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 理
第一节 财政管理
预算管理 新蔡县编制财政预算始于清宣统元年(1909年),每年编制1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每半年编制1次,1953年起,改为每年编制1次。编制预算的原则是“一要吃饭,二要建设”,量人为出,留有余地,尽量做到不打赤字。县财政总决算由执行单位预算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编制。行政、事业单位的决算,由执行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企业财务决算由实行经营核算的国营企业编制;基本建设决算,原由县财政(科)局编制,1979年县建设银行成立后,由建设银行编制;乡(镇)财务管理执行报帐制,其决算由总预算会计年终对账后直接办理,其他实行差额补助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亦需编制决算。1953年前,县财政供给的部门和单位,均按规定向县财政科办理决算,核报帐目,县财政科汇总后上报专署财政科核销。同时,县财政科每月均向专署财政科作收支库存报告表及决算,年终编造全年收支决算及收支库存对照表逐级上报。1953年,设立县级总预算后,原直接向专署财政科报销的大部分支出列为县级财政预算支出;县级财政管理的单位,改由县财政科直接实施预算管理。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方针政策、国民经济发展的变化,或自然灾害的袭击等,需对原编制的预算予以调整。调整的主要手段是:(一)在保证各项事业计划的完成和不超过年度核算总额的前提下,在“款”与“款”、“项”与“项”之间实行科目流用;(二)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可动支预备费;(三)根据专署以上财政部门的通知和规定,对原预算予以追加或追减。
财务管理 主要是实施对国营企业财务的管理与监督,管好用好国家的支援农业资金和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加强对预算外资金和乡(镇)级财政的管理等。
〔企业财务管理〕1958年前,新蔡县无专门企业财务管理机构,由县财政科预算组兼管。1958年,县财政局设置企业财务科,专门管理和监督国营企业财务,不定期地对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在1962~1963年全县性企业全面清产核资中,共查出各种损失441.6万元(其中商业企业损失368.6万元),并在此基础上,对一些企业实行整顿,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经济效益得到改善。在1979年的清产核资中,仅15个国营工交企业,即清查出损失216.5万元。县革命委员会根据清查结果,对一些亏损严重的工业企业,采取关、停、转产等措施,使国营企业管理上的无政府主义倾向得以纠正。1983年,县财政局配合县经济委员会、物资局等单位,对企业库存残次、质量低劣的机电产品开展清查报废处理,共查出需报废和降价处理的机电产品折款260万元。
〔农业财务管理〕重点是管好用好国家的支援农业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向新蔡县投放的支农资金分支援农业资金、自然灾害救济款和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扶持费3大项。1950~1985年,共投放13199.7万元,支出13335.5万元。对这些资金的管理形式分全额管理、差额管理、企业管理3种。1958年前,国家的支农资金由事业单位向上级请示拨批,年终结算,结余上缴;1959年起,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掌握使用;1974年后改为有偿扶持。1979年,对农、林、牧3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办法。1980年起,为调动事业单位管理支农资金的积极性,除向人民公社投资、自然灾害救济款和防汛抗旱等临时拨款、有收入的单位实行差额补助外,其它各项事业费均实行“全额管理,预算包干,一定五年,结余留用”办法。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重点是管好用好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工会经费和福利费。行政经费开支限于人员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等)和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会议费、印刷费、车辆燃料及修理费等)2大项。工会经费由县财政部门按不同时期规定的不同比例分拨给县总工会和各基层工会掌握。初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下拨,1958年4月起降为1%,其中0.4%拨交县总工会,0.6%拨交基层工会,限用于工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支出。福利费的使用,1955年前实行包干制,1956年后,改按不同时期规定的不同比例提取。初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86%,1958年降为1%,1961年后改为2.5%,其中0.5%拨交县福利委员会,2%拨交各单位,限于对工作人员及其直接供养的各种亲属的福利或生活困难补助。
