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 安
第一节 社会治安
户籍管理 清代,县设主簿,管理全县户籍。民国初年建警后,警察所配有户籍警,后各乡镇设专职户籍干事,专司全县户籍管理、复查人口等事项。每保均有户籍册存入警察局,年终各乡镇申报各地出生、死亡、迁出、迁入人口,由警察局汇总报县公署后逐级上报。在县城客住时间较长者,需报临时户口。民国24年(1935年)《河南统计月报》载,新蔡县县长余斌因未如期呈报户口异动表,初被申戒1次,后屡摧未报,于同年10月被撤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贯彻执行《城市人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各公安派出所均设专职户籍管理人员,建立居住地址变动、户口移动申请和留客报告登记等制度,掌握人口变动情况,教育居民遵守户口登记制度,督促检查,纠正错误,防止虚报、漏报,每年年终普遍开展人口统计,及时为国家提供人口资料。未设派出所的地区,由区、乡(人民公社)政府办理。1953年起,转移户口实行向迁入地提出申请,经批准向迁出地发出准迁证,由迁出地办理迁入手续。农业合作化时期,各农业社均设户口员和户口薄,管理本社户口。1958年,进一步健全户口管理制度,划分户口责任区,建立户口卡片。按照《条例》要求,对城镇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7项登记,农村实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4项登记。1980年后,户口由各乡、镇派出所管理。县城按居委会划分户籍责任区,每区由派出所配户籍警1名,实行辖区包干,换发门牌;对常住的农业人口和外地人口,发给暂住户口证。
1957年起,对现行反革命或刑事犯罪嫌疑分子、有罪恶尚未查清的分子、尚未改造好的反革命分子和阶级敌对分子、经过处理仍继续犯罪的分子实施重点管理。1980年开始对有反革命和刑事犯罪嫌疑及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人实行重点管理。1982年贯彻河南省公安厅《关于重点人口管理规定》,对“五种人(有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人、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人、受到违纪处理而表现不好的人、依法交付公安机关监督改造和考察的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采取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对其监督和控制,以防犯罪。
禁毒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鸦片传入新蔡,少数富人、匪首、流氓开始吸食。民国初年,官府禁烟,新蔡匪首邢安生(绰号邢大个)因吸毒被河南省高等审判厅判处死刑。民国24年(1935年),县城南街、东街相继开设“同康”、“协丰”、“协成”3家烟膏店,毒品大量流入。吸食者初为官绅富豪流氓之类,后波及劳动阶层。河南省禁烟视察员报告称:“新蔡城乡毒品颇为充斥,贩卖吸食,实繁有徒”,“全县吸食鸦片、吗啡等物者,男占2%,女为1‰”。民国25年,成立河南省禁烟委员会新蔡分会,同时于县医院附设戒烟戒毒所,虽明令禁止贩卖吸食,实则“禁民不禁官”。民国33年,驻新蔡县武汉行辕副主任兼豫东南行署主任张轸,勒令下至公务员,上至科长以上人员,一律率先戒烟,次及乡绅等人,由县医院督行,并先后处决、判刑10余名烟毒犯,境内贩卖、吸毒者始有收敛。但为时不久,依然泛滥成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仅县城即有制造、贩卖、吸食毒品者200余人;偏远农村大片种植罂粟者,随处可见。民谣:“天不怕,地不怕,就怕大烟落了价;不怕淹,不怕旱,就怕大烟跌价钱。”
1949年10月,省人民政府公布禁烟禁毒暂行办法,县境吸毒者渐少,少数贩毒吸毒者由公开转入隐蔽。1952年,全国统一禁毒。8月,成立新蔡县肃毒委员会,县公安、司法、民政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下设侦察、审讯、宣教3股,各区成立肃毒小组,在全县掀起大规模肃毒运动,共查出贩运毒品犯33名,制造毒品犯2名,一般吸毒者27名,依法处理各类重大烟毒犯41名,缴获烟膏159.5公斤,海洛英10克,烟壳22公斤,毒具192件。由是,县内罂粟种植及加工、制造、贩运、吸食毒品现象基本绝迹。1985年后,种植、贩运、吸食毒品现象有所抬头,李桥、弥陀寺、龙口、化庄、十里铺等乡镇,均有罂粟种植,其面积少则几分,多则亩余。县公安机关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禁止种植罂粟的通告,对少量种植者,以批评教育为主,限期拔除,写出书面检查,保证不再种植;对种植面积较大态度不好的,分别给予罚款或依法拘留;对贩毒犯予以严厉查处。1983年,龙口乡后周庄4名毒品犯与西安、香港贩运毒品犯勾结,贩毒0.5公斤,被西安市司法机关查获,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7年。
