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 察
第一节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 1955年以前,县内刑事案件检察情况缺载。
1955年7月县人民检察院成立至1978年,审查批捕人犯,均经集体讨论,由检察长决定,呈中共新蔡县委审查,报信阳地区(后报驻马店地区)检察分院审批。1979年起,县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员审查终结,填写逮捕人犯责任表,经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批捕人犯,务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1955年7~12月,县内刑事检察的重点是审查镇压反革命案件,打击“四类分子”的破坏活动及凶杀、纵火、投毒、抢劫、强奸等重大刑事犯罪,审查批捕人犯占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总数的43.5%,决定起诉的人犯占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总数的94.6%。次年,按照及时、合法、敏捷办案的原则,批捕人犯占受理总数的9.2%;决定起诉的人犯占受理总数的99.3%;退回补充侦察1人;出庭支持公诉率81.9%,其中依上诉程序抗诉的占抗诉总数的33.3%,依监督程序抗诉的占抗诉总数的66.7%,使法院改判的占83.3%。
1959年,严格执行审判和案件复查制度。当年批捕人犯占受理总数的44%,决定起诉人犯占受理总数的89%,未发生一起错案、漏案。对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均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1960年,在处理案件中,发生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敌我矛盾处理的现象,产生一些错案。1964年后,贯彻依靠群众办案方针,办案质量明显提高。
1983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2个《决定》,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采取坚决打击、一网打尽方针,全年批准逮捕人犯占受理总数的95.2%,决定起诉的占受理总数的98%,出庭支持公诉率100%,社会治安有所好转。1984年,批捕人犯数为上年批捕数的23%,起诉人犯数为上年起诉数的21.9%。1985年批捕人犯数比1984年下降43%,起诉数比1984年下降39%,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1986~1988年,批捕率和起诉率分别为69%和59%,免于起诉的17案31人,出庭支持公诉134次,发表公诉.词134篇。
第二节 法纪检察
1955年以前,县内法纪检察情况不详。1955年7月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后,主要是对违法乱纪、渎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行使检察权。初为一般监督,后称自办案件,属刑事案件的一部分。1979年始设法纪检察科(股)。1980年开始受理法纪案件,当年受理法纪案件11件,查处11件。有的起诉于法院,依法判决,有的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在受理的法纪案件中,批捕人犯数占34.6%,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占20%。1981年,受理法纪案件比1980年增加61%。1982年受理案件中,非法拘禁和非法搜查案各占30%,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5~1988年,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53起,立案侦察14起,在立案侦察的各类法纪案件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占28.6%,重大责任事故案占14.3%,非法拘禁案占7.1%,其它法纪案件占50%。
第三节 经济检察
20世纪50年代以前,县内经济案件检察情况缺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内经济案件初归刑事检察,1979年归法纪检察。1981年,县检察院设经济检察科(股),单独受理经济犯罪案件。当年,经审查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济案件人犯占受理数的26%,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占63%。在办理贪污、受贿案件中,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700元。次年,批准逮捕人犯占受理数的50%,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万元。1983~1985年,共受理经济案件49起,立案侦察37起,起诉到法院的人犯占立案数的21.6%,其中贪污案件占受理数的40.8%,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8.5万元。
1985年,逮捕经济犯罪人犯比1984年增加80%,挽回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4.5万元。1986~1988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89起,立案侦察36起,其中贪污案23起,投机倒把案2起,诈骗案4起,偷税抗税案4起,假冒商标案1起,其它经济案件2起,向法院起诉18起,免于起诉17起,撤销案件3起,共逮捕人犯23名,为国家、集体或个人挽回经济损失30.398万元。
第四节 监所检察
旧时,县内监所检察有名无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检察机关配有专职监所检察人员,并制定劳改、监所检察制度。在日常工作中,既注意对劳改监所的视察、访问,又利用非工作时间视察管教情况,发现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给予批评纠正,使监所劳改机关正确执行法律,预防犯罪。1957~1963年,共检察81次,协助监所和劳改部门对犯人开展守法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建立健全管教、看守制度,正确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惩罚管制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政治教育与劳改生产相结合,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的劳改政策。1979年,按照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惩罚犯罪、纠正违法的精神,对监所收押、管教、释放、生活等定期检察。1981年全面检察15次,整顿改善狱政管理,受理申请案11起,其中转办8起,自办加刑3起。1982年,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改造方针,实施文明管理,回访考察缓刑犯、保外就医犯8名,协助当地公安派出所建立管教制度,促使罪犯认罪服法与思想改造。1984年侧重检察并重点打击狱内已决犯人的重新犯罪,加强狱政管理。1985年,开展在押犯人思想教育和监所安全防范工作,建立犯人登记簿,绘制法定时限和缓刑、管制、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等5种人一览图表,使监所管理规范化。1985~1988年,先后对上述5种人回访考察116人次。经考察,表现好的占22.4%,一般的72.4%,差的占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