〔乡(镇)级财政管理〕新蔡县乡(镇)级财政始建于1956年3月。此前,区、乡行政经费、小学教员供给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由区、乡自收自支。资金来源于征收农业税(俗称“公粮”,1950年下半年改为农业税附加)、公田、庙田收入和向群众摊派。1951年后,行政经费由县财政统一管理,乡村小学经费初由群众自筹,区、乡教育管理委员会掌管,后改为由县统筹统支。1952年下半年起,行政和小学教育经费均列人省级预算。1953年起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财政统一支拨。1959年3月以后,实行“统一领导,队为基础,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的分级管理办法,造成公社级财政权限扩大,县级财力分散。同年8月1日起,仍采取“收入分项计算,分别征收,支出包干,结余留用”办法。1983年后,乡(镇)级财政由各乡(镇)财政所具体管理,实行“收支包干,超收分成,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定五年”办法。其收入范围限于县定乡(镇)级财政超收分成、乡(镇)企业利润留成、乡(镇)级企业参加经济联合社的计划外议购议销利润分成和各项罚没款的收缴分成部分;支出范围限于乡(镇)行政管理费、各项事业费、乡村企业投资以及农田基本建设和其它支出。
〔预算外资金管理〕县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分单位自行掌握和县财政统一管理2种。单位自行支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机关房租、变卖废旧、学校报名费、医院营业以及工作人员业余从事农业生产、机关食堂盈余、各种展览会和城乡物资交流会的收入等;县财政统一管理的预算外收入项目为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和其它,支出项目为经济建设、社会文教科学、行政管理和其它。1953~1985年,全县总计预算外收入803.2万元,年均收入24.3万元。1959~1985年预算外支出总额748.8万元,年均支出27.7万元。1986~1988年预算外收入2505万元,年平均收入835万元,预算外支出2174.7万元,年平均支出724.9万元。
〔规费管理〕民国时期,全县年规费征收10万元左右,全部上缴县财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规费征收始于1951年,当年征收各种规费3019元,翌年增至10085元,1955年达18212元。1956年后征收数额逐年减少。1956~1962年,年均征收1125元。1963年后稍有回升。1963~1967年,年均征收3551元,全部上缴县财政,1967年后停止征收。1978年后,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财政体制的改革,规费征收重新恢复,规费项目逐年增多,征收数额不断扩大,按照“以事业养事业”的精神,各项规费收入均由征收单位自行管理使用。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新蔡县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始于1960年9月。时,县人民委员会指令全县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压缩公用费中的商品性支出部分的10%,当年全县共压缩20.6万元。行政事业单位由此节约的经费全额上缴财政部门,省、专属单位以其节约经费的50%收归财政部门,50%留归本部门使用;企业单位降低成本费用的资金,作为增加利润全额上缴国家财政部门。1962年起,分年下达控购指标,无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和“集团购买力购物证”擅自购置控购商品者,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银行不予付款,商业部门不售给商品。1966年起,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改由各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数额内自行掌握,取消凭购物证购货和凭专用发票报销的控购商品管理办法,凡社会集团购置国家和省规定控制购买的非生产性设备和高级消费物品,均须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经县或地区、省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购置。