禁赌 县内赌博恶习渊源流长,遍及城乡,腐蚀人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诱发犯罪,危害治安,民国时期境内赌风尤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多次印发、张贴《布告》,宣传禁赌,对屡教不改者,给予治安处罚;对少数以盈利为目的或以赌博为业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1954年,县公安机关在全县开展禁赌和查缴赌具活动,禁止制造和买卖赌具,集中打击少数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的赌头、赌棍等犯罪分子,收缴、销毁各种赌具数千副,境内赌博基本禁绝。此后,由于赌博系历史遗留顽症,虽经多次查获,少数地区仍时有发生,尤其一些边远地区,每当春节前后,屡禁不止,县公安机关配合当地政府和群众,历年均抓获一些赌头、赌棍,并收缴一批赌具和赌资。1985年后,赌博之风有增无减,蔓延城乡。参与赌博者以青年为多,有工人、农民、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和国家机关干部。1986年,仅县城计查处赌博者32人次,罚款1900元,其中4人各被行政拘留10天。
禁娼 民国时期,县城有无牌妓院3处,部分大集镇亦有少数暗娼。统治当局尽管标榜“实行新生活,严禁烟、赌、娼”,实则明禁暗纵,并从中征收“花捐”,甚至与妓院老板同流合污,榨取钱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查封妓院,严禁嫖娼卖淫,对妓女采取教育改造方针,帮其从良就业,境内娼妓由是绝迹。近年,县城偶有暗娟出现,一经发现,即被依法处理。
取缔反动会道门 新蔡县会道门历史久远,种类繁多,极盛时有40余种,会众道徒达10余万,遍及全县城乡,尤以红、白、黄枪会众为最。民国16年(1927年)以前,境内部分会道门具有一定进步性(详见本志《社团》卷第4章第4节)。此后,一些会道门被国民党反动派及地方匪首收买利用,成为其帮凶和麻痹愚弄劳动人民的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全县尚有九宫道、圣贤道、一贯道、老母道、普庆道、无极道、中原道、三星堂、聚善堂、元明堂、西华堂、金华堂、同善堂、金母佛堂、白莲教、龙华会、至善堂、红学会、黄学会、三番、牛头会、扇子会、道德学社、理门公所、无卫大道、牛鼻子道、十八家兄弟等会道门39种,大小道(会)首300多名,会众道徒5000余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发布取缔反动会道门布告。1950~1951年,重点打击一贯道、圣贤道、白莲教、红学会等反动会道门活动,对阴谋暴动的反动会道门予以镇压,首恶分子处以极刑,使人民政权得以巩固,社会主义建设得以顺利进行。1950年,练村区恶霸地主王汉臣,密集豫皖2省结合部10余村红学会众300余人,手持凶器,砍伤治淮干部,破坏治河工程,阴谋实施暴乱,县公安机关查明案情后,将王犯依法逮捕,判处死刑,就地处决,受骗会众立即瓦解,治河工程顺利开工。1953年,全县开展取缔反动会道门活动,经过宣传政策,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并公开处理一批反动会道门骨干,受骗上当道徒纷纷退道。
特种行业管理 主要是对旅店业、印铸业、刻字业、照相业、旧货业、修理业等行业的管理。20世纪50年代以前,县内特种行业管理情况不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有关部门即开始对特种行业实行审批登记发证制度,协助特种行业各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旅店业建立有旅客住宿登记、旅客财产保管、出入、会客和旅店设置门卫、坚持值班、有情况及时报告等制度,印铸刻字业制定有审批、监制、监印、监销和登记保密等制度,寄卖店、废品古玩收购店制定有凭证收售贵重物品和重要物资等制度,要求其严格遵守规定经营范围。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实行分级管理,经常检查,加强防范控制,打击犯罪行为。
