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法制宣传
新蔡县对民众施行法制宣传教育,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初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负责,组织机关干部、学校师生等,利用古庙会、物资交流会、农贸集市等各种场合,采取办黑板报、墙报、广播、编演文艺节目、张贴图画照片、举办展览等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土地法》、《婚姻法》、《宪法》等法律知识和典型事例,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
1980年县司法局成立后,法制宣传形式除黑板报、墙报、宣传栏外,还经常为学校师生上法制教育课,在机关、工厂召开法制报告会、印发法制宣传教材、向县广播站提供法制宣传节目等。县广播站僻有《法制园地》栏目。至1988年底,县司法局先后为基层培训法制宣传员4357名,为学校师生、机关、工厂上法制教育课494次,召开法制报告会455次,印发宣传材料4.4万册,向县广播站提供广播节目147个,出黑板报2345期、墙报2171期,更换宣传栏内容1789期,并多次出动流动宣传车,受教育者约63万人。
第二节 律师 公证
律师事务 旧时,县内有少数为人代写诉状为业的“代书”者,收费数额面议;县署亦设有专为代写诉状的缮状处。民国34年(1945年),新蔡县始有第一名律师马承久。马系河南法政大学毕业,是年被河南省高等法院授予律师职称,并批准其在新蔡县城开办律师事务所,常被聘出庭辩护。因该事务所系非政府编制,主要收入靠收取诉讼费,民国36年秋停业。此后,县内再无律师和律师机构。
1980年8月,始建新蔡县法律顾问处,1985年更名新蔡县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6名,全系律师。至1988年,县律师事务所共承办民事代理案271件,刑事辩护案65件,非诉讼事件54件,代写法律文书265份,解答法律咨询2:18万起,接待群众来访5.4万人次,来信75封,建立法律顾问点9处,共为45个聘请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办理经济事务122件,其中参与诉讼的97件,参与调解的23件,参与仲裁的2件,经济纠纷额190万元,为国家、集体和个人解决大量疑难纠纷,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1984年,县土产公司与渑池县土产公司签订24万元购销玉米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律师与渑池县工商局主持调解,对方支付违约金1.2万元。1985年,顾问处为4个聘请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办理经济事务35件,其中参与诉讼的6件,参与调解的16件,参与仲裁的1件,经济纠纷额156万元,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9万元。1980~1988年,共审查经济合同292件,草拟合同24份,参与谈判10起,律师业务收费21.5万元。
公证业务 新蔡县有专职公证机构始于1980年。是年11月,设立新蔡县公证处,开始办理公证业务,工作人员4名,其中公证员3名。至1988年底,共办理公证业务17684件,其中公民权益公证2100件,经济合同公证1.5万件,其它584件。公证内容包括建筑、劳务、商业、货运、借款合同、工副业、农副业、林渔业、加工业承包、农工副产品购销、征用土地、财产、房屋租赁、房屋买卖、赠与继承、遗嘱、收养子女、委托等。
第三节 民事调解
历代县内民间纠纷,全靠亲友、邻里、族长或者当地较有名望人士出面调停,调停无效有诉诸官府者。民国时期,各区设有调解民间纠纷的息讼委员会,多徒有虚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区乡普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设调解小组,调解民事纠纷。1980年县司法局设民事调解股,各乡镇设司法助理员1名。1981年,贯彻国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各乡镇设立民事调解委员会,行政村设民事调解委员,自然村设民事调解小组,全县共有调解员18700名。仅1981~1985年,各级民事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事件40680起(件),防止可能发生非正常死亡1597人,因民事纠纷所致非正常死亡人数减至11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