财政监察 民国及其以前的财政监察工作,除民国初期尚属认真外,多流于形式。民国17年(1928年),冯玉祥部张汝奎旅在新蔡驻防期间,原县公款局长张学富贪污巨款案被查出并处决刑。民国35年7月,为清理地方自治财政,专门成立县财政整理委员会,对全县自治财政开展全面清理,但收效甚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新蔡县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始终重视财政监察工作。初于县财政科配财政监察员,1959~1978年,指令由县财政局预算、企业、农业财务等股兼管。1979年后,于县财政局正式设置财政监察股。在1956~1985年开展的12次专题检查、7次全县性财务税收大检查中,采取自查、互查、抽查和全面检查等方法,先后查出违纪案件百余起,违纪金额1000多万元。1958年兴起、“文化大革命”期间盛行的干部、职工借支公款风,虽经多次清理均未制止。1982年,全县借支公款的干部、职工达3694人,占干部、职工总数的21%,共借支公款393601元,其中借支500元以上的124人,1000元以上的19人,2000元以上的7人,4000元以上的2人。为此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地“关于清理收回干部、职工借支公款”的通知精神,层层建立“清欠”组织,全面开展“清欠”工作,责令借支公款人员限期归还欠款或订出还款计划,当年即收回借欠公款42800元,至1984年底,累计清理收回352656元,占原欠公款的89.6%。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税收管理 民国时期,县内田赋(农业税)、工商税征收及管理分属财政、税务2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收管理体制仍旧。1950年前,市场物价的起伏主要以粮价为依据,工商税收以小麦为标准折款交纳。初按行业摊派,层层分配任务,评议到户,后改为评级定分,依分计征,继而试行自报公议评定营业额,依率计征。1951年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整顿税收,杜绝偷漏”的指示,为加强税收管理,在实行评级定分方法的同时,要求工商业户订立纳税公约,组织互助交款组,税务机关实行税收工作专责制,确定专人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并在各集镇和部分农村建立密报、缉私等群众协税组织。1956年,对合作商店、手工业合作组织,实行建帐建票制度,税务机关查账核票,按营业额依率计征,对小商小贩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由于实行查帐征收,税务人员终日忙于查帐核票,影响征前检查和征后辅导。1958年起,实行纳税企业自己结算,自己申报月营业额和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自己将税款解交入库的“三自纳税”办法。集镇市场委托交易所代收。1961年后,税务部门开始对国营和集体企业实行纳税登记、申报、辅导、检查、鉴定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该制度遭到破坏。1978年后,税务机关实行任务包干、三级负责、超奖欠罚责任制,由县税务局、乡(镇)政府、税务所负责,农村税务所按每月上旬及月终2次划解,县城按日交人银行,收入全部划入金库。1988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723.3万元,是1976年的2.53倍。
利润监交 新蔡县对国营企业的利润解交与监督,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主要是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政策,对企业实行收支核算,促使企业将应上缴的利润及时足额地交入国库,以保证国家预算的完成,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增强企业活力。初,均由县财政部门办理,1957年3月1日起,百货、煤炭、医药3系统的利润解交由税务机关接办。1958年起,除建筑企业外,地方企业的利润解交均由税务机关办理。1962年起,地方企业的利润解交事宜统属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只办理省和地区以上国营企业的利润解交。由于利监工作的实施,1979~1983年,粮食工业年年超额完成上级分配的利润计划,共上缴利润132.3万多元,连续5年被评为驻马店地区先进单位。粮食商业虽为计划亏损单位,上级分配的价差补贴、亏损等项指标年年结余,5年共为国家节省价差补贴87.5万多元,亏损指标节余113.6万多元。食品企业本为计划盈利单位,由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大家畜急剧增加,生猪存栏下降,仅1979~1980年上缴利润42万元,1981~1983年亏损80.9万多元,除省每年预拨外,1985年1次拨补亏损款36.8万元。