公共场所管理 1951年,县公安机关开始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规则,协同有关部门对全县各类公共场所、娱乐场所和复杂场所实施管理。对汽车站,主要是对旅客进行安全教育,维护车站秩序,重点做好停车场、售票处、问事处、寄存处、行李房、候车室和旅客上下车的秩序管理,注意发现携带危险品乘客,预防和查缉各种犯罪;商场、影剧院、体育场均制定有观众须知,经常检查建筑物的安全状况和消防安全设施,控制人员流量,疏通出入口道,防止发生灾害事故;对城乡重要机关、工厂、企业、仓库等周围地区、偏僻街巷、城郊结合部,组织重点巡逻,对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做好安全保卫等。
枪支弹药管理 20世纪50年代以前,县内枪支弹药无人管理。1950年,县人民政府开始收缴民间流散枪枝、弹药,对枪枝弹药实行统一管理,严禁私藏枪械,凡需配枪者,均须登记造册,经审查批准后,由县公安机关发给枪枝和持枪证。1981年,对因工作需要配带的自卫枪和民间猎枪、体育用小口径枪,均须经公安机关审核、登记、打号、发给使用证。对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爆炸物品,储存库须设在空旷地带,室内外须有防火、防盗等安全设备,指定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收发、运输、登记制度。1984年起,对使用、购买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经公安机关对其数量、用途及各种安全措施审定后,方发给使用证、购买证和运输证。
交通管理 民国时期,县内公共交通由警察局(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初由县公安局负责,1955年起改由公安机关与交通部门配合,实施管理。1975年,县公安局增设交通股(1979年并入治安股)。1978年开始对全县自行车实行登记、建卡、打印、制发牌照、执照制度,取缔非法交易,并在县城闹市区和公共场所设置自行车停放处,由专人看管。1986年组建新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警12名(1988年增至18名),主要负责县城交通安全管理,指挥行车和维护交通秩序,并于周潢路与人民路、驻新路交叉处首设交通指挥岗和信号灯。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1952年始,县内对划定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采取行政措施实行管制,在管制期内,不给他们自由权,不准其乱说乱动,只允许其从事正当职业,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管制方法为:公安机关制发管制令,由所在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实施,实行群众监督改造,每年年终组织群众对“四类分子”评审,经基层治保会评定,对连续2年以上老实守法、改造好者,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摘帽(解除管制)。1979年3月,贯彻中共中央对“四类分子”摘帽的决定,县成立摘帽工作领导小组,凡多年遵守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四类分子”,经群众评审,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全部摘掉帽子,给予人民公社社员待遇。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由是告终。
打击刑事犯罪 对于各种刑事犯罪,历代均予严厉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配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三大改造”等运动,重点打击残余反革命势力,经过搜捕惯匪、惯盗、恶霸、特务、侦破反革命集团、取缔反动会道门和禁烟、禁赌,县境刑事案件明显减少。1956年,全县仅发生刑事案件26起,基本达到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社会秩序空前安定。
1959~1962年经济困难时期,盗窃案件剧增。1963~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中共各级地方组织和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排群众生活,贯彻“以防为主”方针,开展法制和道德教育,对盗窃分子及时予以打击,刑事案件明显下降。“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机关被“砸烂”,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刑事犯罪猖獗,社会秩序混乱。
