗单位对麻醉乙醚、双鲸鱼肝油滴剂等208种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立即停止使用。20世纪70年代,全县掀起采、种、制药高潮,80%的农村生产大队医疗站(室)建有土药房,自制一些膏、丹、丸、散,许多公社卫生院自制大输液及部分针剂。1980年后,除保留县制药厂和县人民医院制剂室外,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大队土药房和公社卫生院制剂室全部取缔,并要求各医疗单位坚持生药上架,饮片入箱,按规范炮制中药、不购私人药品制度。尽管如此,仍有少数单位不够重视,致使一些药品长期失效、虫蛀、霉烂变质,甚至出售、购进中药伪品。仅1978~1982年即查出霉变药品250种、失效药品135种;打击游医药贩300多起;没收中药伪品天麻、虎骨、杜仲、南星等80余种280多公斤,全部销毁。1981年4月河坞综合厂生产的假阿胶被发现后,县卫生主管部门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将其所产550公斤伪品全部没收,责令立即停止生产。1982年9月4日国家卫生部公布127种淘汰药品,县药检部门及时深入全县各医疗机构和药品批发零售单位逐品检查,共查出属淘汰范围药品74种,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和出售。
麻醉、剧毒药品管理 清末至民国时期,县内出售、吸食吗啡、鸦片等毒品者相当普遍,其中吸食者男占2%,女占1‰。民国28年(1939年)虽明令禁止,但有禁不止,贩卖、吸食毒品和种植罂粟者依然随处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先后下达、转发一系列有关麻醉、剧毒药品生产、供应、管理、使用等具体规定的文件。1963年3月起,规定允许麻醉药品使用单位仅限于县人民医院和砖店、余店、化庄3所公社卫生院,并各指定1名麻醉药品处方医生。1977年,准予使用麻醉药品的公社卫生院增至18个。翌年,在贯彻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对麻醉、剧毒药品的管理、使用实施全面整顿,县卫生主管部门统一更换麻醉药品购物卡、印制医用毒药、限制性剧毒药购药审批表和使用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并规定麻醉药品处方由使用处方权的医生签名留样后报县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不经批准,任何其他医生不得开写麻醉药品。此后,各使用麻醉药品的单位普遍建立“五专”制度,即麻醉药品专人保管、专柜加锁、专立帐册、专人处方、专册登记。对剧毒药品普遍实行“三专”(专人、专帐、专柜加锁)制。1981年底开始执行核发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制度。同年4月,鉴于县内种植罂粟现象有所抬头,县卫生局、医药管理局、公安局联合发出《关于认真开展查禁罂粟(大烟)工作的联合通知》,全县拔除罂粟1万多株,次年拔除1.9万多株。后经连续查禁,1988年基本禁绝。
第二节 药品检验
民国及其以前,县内从不对药品实行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卫生主管部门仅凭直观感觉对药品作视、触、叩、闻等检查。1978年,县药品检验所建立后,陆续增添各种药检仪器近30台(件),始对县内生产、销售的各类中西药品按《中国药典》项目实施正规检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和出售。1981~1982年,先后对各医疗、医药零售单位的药品抽检213份,不合格者104份,合格率51.2%。除对县制药厂的产品实行送检、抽检外,1982年起,县药检所开始对该厂生产实行每批监督投料和药检员签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