票证管理 与税务有关的各种票证,均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使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购用。对票证的领发、保管、清库、使用、缴销和填写均有具体规定。
查处偷税漏税 对偷税漏税的稽查为历代所重视。清代,县设有盐务武装稽查队,民国设有盐卡并配有专门武装税警连,专司缉私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税务机关对应税单位和个人逃避纳税义务和违章行为的查处,按纳税者的违章性质,坚持教育为主,处理为辅,团结多数,孤立少数,打击顽固,争取进步的原则,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主要是依靠工人、店员、民兵、青年团组成缉私队,缉查偷税漏税案件。1951年,全县共建缉私组40个,缉私人员159名,先后密报缉查偷税漏税案件256起,处罚23户,收回偷漏税款393元,罚款600元。1963~1964年,查获投机倒把、偷税、漏税案件1022户,积蓄暴利额39万元,罚款补税12.7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税收缉查中止,偷漏税案件屡有发生。1976~1985年,采取自查补报、重点抽查等方法,先后组织多次税务大检查。1985年,全县实有纳税的单位和个人2074户,自查出有问题的963户,补交漏税金额36.5万元;税务机关重点审查97户,有问题的64户,补交漏税额9.9万元。
第三节 管理机构
财政管理机构 历代均有设置,名称各异。清光绪以前,县地方财政、税务统归县衙户房管理。光绪年间始设县经征局管理地方财政、税收。宣统三年(1911年),改经征局为公款局,设局长1名,职员若干名。
民国初期,仍名公款局。时值军阀混战,社会动乱,机构旋废。民国5年(1916年)复置。民国17年,县征收处、房科、公款局合并改组为新蔡县地方财务局。民国19年1月,县金库归属地方财务局,下设事务、征收、会计3处。次年5月财务局改称财政局,省定局级4等。民国21年财政局裁撤,财政管理改属县政府第二科。民国29年改第二科为粮政科。翌年,粮政科分设为财政、田赋管理2科,民国36年秋解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境内2个县级民主政府均设财粮科,办理县级财政。1950年6月县人民政府改原县民主政府财粮科为财政科,业务为审计、会计、粮秣、契税和实物保管。1953年,增设财政监察,开办保险业务。1958年,财政科与税务局合并,改建为财政局,下设人秘、预算、保险业务、公社财务、会计6科。1962年6月,县财政局分设为财政、税务2局。财政局内设办公室和人事、预算、企业财务、农业财务4股。1968年7月,县财政、税务、工商3局合并为新蔡县财税工商管理站,内设办公室和政工、预算、税收、企业、工商5组。1969年9月,工商组析出,设工商行政管理局。1971年3月,撤销财税工商管理站,财税复与工商合并为财政局。1972年财政局增设基建组,工商组再次析出,重建工商局。1979年,财政、税务、基建3组分设为财政局、税务局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新蔡县支行。财政局内设办公室和人事、预算、企业财务、农业财务4股。1984年春,建立乡级财政所23个至今。
税务管理机构 明、清,县署设户房统管财政税收,另设税课大使1员,专职税务征收。民国12年(1923年)始设县屠宰税征收处,专司屠宰税征收事。后又相继成立县财税征收处、厘税局、赋税经征处、营业税局。民国31年正式设立新蔡县税务局,后改为自治税捐处,民国35年改称县税捐稽征处,翌年秋解体。民国37年6月,县民主政府成立工商局,兼管税务。翌年1月,于新(蔡)正(阳)交界的夏埠口设立货物税进出口征收点。同年6月底,税务自工商管理局析出成立新蔡县税务局,内设秘书室和会计、税政、计统、人事4股,下设城关、化庄、李桥、三仙庙4个税务稽征所(后改称税务所)。1950年增设关津税务所。次年,关津税务所并人城关税务所,增设韩集税务所。1955年三仙庙税务所移址更名陈店税务所,增设练村税务所。1956年县局增设利监股,县以下以大经济区为单位,设砖店、涧头、城关、韩集4个税务所。1958年县税务局与财政科合并为新蔡县财政局。1962年财政、税务分设,税务局内设人秘、税政、会计、利监4股,下设城关、十里铺、砖店、余店、陈店、关津、练村、涧头、化庄、韩集、李桥11个税务所。1968年7月,财政、工商、税务合并为财税工商管理站,下设棠村、化庄、韩集、龙口、宋岗、顿岗、黄楼、十里铺、砖店、野里、孙召、李桥、关津、蛟停湖、余店、练村、陈店、城关、涧头、佛阁寺20个财税工商管理所。1979年财税工商分设,税务局内设办公室和人监、税政、会计、利监、征收5股,下设涧头、城关、余店、李桥、陈店、孙召、练村、砖店、关津、野里10个税务所。1981年2月,取消以经济区为单位的税务所,按行政区域设所,全县共设23个公社税务所。局内机构设置改组为办公室和人事、会计、税政一、税政二、征管5股,下设23个乡、镇税务所和县政府直属企业征收处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