1978年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的实行,刑事犯罪出现新的特点。一是重大凶杀、强奸、轮奸、抢劫、盗窃等恶性案件明显上升,其中盗窃案约占各类刑事案件的80%,杀人、抢劫、强奸、轮奸等重大特大案件约占7~8%。二是青少年犯罪增多,团伙犯罪突出:在犯罪成员中,青少年约占60~70%,城镇稍高于农村,他们多在“哥们义气”支配下,由聚众斗殴结成纠合性团伙或犯罪集团。三是流窜犯罪突出,其中惯犯、累犯、劳教逃犯所占比例较大,他们常活动于城镇、公路沿线、边沿结合部集镇,长途奔袭,甲地作案,乙地销赃,丙地藏身。四是作案手段向专“吃”某行、某线,专偷某类物资等专门化发展,如专门扒窃、专撬保险柜、专偷自行车、专盗运输物资、专窃工业器材等。五是绝迹多年的拐卖妇女儿童案重新抬头。1983年7月,成立新蔡县综合治理指挥部,开始对全县社会治安实施综合治理,县公安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按照“从重从快,一网打尽”方针,集中打击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或携带凶器从事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分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死亡情节恶劣的分子;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分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盗窃、抢夺枪枝弹药、爆炸物品,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子;组织反动会道门、利用封建迷信从事反革命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分子;引诱、客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分子。经过几年来“严打”斗争的开展,刑事犯罪发案率有所下降,1988年较1983年下降0.3%。
基层治安保卫 1951年,县直属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和各区、乡(街道)开始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以下简称治保会),设主任1名,委员5~7名。治保会在基层中共党组织和公安派出所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主要是做好“四防”(防特、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和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事纠纷。1988年,全县共有行政村、街道和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治保会467个,治保成员2797名。
第二节 看守 劳改
监所看守 明、清时,县衙前院设监狱、羁工所各1处,看监卒8名。
民国时期,县监狱在清末监狱基础上逐步扩建。县政府大门东侧26间监禁男女未决犯,西侧5间监禁已决犯。监狱设看守所长1名,看守员2名。牢内阴暗潮湿,腥臊脏臭,寄生虫孳生,无钱犯人伙食常被克扣,且受法外虐待和私刑,“罪犯多不死于法而死于狱”。唯民国12年(1923年)以前任看守所长的金凤丹(光山县人),对犯人的食、宿、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颇为注重,对犯人关怀照顾无微不至,尤其严禁看守人员虐待、勒索犯人行为,犯人深受其感。民国15年袁英破城,开监放因,金遭捕获将被杀,犯人皆痛哭流涕,长跪地下为之求饶,说金比自己的父母还亲,金方幸免于死,且准其与犯人一同逃跑。
1948年县民主政府建立初期,无固定监狱,公安机关抓获的罪犯或就地处决,或押随中共新蔡县委、县民主政府游移。同年9月,公安局随民主政府迁驻县城后,监狱改称看守所,初设于山陕会馆,1950年迁东大街诞文中学旧址。次年夏,在原救济院旧址建砖瓦混凝土结构看守所1座,另设拘留所1处,1952年同时启用关押犯人。
