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文物管理
第一节 文物保护
保护措施 民国时期,县境文物虽遭破坏,但对一些重要文物,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古建筑,基本保存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文物工作由县文化馆代管。由于长时期缺乏文物专管人员、文物库房和文物事业专款,县境文物破坏严重,征集、收购文物甚微。进入20世纪80年代,县人民政府开始重视文物保护工作。1982年4月22日成立新蔡县文物保护领导小组,1名副县长兼组长;县文化馆开始增设文物库房并配备2名文物管理人员,专司文物管理。同年7月,县建筑公司施工中出土文物被抢一空。县政府立即发出《通报》,并责令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立案追查,哄抢文物迅即全部追回,获省文物管理局锦旗1面。继之县政府于9月2日公布金丘冢、郭冢等10处为首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立碑标记,明确保护界限与范围。10月15日又发出《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通告》。翌年,县政府又相继发出《关于加强文物鉴选的通知》和《关于对县粮食局破坏蔡国故城遗址的通报》,并为使用古建筑的县人民医院、今是中学、城关一完小等单位分别颁发委托书,令其对所使用的古代建筑物负责保护和维修。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截至1988年,新蔡境内计有省、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处。
第二节 文物普查
1984年5月,首次文物普查在全县分批开展,翌年4月结束。先后征集流散、传世文物287件,查出古井、古桥梁、古官衙及楼、亭、殿、阁等古建筑21处,碑刻、石雕65通,文化遗址18处,古墓葬6座,并搜集大量实物标本,汇集《新蔡县文物普查档案资料》、《新蔡县文物普查资料汇编》各3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