1982年,经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县城西郊投资35万元,新建新型监狱、行政拘留所1座(前所、后监),占地面积14140平方米,建筑面积1960平方米,其中监房26间414平方米,干警宿舍17间256平方米。新建监所设监房、预审室、厨房及县中队营房、操场等。新建监狱宽敞、安全、卫生,符合“五防”(防火、防寒、防暑、防潮、防漏)标准。监所依照法律对犯人实行革命人道主义,不打骂、不虐待、不体罚、不侮辱人格。伙食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面粉14.5公斤、伙食费26元),逢重大节日改善伙食。每年均对牢房给予多次消毒,消灭病菌和寄生虫。犯人有病可及时得到治疗,重病、流行性传染病可住医院或保外就医。看守人员不仅看守犯人,并对犯人实施教育改造。犯人入监,首先宣布监规,使其自觉遵守。所内装有有线广播,备有《河南日报》《法制报》等报刊和书籍,让犯人听广播、读书报,并经常给犯人上法制课,向犯人训话,讲形势、讲法律、讲政策,指明前途和出路,教育犯人认真伏罪、改恶从善。对认罪服法较好者予以表扬,对不认罪服法破坏监规者,严加训戒,责令反省,情节严重者从严惩处。
劳改管理 民国时期,县看守所设有犯人工厂,亦称习艺所,让犯人在所从事纺线、织布、织带等手工劳动,以其劳动所得作为其生活上的补助,学点手艺,出狱可谋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蔡县对犯人实行劳动改造始于1951年。是年,县公安局增设劳改股,先后在县西罗庄、蛟停湖的殷围子建立罪犯劳改农场2处,耕地1923亩。在场犯人除经营种植业外,兼营编织、养猪、印刷、磨粉和砖瓦、铁木业等10多种工副业生产。劳改工作中,始终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方针,通过强制犯人参加生产劳动,既促进其思想改造,又使犯人体质得到锻炼,并为社会创造一定财富,为国家积累部分资金。
1959年,县劳改农场撤销后,新蔡县无劳改场所,劳改犯人皆送外地。
第三节 消 防
明、清时期,新蔡县无官方消防组织和设备,民间火灾,唯靠四邻扑救。民国初期,县警察所备有抓钩、水桶、木梯、井绳等消防器具,但无专职消防人员,遇有火灾,临时指派警士前往,多有推诿不前。民国24年(1935年)4月始由警察所指定警长1名兼队长,选警士8名,组成专职消防队,由警佐负责训练,传授消防方法,担负消防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无专职消防机构。1976年11月,经驻马店地区公安处批准,县公安局始建消防股,编制4人。1983年1月,消防股人员转为现役军人,编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序列。消防股贯彻执行国家《消防监督条例》和“以防为主,以消为辅,消防结合”方针,指导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建立健全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购置水枪、水袋、灭火车(筒)等灭火器材,制订灭火公约,定期开展防火安全大检查,查处重大火灾事故,列管县石油公司、棉花加工厂、粮油加工厂、影剧院、百货公司、日杂公司、医药公司、外贸公司等22个单位。
各乡镇的消防管理事宜由各基层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全县23个乡镇供销社、粮管所均备有消防泵、水枪和水袋。练村、涧头、野里、砖店等棉花加工厂,均购置有手提式干粉或泡沫灭火车(筒)。
1984年冬,成立河南省消防总队新蔡县消防中队。编制26人,设队长、排长各1名、消防战士24名,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马店武警支队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配有消防车、指挥车、运输车、摩托车各1部。
附:重大火灾纪实
一、1975年7月12日夜,县烟酒公司仓库保管员他去,委托别人代关库窗,因紧靠库窗棉帘的300W灯泡未断电源引起火灾,烧毁库房、设备及各种烟酒损失折款21.6万元。保管员因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二、1976年6月13日,蛟停湖粮管所整理仓库时,吸烟引起火灾,烧毁库房5间和库内全部物资,损失折款3万余元。
三、1976年12月14日,涧头公社吴老庄大队庙台(今属杨庄户乡)一村妇,因给小孩烘烤衣服后外出,余火未熄,引起火灾,烧毁住房3间,室内3个孩子被烧死。
四、1980年5月17日,县房地产管理所因电力线老化,造成电线接头松动,产生电火花引起火灾,烧毁楼房4间和仓库内全部物资,损失折款2万余元。
五、1981年11月9日,陈店供销社棉花收购部,因小孩玩火引起火灾,烧毁库房8间,棉花1800多公斤及其它物资,损失折款1.2万多元。
六、1983年6月7日中午,化庄乡徐庄行政村杜庄村民吴氏,做完饭去麦场翻晒麦子,锅门余火外掉引起火灾,烧毁住房3间及其它财物,其5岁孙女被烧死。
七、1984年10月21日晚7时许,中共新蔡县委机关收发员夫妇,室内蜡烛未熄外出,将其7岁女儿和4岁男孩锁于室内,蜡烛燃尽,引起火灾,2孩俱死于火。